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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区矿产资源,促进我区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经营矿产资源、促进财力增长为目标,以综合整治规范、构建经营平台、有效保障和经营开发资源、健全开发管理机制等为主要内容,适应我省实施的紧缺和优势矿产资源保障工程需要,切实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整合、管理工作,提升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层次与开发深度,推动我区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继续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1、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对非法开采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触犯刑法的,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2、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和选矿厂
坚决关闭在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污染环境、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水利、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选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部门许可的选矿厂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尾矿库、未取得取水许可、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3、全面清理和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
对铁矿、煤矸石、瓷土、采砂等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各乡镇要加大整治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合理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1、规范矿产资源开局
依据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矿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
2、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
按照“国家主导经营矿产资源一级市场,培育搞活二级市场”的要求,采取政府调控、市场运作的方式,切实加强对铁、煤、硅灰石、冶金用非金属、石英石、瓷土、建筑砂石等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行业准入门槛,采取市场方式,将矿产资源开采权配置给有资质、经济实力强、产品加工程度深的大企业大公司,从而实现政府对资源的宏观调配和有偿出让,最终实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3、规范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的行政行为
区管辖范围内新设矿山企业,必须经区矿产资源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各乡镇方可签署意见。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工商注册等多项审批行为严格控制。对于取得采矿权两年以上还未进行建设或生产的矿山企业,原发证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采矿权。
4、全面落实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
进一步深化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积极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在全面禁止无偿授予矿权的基础上,对新设立的采矿权,通过招拍挂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对于以前行政无偿授予的采矿权,在许可证到期后,实行有偿延期制度,按矿区储量评估出应缴采矿权价款,协议出让采矿权。
5、全面规范矿山企业税费的征收
凡是矿山企业的税费,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收取。结合实际,各地要详细掌握生产矿山矿产品销售情况,通过建立电子监控系统、控制爆炸物品、控电、控水等措施,加大矿山企业征收力度,严惩偷逃税费及不履行义务等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长效管理的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区矿产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开发经营组、整治整合组、协调组、项目组、税费征收组等工作组,分解细化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和时限,实行任务包干制和责任追究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由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部署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主体作用,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严打机制,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群发性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矿产资源整合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布局不合理、资源已近枯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小矿山,实施关、停、并、转,通过实施重组整合,培育一批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的矿山企业。
整合模式采取政府主导、股份合作、公开招标的方式,先企业自行组合、物价核价,然后由国有公司参股,组合后矿山规模达到行业准入标准,产业链延长,产品附加值有较大提高。
(四)构建投资经营平台
以区矿业中心[新余市渝盛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区矿业公司”)为主体,吸纳社会多主体参与,积极参与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开发经营,对区范围内有市场前景有开发潜力的矿产资源进行包装和储备,并做好矿区开发前期(包括征山、征林、勘探、申请、立项等)准备工作,以市场方式积极争取矿产资源开发权。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完成打击非法采矿和管理资源的各项任务。各有关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协助区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配合协调不到位的单位和人个,严格追究其责任。
各乡镇要在村委一级建立责任追究制,要把制止打击非法采矿的工作责任落实到村委干部身上,对村干部擅自出卖山林和入股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报告、制止违法采矿行为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村干部责任;对报告、制止及时的村组,要制订具体的奖励措施。村委会对辖区内违法采矿行为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在24小时内向乡镇政府汇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乡镇对辖区内违法采矿行为未发现或接到村委报告后未在24小时内核实并向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四、责任分工
区国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监管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动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把矿业权审批关。
区发改局:负责矿业开发项目的立项、能评等相关工作。
区矿业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开发。
区监察局:负责查处行政审批及矿业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矿业税费的统一征收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控制火工产品供应,打击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犯罪行为,打击严重违法采矿触犯刑法的行为。
区安监局:负责新设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提请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选厂,预防矿山安全事故发生。
区环保局:负责严把环评准入关,严厉查处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和选矿厂。
区工信局:负责制定矿山开发准入资质条件和矿产品加工深度标准。
区水利局:负责调查矿山水土流失、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影响水源的情况,搞好矿业控水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矿山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办证工作。
区工商局:负责依法核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
地税局、国税局:负责税收征管和整治工作,查处矿主偷逃税费、非法经营的行为。
区物价局:运用价格手段指导矿产资源整合和整治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矿业项目的用电管制,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停止供电给非法开采的矿山和不按规定缴纳税费的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