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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简称高新区)是我市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重要载体和共享平台。为进一步加快高新区发展,把高新区打造成为工业新城,引领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融入湖生态经济区,坚持做大总量与调优结构并举,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并重,开发建设与生态环保同步,工业化与城市化互动,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举措,完善管理体制,理顺运行机制,创优发展环境,推进“绿色世界铜都”建设,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
二、功能定位
2.高新区要以“工业经济的增长极、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为定位,按照“做大经济总量、做强主导产业、做优发展环境、做实民生工程”的总体思路,以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契机,以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努力把高新区打造成一个具有“工业化发动机”和“城市化推进器”双重功能的新型城市综合体,成为以工为主、工商贸协调发展的“高新产业聚集区、新型工业化标志区、新型城市化样板区、财政增收共享区”。
三、发展目标
3.打造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力争到年工业企业总数超过300家,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000亿元,财政收入35亿元,工业增加值200亿元,实现由工业园区向工业新城转变。
四、发展举措
4.坚持规划引领。要按照打造工业新城的要求,突出前瞻性、科学性和引导性,高起点编制工业新城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推动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有机融合、良性互动。高新区126平方公里的工业新城总体规划要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市规划委员会和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后实施。
5.明确产业方向。要围绕壮大铜精深加工、机械制造、服饰织造、医药食品、新能源等五大产业板块,加快推进电力电气、LED原料、绿色水工、汽摩配、卫浴、鞋袜城、生物医药等七大产业基地建设,着力形成结构优化、技术领先、集群发展、特色鲜明的优势产业群。要推动铜产业链条两头延伸、上下拓展,走“专、精、特、新”发展路子,努力打造“世界级铜基新材料产业基地”。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实现铜与非铜产业同步发展。力争到年,高新区铜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00亿元,非铜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00亿元,有2至3个产业产值居于全省领先水平。
6.强化招商引资。以招商引资为抓手,以项目建设为中心,促进高新区跨越发展。要进一步创新招商思路,围绕招大引强,重点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产业龙头项目,每年引进投资超5亿元的项目不少于5个、超10亿元的不少于2个。要形成市领导带头、市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党政“一把手”领衔主抓的“高位推动、上下联动、全体行动、奖励促动”的大招商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府号文件执行。
7.培育龙头企业。要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对在经营期内再增加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的给予奖励。要重点扶持一批优质企业上市,扶持一批优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力争到“十二五”末,高新区上市企业达6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40家以上。
8.加快平台建设。要加快推进白露、龙岗两个发展平台建设,5年内高新区开发面积拓展一倍以上,其中龙岗片区向南大道以南拓展5平方公里,白露片区向西南方向拓展5平方公里。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高新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2000亩左右,由余江县、贵溪市负责落实,具体分摊比例和价格由市政府确定。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功能,大力发展商贸、教育、医疗等传统服务业及物流、金融、信息、中介等现代服务业,做旺高新区人气,降低企业商务成本,打造中部地区的政策高地、投资福地、承接热地。
9.推动科技创新。要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规划用地1000亩建设科技孵化基地,规划用地2000亩建设产学研园区,加快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培养和引进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高层次人才及高素质产业工人,不断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五、保障措施
10.明确规划范围和管辖区域。修编后的高新区规划范围为:东至信江—白露河—龙虎山大道,南至八纬路,西至济广高速公路—七经路,北至杭南长客运专线—刘中线—浙赣铁路,总规划用地面积126平方公里。高新区管辖区域包括白露、龙岗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60平方公里,其中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高新区要严格土地管理,确保集约利用,实现单位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11.明确管理体制。高新区规划范围调整后,人大、政协、审判、检察、国防、兵役等工作管理主体不变,其他党建、行政、经济、教育、卫生和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按照此要求重新确定高新区“三定”方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大局为重,主动为高新区理顺管理体制提供支持。
12.落实审批权限。赋予高新区县级政府的相关管理职能和审批权限,涉及发改、商务、国土、安监、工商、质监以及营利性商住开发项目以外的规划、建设、环保、房产等市可办结的审批事项及管理职能全部授权下放至高新区,包括:(1)土地收储、交易(招、拍、挂)、登记发证及他项权证发放;(2)项目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3)营利性商住开发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办理;(4)营利性商住开发项目以外的《房屋所有权证》颁发、房地产抵押登记及房产出让、转让、出租、变更等交易手续。
13.提高服务效率。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和权力下放、标准不降、程序不乱的要求,调整高新区内设机构、派驻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管理职能归入高新区内设机构或派驻机构,审批事项在高新区内办结。需市直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市直部门直接给予见章跟章。需省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派驻机构或市相关部门全程代办。派驻机构受高新区和派出机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任免须征求高新区党工委意见,高新区党工委对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有建议权。
14.理顺经济运行管理体制。落户高新区的企业,由高新区负责统一服务、统一管理,涉及的证照由高新区统一发放,避免多重管理。龙岗片区仍然按照“谁引资、谁受益”的原则,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公共平台。年1月1日之前,各县(市、区)引进企业的经济指标由引资地统计、上报,之后引进的企业由高新区统计、上报。各县(市、区)、龙虎山景区、信江新区引进的企业税收,按照“异地办厂、税收分库”的原则,由高新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在引资单位入库。
15.完善财税体制。高新区实行财政自求平衡、滚动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高新区发展,自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5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中央、省、市安排的财政转移支付渠道维持不变,高新区范围内的税费由高新区负责征缴,市财政对高新区按以下财政体制和相关管理体制进行结算:(1)土地出让收入进入高新区国库,由高新区按规定提取“六金”,其中营利性商住用地出让提取的“六金”,除失地农民保障金全部划归高新区,其他资金按4:6的比例由市财政与高新区财政分成;(2)退城进园企业税收分成按照府办发〔2007〕23号文件执行,上缴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按4:6的比例由市财政与高新区财政进行财力分成;(3)城建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其中上解市城建税总金额的20%,个人所得税的10%;(4)营利性商住开发项目的契税收入,按5.5:4.5的比例由市财政与高新区财政进行财力分成,其他契税收入归高新区财政;(5)其他税费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16.激活用人机制。赋予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人事管理权。高新区人员编制数每五年报市编委核定一次,视工作需要,高新区可在核定总数范围内按有关规定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招聘方案报市人事局备案。高新区要从有利于吸收、引进高层次人才出发,建立薪酬与绩效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7.规范企业收费。高新区内实行涉企收费“一单清”,根据市场物价标准,在办字〔2007〕97号文件的基础上,重新确定高新区工业企业收费目录。凡中央、省、市已明令取消的一律取消,明令降低标准的一律降低标准;凡有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高新区内企业开展拉赞助、搞募捐以及有偿服务活动。
六、组织领导
18.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高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定期召开高新区开发建设协调会,研究处理高新区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实行市领导挂高新区重大项目制度,对投资亿元以上项目明确一位挂点领导、落实一个帮扶单位、确定一个工作目标、建立一套促进机制。
市政府职能工作涉及高新区的,由分管高新区的市领导全面负责;涉及高新区发展的重大事项,提交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高新区需报市、省及省以上的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或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市政府或市直部门提供文头、文号,分管高新区的市领导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19.实行效能监测。市政府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服务企业发展情况的监测,由企业对市直相关单位和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评价。年度监测结果作为政府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与年度评优评先挂钩。监测结果排名在后三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检讨,取消当年目标管理评先资格,并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20.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支持高新区建设与发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赋予高新区的管理权限落实到位。对管理权限未及时落实到位的部门、单位,将追究其“一把手”的责任。严肃追究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中梗阻、下搁浅等影响和制约高新区发展的人和事,不断优化高新区发展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