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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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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意见

各村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各双管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我乡“*”期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果,夯实工作基础,优化人口结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管理的通知》,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强化管理,优化服务,进一步夯实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稳定低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办法

(一)婚育管理

1、未婚男、女青年。每年初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男、女青年进行核实,建立档案、动态管理,严禁非法婚姻,杜绝非婚生育。

2、新婚人员。凡符合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的男、女青年要求结婚的,必须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到计生站接受婚前健康指导,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定点分娩协议以及不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的承诺书。

3、往婚未育人员。凡结婚一年以上没有怀孕的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生育史的调查,对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要依据法律、协议给予处罚,对患不孕症的夫妻要主动联系专科医院对症治疗。

4、照顾生育人员。凡符合照顾再生育一孩人员,在办理材料时,必须签订不进行选择性别生育的承诺书和签订定点分娩协议书,接受市指导站染色体检查。照顾生育二孩有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计生站及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暂缓其照顾再生一孩计划,对暂缓期间仍坚持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孕情管理

1、新婚、往婚未育、照顾生育人员实行每3个月一次孕情监测。流出在外的,没有怀孕的必须回归孕检;已孕待生的,可寄回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的孕检单证明孕情。建立跟踪档案,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对象,在领取《结婚证》或批准再生育一孩的《生育证》后要主动到计生站办理生育服务证,接受孕期指导。

2、凡年龄在49周岁以下生育一孩及生育二女未扎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必须接受四次孕情检查,具体时间为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流出在外的,每3个月寄回一次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孕检证明,每6个月回归孕检一次。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纳入现居住地管理。

(三)节育管理

1、凡一胎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42天至90天内必须主动到乡计生办出具出手续,到定点单位落实以上环为主的避孕措施。

2、凡二胎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42天至90天内必须主动到定点医院落实以绝育为主的避孕措施。

(四)终止妊娠管理

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怀孕的必须定点到大垛医院或计划生育指导站进行手术。在终止妊娠前当事人必须持有《免费手术介绍信》,村有信息员或计生专干陪同。

(五)围产期保健,定点分娩管理

凡怀孕三个月内必须主动到计生站接受孕期指导,卫生院要为育龄群众提供免费的围产期保健服务,在定点医院分娩后,及时反馈信息,各村信息员对每一位分娩对象进行跟踪监管。

(六)信息管理

1、村信息员和计生专干每月对本村新婚、流、引产、出生、孕情访视等情况进行采集,每月的最后一天参加计生站信息例会,如实上报。

2、计生站每月要与公安、民政、卫生、劳动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数据、人员的核对,确保信息互通、数据准确、人员不漏。建立微机专用模块管理,每季度汇总上报党委政府。

(七)依法管理

1、计生办每年对违法生育人员要进行一次清理,坚持调查取证,严格测算。对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要成立专门班子依法进行征收,对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任何村和个人不得征收、截留和挪用社会抚养费。

三、工作任务

1、村信息员。全乡各村配备1-2名女性信息员,由计生办考核工作实绩,信息员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进行孕情跟踪服务、陪同终止妊娠手术,收集新婚、出生、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等信息,每月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乡计生办,确保信息上报的准确率达100%。

2、村计生专干。各村配备1名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甘于奉献,思想素质高的计生专干抓计划生育工作,由计生办进行业务指导并考核工作实绩。其工作任务是:协助村领导抓好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计生站做好育龄妇女的访视工作,确保孕情按期见底。统计好本村每月的相关信息,如实按期上报计生办,定期向村领导汇报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3、村、管区负责人的职责。各村、管区负责人是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是抓好全村、管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与村计生专干、信息员共同抓好本村每季度的孕情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全村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参与计划生育突发事件的协调和处理,确保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运转正常。

四、明确责任

(一)村职责

年初乡与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年终由计生办对各村进行考核。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管区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全体村干部要落实包干责任,实行“一对一”孕情跟踪管理,杜绝因孕情管理不到位而造成选择性生育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对因管理疏忽造成计划生育工作滑坡的村,支书、主任、管区负责人、乡蹲点干部除扣年度考核奖金外,不得参加乡“三个文明”综合评比和先进个人评定,对严重失职、渎职的责任人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

(二)党员干部工作职责

全乡的党员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子女亲属要带头执行好计划生育政策。党员干部本人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一律开除党籍、撤销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一律开除公职。党员干部的子女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给予党员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并停发所享受的工资、补助、保险等待遇。对不按期参加孕检的已婚育龄妇女,是党员干部的子女和亲属,由党员干部包干负责,非党员干部的子女和亲属由包保责任人负责。

(三)部门职责

1、民政办。加强婚姻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和权益,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配合计生站把好新婚人员的孕情关、生育史关,坚持凭婚姻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计生站出具的相关手续办理结婚证,坚决制止和打击违法婚姻。每月底及时向计生办反馈发证信息。

2、卫生院。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B超管理制度,与妇产科医师和B超操作人员签订责任状,强化对B超、终止妊娠、定点分娩、围产期保健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准确地向计生部门反馈信息。

3、派出所。准确提供本乡范围内常住人口的出生年月,配合计生办做好流进人员的普查和登记,及时查验流进人员婚育证明。在办理户口迁移、申报新生儿户口、“农转非、非转农”户口及相关证件时,必须经计生办核实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及时查处阻挠破坏计划生育的案件,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受侵犯。

4、其他相关部门必须配合政府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广电、文化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宣教工作;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开展适宜的青春教育;司法部门“普法”中突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案件;妇联要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

以上意见,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