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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水土保持法》)已由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于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新《水土保持法》,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土保持工作,有效预防和治理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作领导,进一步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紧迫感
水土流失是我国的头号环境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水土保持工作,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做出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水土保持工作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补偿制度,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
我县的水土流失比较严重。根据省1999年遥感技术调查资料表明,县共有水土流失面积556km2,占全县幅员面积的23.25%,年均侵蚀模数3754T/km2,年均侵蚀总量209万吨。可见我县的水土流失治理和防治工作十分繁重和艰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为活动也在不断加据水土流失,新的水土流失还在扩大。因此,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必须清楚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认识到水土保持工作是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县委、政府生态强县的保障,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增强水土流失治理和防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水土流失防治力度。
二、强化组织宣传,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作出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开展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我县要抓住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机遇,充分利用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的《水土保持法》。通过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提高水土保持认识,进一步重视水土保持工作;使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知法守法,自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水土资源、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的意识。
三、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一)负责水土保持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网络,及时充实、调整与本县水土保持工作相称的专(兼)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切实负责地做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
(二)水务、发改、经信、林业、农业、交通运输、环保、国土资源、旅游、城建等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水土保持治理和防治目标任务。
(三)严格依法行政
1、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水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认识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力争把水土流失减少到最小。发改部门要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项目不予立项。环保、国土资源、城建等部门要把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
2、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认真执行《开发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生产建设项目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发改部门应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3、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水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数据保障。逐步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并定期对水土保持监测情况进行公告。同时,水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制度,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水务、环保、国土资源、发改、经信、城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行业管理优势,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各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大力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4、认真执行水土保持补偿制。依法征收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土保持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水务部门要严格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把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定期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