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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建设重心放在基层和农村,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着力提高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能力和戏剧事业的发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文化权益问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纲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31号)和国家发改委、文化部等9部委《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76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为指导,实现我市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区域文化协调发展。
二、补贴范围和原则
(一)补贴范围为担负我市公益性戏剧演出的市评剧团”
(二)戏剧演出补贴为政府公益性演出补贴,坚持公平、合理、及时到位的原则。
三、演出补贴场次统计及补贴标准
(一)按照国家《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价格[]76号)关于“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对到城市社区、农村、工矿企业等基层进行公益性演出的补贴”文件精神。
(二)本着“扶植戏剧事业繁荣发展”原则。按公益性演出的不同地点、不同形式、不同成本确定补贴标准。
(三)每年度利用半年的时间进行公益性演出。并根据我市气候特点、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各县、区的演出时间和演出场次。年累计演出要超过150场,补贴标准为:赴县演出,每场演出补贴6300元;赴县演出,每场演出补贴5400元;赴县演出,每场演出补贴4600元;赴县演出,每场演出补贴4040元;赴演出,每场演出补贴3680元。
(四)根据演出需求。市财政按15人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工资800元,加三险400元,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
四、监管及罚则
补贴资金拨付程序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局制定具体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对戏剧公益性演出场次核准及补贴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管。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对戏剧公益性演出管理不完善。影响落实公益性演出场次的;
(二)统计数据不实、虚报演出场次、上报不及时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观众乱收费的;
(五)演出节目内容不健康、演出质量差、群众反响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