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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年”。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努力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安全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际,现就推进全区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年”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载体,以规范安全生产观念、意识、措施、制度为前提,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设施、设备、装备、系统为基础,以规范政府行为、部门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和执法行为为重点,以规范安全生产决策行为、指挥行为、管理行为、操作行为、监督行为为根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过程、全系统、全环节、全方位安全管理,着力解决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观念意识倒错”、“行为惯性偏差”、低标准管理、不规范操作、无章法指挥、随意执法等诸多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要求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长治久安和安全发展的决策体系、指挥体系、管理体系、操作体系和监督体系,高起点、高标准地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档次、上水平,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年”活动,努力形成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落实到位、运转有序的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一)规范思想观念。要强化“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工作理念,并内生为切合实际、切实可行、富有实效、保障安全的长效机制,转化为科学决策,依法管理、自我约束、主动规范的具体行动。
(二)规范现场环境。要大批量使用先进适用的现代化技术装备,高标准建设质量可靠、数量充足的安全生产设施,高起点建设本质安全型的生产经营作业场所,高门槛培养配置懂技术、有经验、负责任的操作人员。
(三)规范决策管理。要形成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决策以安全发展、安全生产、安全经营为“第一前提”的良性机制,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实现全员、全过程、全系统、全环节、全方位管理规范化。
(四)规范操作行为。要形成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自觉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积极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决拒绝违章指挥和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习惯,实现作业人员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本质转变。
(五)规范执法行为。要形成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检查、依法处罚的法制局面,使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执法行为符合“程序合法、用法准确、处罚适当”的要求,实现“惩恶扬善、促进工作、推动发展”的法制精神。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年”活动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委办,主要负责筹备和组织召开有关会议,收集、整理活动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推广成熟经验,并组织检查、督查、抽查、通报、总结和评比等日常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相应成立领导组或督查检查组和活动办公室。
四、方法步骤
全区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年”活动主要采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具体组织、分级自查自纠、社会参与评议、分类总结评比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一开始就解决问题”和“把解决问题贯穿始终”的原则进行。
活动自2009年4月25日开始至2009年12月25日结束,大体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25日至4月3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启动大会,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责任,并进行广泛宣传和全面发动。
第二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为查找问题阶段。主要任务是按照活动方案和规范要求,全面、客观地查找和分析在安全发展观念、安全管理思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重大决策部署、现场安全环境、具体操作行为、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梳理分类,摸清底子,找准根源,查清危害。
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在认真查找解决自身问题的同时,要深入企业现场进行督促指导。
第三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为整改规范阶段。主要任务是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整改方案,解决突出问题,弥补薄弱环节。重点要修订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要完善程序措施,规范具体行为;要落实整改资金,更新装备设施,改善现场条件。
期间,区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督查和抽查。
第四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主要任务是检查整改解决问题彻底不彻底,具体措施落实不落实,实际效果理想不理想,活动成果扎实不扎实。对工作不达标,效果不显著的,一律责令重新补课,活动延长半年,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为评议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采取集中评议、无记名投票、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分层次开展测评,主要测评基层企业、企业职工、社会群体及群众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实际效果的满意度。同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召开大会,全面回顾总结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具体做法、基本特点、主要成效和经验教训,认真评选先进典型,树立一批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好、社会反映好、管理有成效的先进典型和榜样。
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分级向政府安委办书面上报“规范管理年”活动工作总结。
五、活动内容
全区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年”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秩序、安全生产制度四个方面24项内容。
(一)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1.规范决策行为。一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规划、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总结、同时考核。二要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组织实施企业的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工作,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三要把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放在首位,防止工程项目竣工或投入使用后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标准,从源头上出现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欠账”。四要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并落实人员、经费、装备;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并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规范安全生产奖惩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五要规范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治理公共设施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六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大力支持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七要规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快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基地建设,足量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以及灾害预防救助体系。八要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2.规范执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为行政机关公务员或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应具有从事行政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行政执法证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应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令和政令的畅通,维护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应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执行调查和检查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援)途径,注意听取和核实被处罚单位或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告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避免主观偏见和行政处罚失当,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徇私情。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收受馈赠,不得利用职权刁难报复、吃拿卡要等。执法人员要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自觉接受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
3.规范许可行为。第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除需现场勘察、检查外,所有审批环节均应在审批窗口“一站式”办结。第二,要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况。要在办公场所公示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第三,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及时上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要严格执行许可工作纪律。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含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规范检查行为。一要建立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制度,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一线、深入车间或井下现场的情况,要全部录入安全检查记录卡、隐患排查记录卡和跟踪复查记录卡,真正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二要实行安全分级检查和联合检查办法,区政府每季度组织一次区域性的、联合性的或专项性的安全督查检查活动;各有关部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各街道办事处及生产经营单位主管机构每月组织两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活动。三要规范检查方法和内容,每个安全监督检查组相应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大型检查必须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带队。检查必须深入生产经营现场、车间、井下,以一线为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系统、各环节、各部位、各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装备、设备、工艺、劳动组织、管理制度、图纸资料、记录台帐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四要严格执行检查标准,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等为检查标准和依据,严格进行检查。五要认真填写有关检查文书,认真履行签字手续,必须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或建议。对涉及行政处罚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下达正规的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按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坚决废除以不规范文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做法。此外,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坚持跟踪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5.规范企业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并按证照规定的内容依法组织生产、依法组织经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内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工艺和设备,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必须立即淘汰。必须保证和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立规范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齐配足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别对新工人的安全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时间不少于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及安全责任保险,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职工正确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能力和从事实践工作3年以上、取得中专以上毕业文凭,并经过正规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主管部门任命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作业标准,实行职工个人安全技能账户管理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和监督原则,形成良好的安全理念、安全文化。主要负责人要作出明确、公开的安全承诺。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一般安全问题和隐患在现场立即处理,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进行停产停业整顿或整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落实治理的内容、资金、期限、作业人数、作业范围、治理责任人和跟踪监督人,并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上报,并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抢救。
6.规范操作行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把重视人的生命、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放在首位,必须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一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优化生产作业的环境,防治环境职业疾病,推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技术进步,确保人员安全的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二要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推行“三班制”或“四班制”的生产作业方式,废除两班12小时倒班的生产作业方式,防止超时加班带来的过度疲劳和对职工身心健康的影响。三要开展安全班组教育,加强自我安全保护,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伤事故案例、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使现场操作人员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操作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四要结合实际,制订制度,对安全生产的内容细化为具体标准和实际程序,推行安全作业责任制,在不同的工作岗位制定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标准并张贴在工作现场,使安全规程、安全措施由“要我落实”向“我要落实”转变。五要推行人身事故“零指标”管理,分析威胁“零指标”实现的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技术、组织和管理措施。六要加强安全差错防范,坚持凡能由设备代替人力劳动的工艺都应实现非人工操作,凡需人工操作的工艺都要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和作业标准,并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抵制“三违”,维护自己的权利,对本单位、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敢于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自觉抵制和纠正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提高发现隐患、保护自己、保护企业的能力,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7.规范目标管理。安全目标管理是实现安全发展的行动指南。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细化分解安全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并严格考核。第一,要采取软指标硬化、硬指标细化的方法,将各项安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层面、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真正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贯通”的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的责任体系。第二,要实行公开承诺监督制度,各部门、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在主流媒体上分别作出书面承诺或口头承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还要逐月或分季度、分时段作出承诺,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设立安全生产特别通道,诚恳接受社会监督评议,形成“人人头上有指标、人人身上有责任、人人肩上有担子”的工作格局。第三,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全社会公布结果,对推进有序、落实到位的,要及时总结经验,大力宣传推广,要支持鼓励其不断创新发展;对运行混乱、形同虚设的,要责成主要负责人公开作出检讨,并通报批评,必要时责令限期整改;对导致事故的,要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8.规范分级管理。首先,要规范区、街道、企业三级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政府及其部门直接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指导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上级没有明确垂直管理的重点或特殊企业,一律由属地政府及其部门管理。已经明确垂直管理的重点或特殊企业,应接受属地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其次,要根据生产规模大小、安全系数高低和所有制形式不同的情况,对所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排查梳理和动态分析,并按照行业标准进行A、B、C、D分类,对评定A、B类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对评定为C类的企业,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进行整顿整改,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实行挂牌督办;对评定为D类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取缔关闭。
9.规范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能的主要力量,必须加大建设和管理力度。一要健全和完善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区、街道都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主导产业结构配备足量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并保障和落实工作场所、经费和装备。同时,赋予街道安监人员执行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二要健全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业务保安和日常管理职责,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装备。三要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并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还必须设立生产、调度、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要加强资质监管和考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培训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坚决杜绝无证上岗、人证不符、人岗不符的问题。对业务素质不过硬、工作责任心差的,坚决予以调整或清退。
10.规范用工管理。重点解决非法用工、随意用工、承包转包、不参保、不培训等突出问题。一要达到“5+2”标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合同签定率、职工安全培训率、工资发放率、工伤保险入保率必须达到100%。二要“先培训后上岗”,变招工为招生,建立并完善经营者市场。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招用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岗前72小时的集中培训,并建立规范的培训教育档案。三要禁止承包转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的检查力度,特别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违法承包、转包工程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符合有关法律要求的劳动用工行为。四要规范劳动保护用品。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高危企业要为职工配齐配足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严格检查职工的佩带和使用情况,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11.规范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的关键在生产经营的现场。加强和规范现场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一要建立从生产经营单位到职能科室到生产队组、车间和班组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使现场管理有章可循,形成“用制度管理人、用制度约束人”的体制机制。二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现场跟班带班作业制度,明确规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每月现场跟班带班作业天数、班次,严格登记考核并定期公布。跟班带班领导必须现场跟班、现场指挥、现场检查、现场处理问题。三要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重点从软件到硬件、从管理到培训、从人员到设备、从系统到环节进行全面达标,切实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四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物品企业要重点加强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做好防泄漏、防腐蚀、防中毒、防爆炸、防遗失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要重点加强高模板、深基坑、脚手架、起重吊装、临时用电的管理,做好防坠落、防坍塌、防触电、防淹溺、防设备伤人工作。道路交通要加强危险路段、黑点路段、交通要道、事故高发路段和病患桥梁等“五个通道”的管理,严格查处超限、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强防拥挤、防踩踏、防坠落、防坍塌、防着火、防灼烫、防触电、防淹溺、防爆炸、防中毒等“十防”工作的管理。
12.规范安全投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确保各项生产安全费用投入到位。一要足额提取。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根据生产安全需要自觉提取。提取费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企业必须从利润中支出。二要专户储存。生产安全费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必须设立专用帐户,专门管理,否则,一律按未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对待,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要专款专用。生产安全费用必须用于以下方面:(1)安全整治、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安全补欠所需费用。(2)各系统、各环节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如:提升、运输、通风、安全监测、报警、安全通讯、防触电、防噪声和粉尘、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的资金投入。(3)安全技术培训、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能帐户、安全风险抵押以及各类保险所需要的费用。(4)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经费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费用。(5)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6)保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经费投入。四要加强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投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三)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13.规范生产工艺流程。第一,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有操作性的生产作业规程和具体工艺流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作业规程,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二,要积极采用安全、高效、先进、节能的生产作业方法、生产技术工艺和生产装备设备,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落后技术、落后工艺和设备。煤矿企业要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标准化管理、信息化监控。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职工能够安全应用。第三,要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强化队组、车间、班组等生产第一线生产工艺和流程过程的管理,确保每一道生产作业的工艺、工序安全规范、合理有序,确保每一个人按标准、按程序规范作业。
14.规范使用防护用品。一要针对生产作业环境的实际要求,配备足够数量、保证质量、符合标准、符合实际作业环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或行业的规定和标准,配备佩戴各类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二要把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性能和范围,不得配备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得超期限、超极限让职工使用,更不能随便代替和以次充好。三要组织开展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面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都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劳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遇到紧急异常情况可采取防范措施,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在出现安全异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后,切忌盲目施救。在有毒有害的危险场所,必须穿戴防护服、带上防毒面具或呼吸器以及其它防护设施后,方可入内施救。
15.规范劳动安全卫生。首先,要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了解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和主要范围。物理性危害包括设备、设施防护缺陷、明火、明电、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粉尘等危害;化学性危害包括易燃易爆性物质、自燃性物质、有毒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等;心理、生理危险有害因素包括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等;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包括指挥错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等;其他危险有害因素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放炮、透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中毒窒息等。主要范围包括厂址矿位、总平面布置、道路及运输、建筑构物、工艺过程、生产设备装置、作业环境等。其次,要采用本质安全型的生产设备,实行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工艺,提高机械设备、装置的机械强度和安全系数,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检修机器设备,保证电气安全可靠,保持工作场所合理布局、整洁,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同时要使用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事故或危害的发生。对危险源要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事故隐患要采取及时整改措施,并做好记录。第三,要完善安全监测监控、防尘洒水、防水、防火、防电、防雷、防腐蚀、防中毒等设施。在厂矿区内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及生产作业场所的通道、出口、地面,要设置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栅栏等。在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或天然气体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严重危险区域,要设置相应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
16.严打“三非”、“三超”。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查处以工程建设为名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企业;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严格督促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要经设计审查与验收,达到“三同时”的规定,否则按非法建设、非法施工予以查处查封。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证照载明的生产能力、经营范围和国家行业规定或主管部门核定的生产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作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和驾驶人员的管理,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
17.严查违禁民爆物品。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合理核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民爆物品的实际需要数量,杜绝超用量核定。公安部门要按有关部门核定的使用数量和期限为生产经营单位批供民爆物品,不得超期限、超数量供应。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申请、使用国家正规生产、批供的民爆物品,坚决杜绝私制、私藏、私运、私自买卖和使用民爆物品行为,同时要加强民爆物品的储存、运送、使用、清退等各环节的管理,确保火工品不遗失、不外流、不出事。公安机关发现无证使用民爆物品和非法买卖、转让、转借民爆物品以及私制、私藏、私运、私用民爆物品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18.严厉打击瞒报事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要按事故等级逐级上报市、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上报同级政府,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更不能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严厉查处事故发生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瞒报、谎报、漏报事故以及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事故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安全生产制度
19.岗位责任制度。一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建立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生产作业车间(队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监管、行业管理、现场生产作业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个岗位和每个职工,实现各个生产作业环节、各个工作岗位都有人抓、有人管。二要完善行政一把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完善分管副职和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完善有关职能机构和人员的业务保安责任;完善从业人员的工种岗位责任。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鼓励职工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三要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严格追究对安全工作不负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措施不落实或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有关领导、有关人员。
20.专题会议制度。第一,要明确会议主题,重点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分析研究新特点、新情况,及时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要明确会议时间次数,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应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每半月应召开一次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非常时期要及时召开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以及各类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会议等。第三,要明确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领导、时间次数、参会人员、主题内容和具体要求;要安排好资料、材料和通知等准备工作,确保会议质量和效果,力求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开销,并安排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安全简报等事项,同时要认真安排专人跟踪落实和反馈会议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1.领导值班制度。首先,要明确日常安全值班的地点班次、按月排定每日安全值班名单、确定安全值班内容和处理事项、畅通安全值班信息接收和报送渠道、规定安全值班考勤纪律、规定领导外出办理请销假手续等,确保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安全值班制度,严格履行安全值班职责,及时掌握和处理各类安全生产情况。其次,要规范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国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的领导值班制度,随时掌握各类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妥善安排和处置处理。第三,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明确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和上报工作,对重大安全工作信息,做到及时上报,确保信息渠道的有效畅通。
22.教育培训制度。一要坚持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的原则,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或上岗,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及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危险物品作业以及经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其它作业人员。二要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的原则,组织搞好对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对各类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执行各行业、各工种的统一教学大纲和统一培训教材,没有统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具体明确。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市级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由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证,具备安全培训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三要严格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员管理、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后勤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制度,改善教学环境和条件,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有效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安全培训计划和方案,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如课堂学习、实地参观、实际演练、安全技能比赛、看录像、研讨交流、现场示范等,认真组织开展单位、队组或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23.技术审批制度。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实际,具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岗位作业标准、工程项目施工设计或方案、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要建立规范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实行安全技术措施逐级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和审批级别及审批人员的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除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事项外,都要由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职能部门审查审核后,由单位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批后方可实施,没有得到审批的各类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传达和贯彻实施。
24.奖惩考核制度。一要对圆满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政绩突出的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和重用;对安全生产工作长期被动的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批评、处罚和必要的组织调整;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官商勾结、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和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对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单位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车间、队组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物质和其他方面的奖励,特别对安全生产方面有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且有明显效果、有效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和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要给予重奖。三要对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事故责任者,对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对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对发生事故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者,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打击报复者以及其他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都必须给予降低工资、扣除奖金、没收押金等经济方面的处罚或降职、降级、辞退、开除方面的行政处罚,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具体的奖励和处罚的方法、额度由各级在制度中明确。
此外,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区政府办公室阳矿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制定下发的“十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推进措施
为确保“规范管理年”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以下18条措施:
(一)对部门和单位因安全生产决策不当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部门和单位未细化分解安全指标、未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未定期进行考核以及有关部门、重点企业未在新闻媒体公开进行安全承诺的,主要负责人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检讨。
(三)对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次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或检查中存在降低标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个人评优评先资格。
(五)对部门未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未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A、B、C、D动态分类管理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对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对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和落实岗位责任、专题会议、领导值班、教育培训、技术审批、奖惩考核制度以及区政府制定下达的十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八)对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故意刁难、弄虚作假、索取财物的,给予相应人员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存在隐患不治理、防范措施不到位、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特别是管理混乱、领导干部不跟班带班作业的,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取缔。
(十)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制定落实岗位操作规范、不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未推行人身事故“零指标”管理、未采取安全差错防范措施的,责令停工停产停业,限期进行整改,并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处罚。
(十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不上报或重大危险源不监控、不管理的,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不低于50万元的经济处罚,整顿不合格的,一律关闭取缔。
(十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整顿。
(十三)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按规定配备、佩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定期监测检验职业危害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及以下罚款,由此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非法用工、非法承包转包、不参保、不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由此导致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行为的,坚决取缔关闭;对存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行为的,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存在超限、超载、超速行为的,给予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分;对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私制、私藏、私运、私营和私用民爆物品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违规核定、违规审批、加量审批的,按失职渎职论处。
(十七)对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程序不适当、行为不规范、执法不严格要限期整改,对执法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年”活动是区委、区政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举措之一,对于规范各级领导安全决策行为、规范部门安全执法行为、规范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规范员工安全操作行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此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活动方案,明确具体的活动目标、活动内容和工作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安排、亲自指导、亲自参与,要着力把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贯穿于活动始终,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规范管理年”活动的扎实、有序开展。
(二)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今年是全国“安全生产年”、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也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全力“保增长、保民生”的关键之年。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必须与正在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把“规范管理年”活动作为学习实践的重要主题和主要载体,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规范管理年”活动,以安全生产规范管理上档次、上水平的实际效果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必须与“保增长、保民生”的大局结合起来,以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促进经济社会的安全发展,支持“保增长、保民生”各项工作措施的顺利落实。必须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年”活动结合起来,互为因果,全面推进,做到都促进、都不误、有实效。
(三)加强指导,严格督促。各部门和各企业主管机构要分阶段适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制定和落实活动目标,帮助基层单位排查和纠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科学、不规范、不标准等突出问题,并及时发现和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对领导不重视或不认真组织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单位,要组织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解决存在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存在隐患问题和工作漏洞、不积极整改、依然我行我素、盲目组织生产经营的单位,要坚决停产停工停业整顿,限期整改达标,逾期不达标的,要坚决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