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人口计划生育意见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人口计划生育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人口计划生育意见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年,全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省委《意见》、市委《实施意见》和县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强化人口计生目标管理,逗硬实行“一票否决”。继续加大统筹力度,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偏高,认真落实惠民措施,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强力抓好城镇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管、人口统计质量专项治理。坚决遏制违法生育,杜绝违章收费,大幅度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从严追究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纪律责任。健全基层服务网络,扎实开展“三查”工作,继续抓好“三大工程”,不断深化“优质服务”,全面提升人口计生整体水平,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坚决把全县出生人口控制在1.21万人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8.8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2.65‰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85%以上。

一、以全方位宣传贯彻中央《决定》为主线,营造落实基本国策的良好氛围

㈠认真抓好干部学习。把宣传学习“十七大”报告与中央《决定》、省委《意见》、市委《实施意见》有机结合起来,依托各级党委中心组、党校、人口学校等阵地,采取办培训班,开学习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系统学习和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㈡广泛开展社会宣传。针对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矛盾、社会上出现“放开生二胎”的传闻、特殊人群超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部分党政干部对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认识上的偏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专刊、标语口号、宣传资料、进村入户等形式宣传现行生育政策,宣传中央《决定》精神,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㈢进一步拓展宣传领域。以推进机制创新为主题,以基层网络为依托,以媒体宣传为重点,创新宣传特色,掀起“关爱女孩、性别平等”的宣传热潮,广泛宣传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文明进步婚育观念,促进乡风文明,满足不同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宣传阵地效应,继续加强生育文化中心、生育文化大院、中心学习户建设,巩固生育文化长廊,扩展宣教品的渗透力,创新计生协会活动摸式,把村级计生服务室建成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艾滋病预防的宣传咨询中心,构建宽松和谐的人口计生工作环境。

二、以创新组织领导机制为重点,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

㈠进一步强化国策意识。一要全面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不动摇,人口计生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要严肃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严格实行考评、换届述职、离任审计、“一票否决”的计生工作制度。二要牢固树立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观点,着重从计生基础设施和科技方面加大对计生事业的投入,落实人口计生经费保障目标,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人口计生事业投入机制,在确保2010年财政投入达到人均30元的同时,加大对利益导向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职业化建设方面的投入。三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重点,将计划生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切实做到政策配套,将调整产业结构、扶贫开发、科技帮扶等优先投入计生家庭。各乡镇、各部门要指定计生政策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工作,把人口计生工作列入对各级主要领导组织协调能力考评的重要内容和提拨使用的重要条件,对人口计生工作年度考核被评为全县先进的乡镇主要领导、计生分管领导、计生办主任优先提拨使用。

㈡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着力抓好村社一级的计生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注意掌握第一线的工作实情,总结第一线的工作成绩,为第一线解决实际问题。推行领导干部挂包乡村的计生工作制度,对工作“滑坡”和后进乡镇实行重点管理和警示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蹲点帮促,限期改变面貌。

㈢进一步抓好机构队伍建设。稳定工作机构,优化工作队伍,改革用人机制,凭实绩选任乡镇计生办主任,合理调配工作人员,选好用好村计生专干,明确组计生信息员,对村级计生专干实行乡聘村用县备案,按照不低于村支书报酬80%的标准落实村计生专干的待遇,确保村级有人办事。对完不成考核指标和岗位目标的乡镇计生干部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三、以落实利益导向政策为动力,积极打造和谐计生“品牌”

㈠全面落实惠民措施。做到利为民所谋,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健全农村计生养老机制,建立奖、保、优、扶、补“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全面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补偿和独生女家庭奖励制度,开办计生户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将计生特困户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开展千名帮困活动,各乡镇至少帮助10名,全县每年帮助1000名独生子女困难户解决就学、就医、就业困难,大力引导群众自觉计划生育,确保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

㈡不断创新服务体系。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继续加强计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将县计生指导站和中心计生服务站建成具有计生特色、充满人文关怀的优质服务中心,大力抓好技术比武活动,认真开展岗位练兵,强化技术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服务,规范技术操作,提高服务水平,实现计划生育“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目标。积极整建乡镇计生服务站,使70%的乡镇计生服务站发挥告知、“三查”、随访服务功能,全面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着力解决计生手术欠帐问题,确保综合避孕率达到90%以上。

㈢继续抓好“三大工程”。充分利用计生服务机构,配合专业队伍,每年免费为10000名育龄妇女进行生殖道和乳腺疾病普查,对患有生殖、乳腺疾病的妇女建立诊治档案,实行跟踪服务,力争80%以上的育龄妇女享受“知情”选择和随访服务,逐步达到生育对象全部接受出生缺陷干预服务,提高出生人口健康水平。

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尊重育龄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保障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监督权,走依法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新路。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将计生政策、再生育审批、出生人口统计、违法生育处理等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建立干群互信互动关系。强化村“两委”计生工作职责,认真指导村级建立计生工作机构和相关制度,动态监管村级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按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落实村级计生工作经费,实行包任务、包经费、工作业绩与奖惩挂钩的“两包一挂”责任制,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合格乡(镇)、村(居)活动,落实村支书、主任的计生工作第一责任,建立村有计生专干、组有计生信息员的工作网络和村支书(主任)统管、计生指导员专管、组干部协管的工作格局,全面夯实基层基础。

四、以强化依法管理为着力点,坚决整治计生执法秩序

㈠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深入普及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采取举办培训班、岗位练兵、定期测验、现场指导、通报案例、观摩学习、检查评估等方式,着力提高计生干部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处理人口计生工作事务的能力,提高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能力。

㈡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认真坚持执法程序公开制度,实行阳光作业,对计生行政执法实行不定期抽样检查,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坚决纠正侵犯公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违法生育行为,维护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㈢强化执法秩序整治。一要广泛宣传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的通告》、《关于强化依法管理整治社会抚养费征管秩序的通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二要彻底清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人口、城镇流动人口、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对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凡是违法生育的,一律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二要彻底清理年以来全县违法生育人员,坚决遏制白条征收、降标征收、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社会抚养费的违法行为。凡是清理不彻底、隐瞒不报、出现白条收费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计生分管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的检讨,自动接受组织处理,计生办主任自动辞职,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四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将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模和先进的一项基本要求,已经违法生育的,要坚决依法罢免和撤销。

㈣强化出生人口性别治理。普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实施出生性别、婴儿死亡、引产监测和登记报告制度,加强孕产期全程服务和监测,实行B超监控、定点人流引产、定点管理终止妊娠药品制度,打击“两非”行为,确保人口安全。

㈤强化人口统计质量。加大“反假治水”力度,严格统计执法,严禁弄虚做假、骗取荣誉。对计生工作质量实行倒查制度,凡是发现上年度上报数据作假的,一律降低本年度考核评比等次。认真抓好计生信息网络工程和总人口信息入库工作,坚决把统计误差控制在责任指标之内,继续加大后进帮促转化力度,狠促平衡发展,大力抓好监测点基础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确保人口计生考核目标圆满完成。

㈥强化流动人口管理。要建立以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和利益导向为中心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行动配合,充分利用国家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平台,建立流动人口考核评估制度和计划生育协会,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遏制流动人口肓目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