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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铜陵实际,现就“十二五”时期加强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一)强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研究论证重大项目以及制定区域开发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行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容量、环境风险,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强化规划环评引领作用,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必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凡是违反有关规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其规划,有关部门暂停审批规划中所涉及的建设项目。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把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对于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不得予以转报申请市级以上的财政性资金。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严格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承诺制度,对重大项目从项目环评、评估、审批、施工期环境监理、试生产和验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和服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的,特别是未解决饮用水水源问题、未设置隔声屏、卫生防护距离内住户未搬迁的,不得批准试生产和通过验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三)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以“提标”加速工程减排,国电铜陵发电公司、皖能铜陵发电公司完成现役燃煤机组脱硝改造,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铜陵海螺水泥公司、铜陵上峰水泥公司新型干法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配套烟气脱硝设施。铜冶炼制酸尾气及环境集烟系统、硫铁矿制酸尾气、钢铁(球团)烧结烟气全部配套烟气脱硫设施。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和治理,2013年底前,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覆盖,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率达到80%以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黄标车”。加快污水处理厂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对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提高脱氮、脱磷能力,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到2015年基本实现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推行清洁养殖模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以“升级”促进结构减排,充分发挥污染减排倒逼传导作用,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若干意见》(铜政〔2009〕16号),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完成铜陵有色铜冶炼技术升级改造工程,开展横港工业区环境整治整合,淘汰区域内现有化工、球团、造纸、选矿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2012年、2014年分期关闭铜官山化工公司两条15万吨硫酸生产线。以“从严”提效管理减排,完善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强化减排工程中控平台建设和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建立脱硫设施投运率及脱硫效率、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及化学需氧量、氨氮去除效率公告制度,落实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电价扣减和罚款政策措施,开展污染减排核查和预警督查,强化行政考核问责,提升减排工作绩效。到2015年,实现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15.2%、11.2%、9.1%、8.7%的目标。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环境监管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制。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和环境问题整改后督查。加大工业园区、污染减排重点工程、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偷排和超标排放污染物、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资源开发、自然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环境执法监督。实行环保诚信管理,建立企业环保守法诚信档案,及时公开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不达标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健全执法工作制度、程序和责任制,执行突出环境问题报告、监察情况月报和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告知制度,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二、统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环境民生问题
(五)综合治理大气污染。对于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到30mg/m3以下的火电厂进行除尘器改造,对于未采用静电、袋式除尘器的现役钢铁烧结、球团生产装置全部改造为袋式或静电等高效除尘器,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安装静电除尘器或袋式除尘器,20蒸吨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鼓励使用低灰优质煤或实施煤气、天然气替代工程,逐步淘汰清洁能源区内燃用煤、重油、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茶水炉。持续开展建筑施工及产尘物料装卸、堆存、运输过程扬尘专项整治,开展创建“绿色矿山”活动,整治整合港口岸线资源。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2013年底以前,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化工、电子、漆包线等行业恶臭(异味)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开展城区油烟噪声污染治理,建设一批达标示范街、示范路段和示范社区。
(六)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以砷、铅、汞、镉、铬等五类污染物为重点,采取升级一批、关停一批、搬迁一批、治理一批、一厂一策等综合治理措施,重点防治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硫酸生产、线路板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镀及金属表面处理、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进口第七类废物拆解等八大涉重金属行业重金属污染。实施重点企业治污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完成铜陵有色金昌冶炼厂奥炉转型改造、铜陵有色铜冠冶化分公司污水站扩建、金隆铜业公司废水深度治理、市华兴化工公司污酸污水治理等重点工程。全面清理整顿矿山采选行业,淘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矿山采选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推动拆解企业圈区管理。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第一轮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开展重金属土壤污染修复试点,着力解决对生产生活和人体健康有重大影响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铜官山区、铜陵县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7年基础上下降15%,郊区、狮子山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007年水平以下。
(七)严格保护城乡饮水安全。实施狼尾湖综合整治工程,调整城市取排水布局,依法关闭、取缔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建设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2012年内停止铜陵有色动力厂向城镇居民供应饮用水。实施农村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护工程,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消除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
(八)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以连片村庄为基本单元,重点整治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等突出环境问题,引导和促进农村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对具备截污输送条件的地区,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不具备接管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半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生态化污水治理试点工程。到2015年,农村地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0%。建立“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收集处置体系和农药包装材料废弃物统一回收、安全处置体系。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有机肥工程,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专用农药,加快生态农业和循环型农业建设,保障农产品安全。改善农村能源结构,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加大秸秆机械化还田,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问题村”环境整治。
(九)强化危险化学品环境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江沿河冶炼化工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排放重金属企业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潜在环境风险源环境管理数据库,强化环境安全保障措施。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十)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台账和综合信息管理平台,2012年底前,建成铜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活动,依法严厉惩处违法转移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行为。
(十一)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加强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安全许可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推进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监管动态数据库。及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优化电磁辐射源布局,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十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各级政府统一指挥,环保、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联动的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按照“五个第一时间”原则(即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向社会信息,第一时间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高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积极开展环境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强化信访排查,完善领导包案、领导接访、干部下访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加大对餐饮油烟噪声、废气异味扰民等群众投诉热点问题的解决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长期反映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化解信访积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创新环保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环保能力建设
(十三)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性资金投入,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市政府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污染减排和突出环境问题解决。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置等收费政策,深化实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给予政策和信贷支持。完善电厂脱硫脱硝电价、重污染行业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等环境经济政策。深化环保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将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与金融监管部门共享,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等联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十四)切实加强环保能力建设。以环境监测预警、环境执法监督、环境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四大体系为重点,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辐射监管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2014年底前,市环保部门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标准。2015年底前,县区环保部门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标准。完善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城市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网络,提升重金属监测能力,加强移动执法平台建设,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水平,构建完备高效的环境信息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强化职能,明确职责,落实编制和经费,各级财政每年从排污费中安排不少于30%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并逐年增加投入。
(十五)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价格和投资政策,牵头制定节能减排综合性政策,组织协调重点减排工程实施。市科技局负责加强对污染减排、重金属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等关键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支持。市经信委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严格行业准入,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实施,调控能源消费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环保局、公安局要牵头做好“黄标车”淘汰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对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和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和“以奖代补”。市国土局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治理恢复,保障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市住建委要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市交通局要加强港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公路建设、运输过程的环境保护。市农委要加强对科学施用肥料、农药的指导和引导,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和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力度。市水务局要加强河道治理,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市卫生局要积极推进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加大重金属诊疗系统的建设力度,严格职业卫生许可审核。市统计局要按照国家有关减排工作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市安监局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从源头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强化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健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深入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社会监督。
(十六)加强环保工作的领导和考核。深化改进环保实绩考核,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考核的内容,完善评先评优环保“一票否决”制度。
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具体政策措施,抓好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