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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纪检监察活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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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纪检监察活动意见

为推进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意义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党的十七大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严明了党的纪律,表明了各级税务机关党组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推动了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税务系统一些领域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态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地区税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查办案件的任务依然艰巨。而一些单位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愿办案、不敢办案、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区长期不办案,而当地纪委、检察机关查办税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数量却呈上升趋势;有的单位领导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影响了查办案件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纪检监察部门办案能力不强,初核率、立案率低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削弱了反腐败的成果,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应对税务系统反腐倡廉严峻形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发挥税收职能构建和谐税收的必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深刻认识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为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

二、完善体制,创新机制,促进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

(一)完善查办案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起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把查办案件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局之中,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查办案件中的主体作用,依纪依法开展查办案件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业务支持。

(二)建立和强化查办案件督导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查办案件的主导作用,加强案件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案件线索,统一调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办案力量,灵活运用提办、督办、牵头办理和异地交办等有效措施强化办案工作。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县级税务机关调查终结的案件,应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理;地市级税务机关调查终结的案件,在审理结束后,应向省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上报备案。对下级税务机关查处有困难的案件,上级税务机关要直接查办或牵头办理。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薄弱地区的业务指导,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帮助改进工作。

(三)健全查办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查办重大复杂案件过程中,要借助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和优势,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在党组统一领导下,整合税务机关内部资源,建立纪检监察与督察内审、稽查、人事(巡视)、征管、法规、财务、信息中心等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查办案件工作合力。

(四)建立查办案件工作考核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科学设定考核指标,把查办案件工作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自我发现、自我查办案件成效明显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具体线索不查,致使所管理的干部被地方纪委、司法部门给予处分或判处刑罚的,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因失职渎职而发生严重办案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责任;对连续几年查办案件较少的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应对其信访举报办理、审计、执法监察及“一案双查”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做好查办案件工作

(一)突出办案重点。各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维护政治纪律作为首要任务,严肃查办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严肃查办为了地方利益,乱开减、免、缓征口子,或混淆入库级次、转引税款等违反税收政策,扰乱税收秩序的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和税务人员利用行政管理权、税收执法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案件,与中介机构相互勾结、索贿受贿以及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的案件,在基本建设、政府采购、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受贿赂、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乱收费、乱提价等损害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案件,查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及违规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等案件;严肃查办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坚决惩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查处违纪违规用人及其背后的腐败问题。

(二)拓展案源渠道。要注重从信访举报中发现案件线索,认真分析信访举报件,从举报动机、线索来源、举报署名形式等方面,精心筛选案件线索,依纪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畅通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渠道。要注重从执法督察、执法监察、

审计、巡视、稽查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建立相关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线索制度,发挥这些部门在发现案件线索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要注重从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从“小金库”、公务用车、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等专项治理中发现线索,增强专项治理工作在促进惩治违纪违法行为方面的成效。要注重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和政府审计中发现线索。要高度关注本单位本系统税务干部被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调查、处理、判决情况,对这些部门移送的线索必须进行核实。要注重从媒体舆情中发现案件线索,密切关注媒体和网络舆情中反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问题,及时掌握、妥善处置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提高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案件线索、突破案件、依纪依法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提高线索初核率,除重复件、不具可查性或问题性质轻微可做其他处理的线索外,其他线索必须进行核查,对一些重要线索,上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切实做到每一件线索都要有结果;要提高立案率,立案调查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紧紧抓住取证环节,使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以确凿证据对其定性、定案;要落实汇报请示制度,在调查取证、定性、提出处理意见过程中,及时向党组、向上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如有必要,也应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汇报情况;要把好审理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党纪条规的严肃性并重,确保查办的每个案件都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四)发挥办案治本功能。要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教育和预防作用,把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作为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结合点,促进惩治成果更好地向预防成果转化。要把查办案件与加强教育结合起来,通过案件剖析和案件通报,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广大税务干部构筑廉洁从政、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对本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省级税务机关要在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三十日内在全系统进行通报。要把查办案件与推进建章立制结合起来,落实一案两报告制度,剖析典型案件,查找导致腐败产生的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督促发案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防治同类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要把查办案件与强化监督制约结合起来,针对案件多发的单位,督促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认真查找管理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和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要把查办案件与刹风整纪结合起来,通过查办案件,及时发现和整治税务干部在作风、勤政廉政和税务机关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防止个别问题蔓延成共性问题、苗头性问题演变成严重问题。要把查办案件与服务决策结合起来,加强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研究发案规律,增强案件分析的准确性、科学性、时效性,不断提高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水平。

四、加强领导,落实制度,为查办案件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坚决抵制部门保护主义、好人主义的干扰,不允许任何人非法干预查办案件工作,对本地区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不袒护、不包庇,教育和引导系统干部积极支持查办案件工作,为查办案件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旗帜鲜明地支持纪监察部门查办案件,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查办案件与服务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关系,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纪检组长要提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抓好辖区内查办案件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开展查办案件工作,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纪依法办案,主动向党组和上级纪检组汇报查办案件工作思路、部署、措施以及查办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靠党组和上级排除干扰阻力、解决困难和问题。

(二)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认真执行中央纪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等20余项办案规

定和总局下发的《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总结执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一案双查、线索集体排查等制度,提出落实的具体措施。同时,要在抓执行、抓落实上下功夫,确保每一项制度、每一条措施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提高办案工作的规范性,避免随意性,增强严肃性。

队伍本地内部资源,统一调配力量,增强办案能力到的困难和问题,显效(三)加强查办案件队伍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办案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要重视对从事办案工作干部的培养,把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刚直不阿、敢于碰硬的同志选配到查办案件岗位上工作。要健全办案工作激励机制,为办案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和成长进步创造条件;维护办案干部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办案干部的利益,充分调动他们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要加强对办案干部的业务技能培训和实践锻炼,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努力提高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有效突破复杂案件、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组织协调的能力。要建立办案人才库,稳定办案队伍,不断改善办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要严格落实办案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办案干部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决不允许以案谋私,对违反办案纪律的干部,要坚决调离纪检监察岗位,并依纪依法处理。加强查办案件工作的经费和设备保障,

规范使用总局统一下发的纪检监察经费,做到专款专用,落实国家关于办案人员办案补助等有关规定,为查办案件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