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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办事机构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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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办事机构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府厅号、府办字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撤销我区驻北京办事机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撤销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的明确要求,对我区驻北京办事机构予以撤销。

二、主要任务

(一)做到应撤尽撤。根据国务院、省市要求,撤销昌江区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二)规范处置资产。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机构的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方案须经区政府审核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对区驻京联络处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资产,主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妥善安置人员。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我区的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进行安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区编办等部门要加强指导,提供帮助。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时间为年4月下旬。区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学习《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认真搞好调查摸底,结合自身实际,形成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撤销工作方案,于年4月29日以前,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阶段:实施清理,制定制度。时间为年5月上旬至5月中旬。对区驻京办事机构,要坚决予以撤销;5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总结上报。时间为年5月下旬至7月下旬,接受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督查;6月底以前,区政府向市政府呈报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监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撤销区驻京办事机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己经成立了区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杨珊庚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二)加强协调配合。区监察部门负责做好撤销区驻京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区驻京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区审计部门负责被撤销驻京机构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审计;区编制部门负责核定撤销的区驻京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撤销驻京机构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

(三)严肃纪律要求。为确保撤销区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冻结区驻京办事机构的车辆、办公设备及其它资产,严禁挪用、私分、随意变更和处置,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撤销工作中拒不执行有关规定,以权谋私,顶风违规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