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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整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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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整治实施意见

实施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旧住宅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9]214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的人居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进棚户区的综合整治改造,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的生活环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切身利益问题。

(二)原则和目标

工作原则。遵循“政府组织与居民参与、市区联动与责任落实、改进功能与完善配套、整体推进与落实管理”的原则。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对可整治的棚户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积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貌。

工作目标。全市每年完成综合整治改造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计划利用三至五年时间,通过综合整治改造,实现棚户区房屋节能改造、配套设施完善、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二、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范围及重点

要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为主导,特别是要把旧住宅小区整体拆迁改造与综合维修的决策权交给群众。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房屋建造时间较久、未达到节能要求,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长期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居民生活不便利,居住环境脏乱差的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以及低收入家庭比较集中及城镇居民居住较集中的连片棚户区实施综合整治。其中,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是综合整治改造的重点。

三、工作内容及标准

(一)综合整治改造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棚户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楼体及屋面实施建筑保温,更换建筑节能门窗,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

2、房屋整修养护。主要包括棚户区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梯间粉刷、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主要街道两侧屋面有平改坡要求的,应作坡屋顶改造。

3、环境综合整治改造。主要包括拆除棚户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清理房屋立面的破旧搭建物、广告牌,清理楼道内杂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清除环境垃圾,治理环境卫生等。

4、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棚户区内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的补建、改造等。

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二)实施综合整治改造后的棚户区,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建筑节能要求得到落实。外围护结构采用了保温、隔热措施,达到节能标准设计要求;实行了集中供暖或分户采暖的小区,供暖管网漏损率降低。

房屋全面整修养护。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常用部件构件和管线适用、完善,门窗及其玻璃完整,外墙、楼道粉饰整洁,无安全隐患。

环境改造取得较大改观。棚户区内无违章建筑,无散放垃圾,楼道无杂物,围墙、栏杆无缺损,绿地面积增加,道路平整且与小区外主路(支路)连接。

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棚户区内水、电、暖设施齐备,垃圾收集、污水排放设施配套,消防安全防范设施健全,能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

四、资金筹措

(一)国家专项补助和省级配套的2万元/户的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

(二)国家、省、市专项补助的节能改造资金。

(三)城市园林绿化配套资金。

(四)住户自筹资金。

(五)单位自有房屋售房款及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部分。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整治改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长提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提任副组长,成员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林业局、市体育局、市监察局、四区、三县人民政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各运营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牵头单位,编制综合整治改造总体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整治改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工程验收。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规划设计:审定规划设计方案;落实国家、省、市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市林业局负责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落实城市园林绿化配套资金。

市体育局负责配置体育健身器材。

市监察局负责对工程和主要材料的招标、工程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求棚户区业主大会和管理单位的意见;对棚户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落实业主自筹资金的归集工作;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拆除棚户区范围内的违章、临时建筑。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各运营单位负责整理、维修养护及完善住宅区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棚户区基本情况。按照确定的棚户区的基本概念,组织对所辖区域内棚户区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切实摸清小区个数、建筑总面积、居民总数量、居民构成类型、房屋功能及设施设备配套状况及房屋完损状况等,并逐步建立基本情况档案。

(二)制定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充分征求棚户区业主大会和管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实施规划和2010-2012年年度实施计划。(三)安排综合整治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确定综合整治改造工程的具体任务,内容和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和具体施工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在设计、施工、监理,有关设备材料供应等环节,实行规范的招投标制度,通过竞争优选企业和产品,严格工程质量和费用的全过程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组织考核验收。对已完成的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棚户区业主委员会和管理单位进行综合验收,按照综合整治改造的内容和标准,逐项严格考核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把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作为维护、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超常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综合整治改造任务。

(二)广泛动员,参与共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广大居民充分认识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的目的、意义,赢得广大居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三)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加强实施综合整治改造后棚户区的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