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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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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进一步提升我区经济发展层次和水平,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加快我区企业上市步伐。要积极开拓创新,通过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切实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遴选出来,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重点扶持,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促成上市。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区发改委推荐,区金融办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认定为区上市后备企业:

1.合法存续、具有上市意愿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或最近1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3.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企业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5.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6.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上市后备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一条:区政府设立区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并根据情况每年予以补充,专项对企业上市工作给予经费补贴。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阶段或上市前资产重组阶段给予10万元补贴;企业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给予20万元补贴;企业材料申报到中国证监会阶段给予30万元补贴;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给予40万元补贴。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的,上述补贴悉数归还。

第二条:拟上市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原未办理出让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意愿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将其按规定上交的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所得部分暂借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改制后3年内上市的,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未上市的,则悉数收回。

第三条:拟上市企业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土地、房产权证或过户,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给予减免或优惠收取相关费用(详见附表);对所涉契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执行。规定属于减免范围的,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减免;对不属于减免范围的,在按规定缴纳契税后,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四条:拟上市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如无变化的,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不视为交易,可直接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工本费,免收交易过户税费,相关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等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视为整体转让,所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有股东变化(有交易行为发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第五条:拟上市企业在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上市成功后由财政将地方所得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奖励的形式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拟上市企业在本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第七条:拟上市企业上市前的股资注入和企业上市后的融资金额可视同引进外资计入当年招商引资任务,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第八条:支持拟上市企业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法》的规定,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第九条: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逾期贷款,可由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与商业银行对其逾期贷款适当展期,经债权银行确认后,原则上不降低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等级。

第十条: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支付,待上市后1个月内缴清。

第十一条:拟上市企业从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需进行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一律免缴城市建设规费。

第十二条:拟上市企业进入发行上市申报阶段后,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第十三条:企业上市后三年内,上缴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按财政年度计算)入库数为基数,按10%比列环比增长,超过部分的区留成部分作为专项支出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我区企业,在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资产、房产权证过户时,享受本意见第三条同等政策优惠。

第十五条: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区,且纳税地点在在我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后,由区政府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第十七条:以上政策经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兑现;与其他文件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本意见适用于我区企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鼓励企业上市有关免费及优惠收费项目表

三、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制定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规划、目标及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金融办负责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具体日常事务,认真做好拟上市企业的筛选、培育和推介等工作,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积极有序地推进全区企业上市工作。

(二)强化服务企业。从区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拿出经费用于上市培训和推介活动;积极帮助企业掌握上市业务知识,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