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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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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速、提质、提效。现就金融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义重大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中小企业已成为推动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市中小企业绝大多数都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年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达到543亿元,仅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达到691户。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加快推进产业集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途径。中小企业在保持经济稳步较快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年,仅非公有制企业上交税金占全市财政收入的55%,从业人员达78万多人,占全社会就业总数的48.3%。各金融机构要从“发展为先,民生为本”的高度去认识,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己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客观需要。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36.13亿元,贷款增量为78.86亿元,全市银行业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随着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中小企业已成为金融信贷支持重点与经济发展合理需求的有效结合点,也是金融机构优质客户的重要潜在来源。要牢固树立“创新为魂”的理念,不断创新和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加快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工作要求。近几年来,中央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同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把信贷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三农”和中小企业,更好服务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要求

(五)金融支持的目标任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年内要力争实现“两个高于”的目标:即全市当年新增的中小企业贷款高于上年水平,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市贷款增幅平均水平。小额贷款公司要立足“面向中小,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保持中小企业贷款占贷款余额的50%以上,并逐年有增长。“十二五”期间,在金融的有力支持下,大力推动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其中,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达到1100亿元,年均增长28%,占GDP的比重超过70%;上交税金达到14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32%,占全市财政收入比重超过65%;从业人员达到260万人,年均增长6%,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超过55%。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达到1100户。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突破300家,年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达到50家。

(六)金融支持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紧紧抓住“一条主线”,树立“四种理念”,用足用好用活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断强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协调互动,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构建符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支持体系。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利用国家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各项政策,积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要把增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作为降低信贷集中度风险、培育新客户和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重要手段;保险业金融机构、地方中小法人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立足中小企业谋发展,将中小企业视为最重要的客户群体。

三、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七)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支持力度。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监管引导、银行跟进”的原则,成立“金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金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并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二是强化银企对接。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政银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政银企项目洽谈推介制度、项目储备制度和政银企对接情况通报制度等各项制度,丰富银企项目对接会、重点项目推介会等活动的形式与内容,优先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切实将政银企对接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深入推进。三是完善考核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开拓中小企业客户情况纳入客户经理、分支行的绩效考核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实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适度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许可度。同时,各级银监部门要加强监管引导和督导,探索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新模式,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对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进行单独考核,引导银行业有效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力度。将银行业支持中小企业信贷投放考核列入《全市银行业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办法》的重点内容。四是各县(市、区)设立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集群、信用担保、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领域。同时,中央财政灾后产业重建资金也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产业恢复重建。

(八)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贷供给。一是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各银行业机构要建立实施中小企业“优先授信、优先放贷”协调工作机制,调整信贷结构,调配信贷计划,创新业务品种,研发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量高于上年水平,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市平均贷款增速。二是创新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机制。在能提供足值、合法有效、容易变现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且贷款金额2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中,引入包贷款发放、包贷款本息回收、包贷款管理以及信贷员收益与贷款效益挂钩的“三包一挂”信贷管理方式。大力拓展“成长之路”、“速贷通”等中小企业融资产品,简化贷款办理手续,提高办贷效率,及时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三是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贷资质培育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由银行、财政、中小企业等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贷资质培育组,强化辅导,帮助和指导企业健全并执行好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报表,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满足银行信贷服务的基本准入条件,切实增强融资能力。各银行业机构要以支行为单位,每年至少培育2家以上原没有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发展成为信贷合作企业。四是加大政策引导支持的力度。各县(市、区)要将财政性存款优先向完成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两个高于”目标的银行机构倾斜支持。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快、占比高、质量优的银行机构,银监部门要在增设分支机构网点布局上给予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未实现“两个高于”目标的银行机构,要联动采取市场准入等限制性措施。

(九)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一是大力扶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前期启动扶持资金,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着力增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二是丰富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手段。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对企业在债券发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全力解决,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融资、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等多样化的融资手段。探索进行股权投资,引进基金投资公司,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逐步完善风险投资市场,鼓励风险投资基金更多投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三是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新三十六条”的精神,积极推动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的转化,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合伙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或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解决资金困难。

(十)探索保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业务。一方面,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推动科技保险发展,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风险保障。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制定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政策。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宣传,鼓励中小企业集约投保。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管理部建立工作联系,吸引他们来我市开展业务,组织中小企业集约投保,强化特色产业,壮大龙头企业。条件成熟时,要争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部。着力推动中小企业保单融资业务发展。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管理部要加大保单融资业务的宣传力度,与各商业银行积极合作,为中小企业搭建保单融资平台,进一步降低融资门槛,推动融资便利化。

(十一)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式创新。一是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成立县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其80%的担保业务应用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大力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担保领域,对涉中小担保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财政风险补偿,扶持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发展,鼓励和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提供担保。争取用3-5年时间,初步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参与的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贯彻落实好《关于推动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的指导意见》,合理扩大信用担保倍数,合理实行差别利率,建立担保资金银行托管制度。支持银行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授信。各地要依托行业协会、企业共同体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织中小企业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银行业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积极探索中小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多种新型保证方式。二是探索创新信用担保方式。发挥市本级信用担保公司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开拓联保式再担保业务。积极开展除担保贷款以外的其他项目担保,比如合同履约担保、招投标担保、信用证担保等。积极探索由信用担保机构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和打包贷款的新型担保模式,探索对抵押物的剩余部分进行再抵押的担保业务。积极发展仓单质押等担保信贷业务。三是扩大融资抵押范围。进一步扩大融资抵押物品范围,大力拓展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商铺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果园权证抵押、财产权质押等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担保方式。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积极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银行业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动产质押、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等创新型或特色信贷产品。

(十二)推动新型金融组织快速发展。一是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有序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面向农户及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要求,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建立激励机制,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企业的新增贷款进行科学考核奖励,引导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二是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发展,力争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3年内实现各县(市、区)的全覆盖,争取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突破30亿元,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三是大力推进新型金融机构规范发展。着力引进或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大力发展信托公司、住房、汽车金融公司等融资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引导中小法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完善中小企业配套服务措施,加大中间业务创新力度,积极推广银行本票业务,在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个性化服务方式,运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信息咨询、财务管理、代收支付、投资理财、咨询评估等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十三)用好用活风险补偿和财税优惠政策。一是尝试建立中小企业发展风险补偿机制。由各级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风险进行补偿。二是制定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行实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中小企业贷款的抵押质押登记、评估、公证、担保等中介收费,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三是尝试设立保函专项基金。推动地方财政出资尝试设立保函专项基金,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封闭运作,先在条件较好的钨、稀土、氟盐化工和脐橙等四大优势产业集群中进行保函业务试点,为我市优势产业集群的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开具投标、履约保函时提供授信额度,总结经验,逐步向其他产业、行业推广;制定保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专项基金安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