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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2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增强全县各级干部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必须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在“十五”期间,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以下,人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出生人口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稳定低生育水平压力大;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上升;流动人口逐年增加,计划生育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劳动就业和劳动保障面临较大压力。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实现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就必须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为此,我们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我县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坚持不懈抓紧抓好
2、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主要目标。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我县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到“*”期末,全县人口总量必须控制52.5万人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人口质量和素质不断提高。
3、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州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4、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对城市、农村居民违法生育的,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已经担任的,要按照法律程序取消或罢免其资格。对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单位实行重点管理或“一票否决”。对违法生育当事人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5、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领导联系点制度。县“四大家”领导每人联系一个乡镇,同时联系一个村;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每人联系一个村。将领导联系点纳入平时督查、半年检查及年度考核范围。
6、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计划生育弄虚作假,存在漏报、错报、瞒报以及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对主管单位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的同时,严格追究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文明新村建设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倡导新风尚,不断推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8、切实加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承担管理本单位及延伸到乡镇二级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及本单位管理的流动人口当年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对单位实行重点管理或“一票否决”,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促进人口性别结构平衡
9、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领导,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过程管理和责任考核。
10、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长效工作机制。乡镇党委、政府要落实乡镇驻村干部、村干部、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对当年符合政策生育对象和政策内怀孕对象包保责任制,加强孕情监测与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要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准确掌握本系统、本单位符合生育政策对象的孕情,落实包保责任人,实行月访、季查,全程监测与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符合生育政策怀孕妇女的随访服务和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擅自终止妊娠行为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负责政策内怀孕人工终止妊娠手续审批;加强对《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管理,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及包保干部反馈准确的应随访对象名单。
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诊所及医务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B超双签字管理,层层签订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擅自终止妊娠手术的责任书,要督促各医疗保健机构及相关科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警示标志,悬挂相关制度;从严审批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资格,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分娩查验《生育证》制度;建立与人口计生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积极参与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整治活动,对有违规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技人员依法查处到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有案必查,并公开曝光。
11、依法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对“两非”案件拖着不办,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政法部门要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2、努力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要在全县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教育、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扶贫、农业、妇联、团委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将其融入到希望工程、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等社会公益活动中,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生活。开展贫困母亲、贫困女孩家庭帮扶活动,落实帮扶措施,建立帮扶档案。
四、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13、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经费投入,将流入人口的“三查四术”经费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建立和完善“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工作机制,为流入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
14、强化流出人口跟踪服务管理措施。对流出重点对象按照村民自治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同时,充分利用元旦、春节期间流动人口返乡的特点,集中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清查,落实管理和服务措施。
15、充分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加强同流入地的信息交流,及时掌握有关避孕节育信息,堵塞流出人口政策外生育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漏洞。
五、全面加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6、切实加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按照人口规模在3万人以下不低于3人,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不低于4人,5万人以上不低于5人的标准,配齐配强技术力量,对部分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缺乏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系统内部调剂、计生部门聘任等方式解决。为不断完善乡镇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将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医保范畴。
17、强化技术服务网络的职能,明确执业范围。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除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批准的服务项目外,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业务范围严格遵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流产终止妊娠术。禁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展大月份引产手术。对超范围开展技术服务,造成计划生育恶性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18、大力实施“三大工程”。充分推广运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生殖道感染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积极开展宫颈癌的早期筛查、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探视、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完善全县免费婚检流程,各乡镇婚姻登记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前检查工作,对当年新婚对象要凭县计生服务站免费婚检证明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19、完善乡镇服务中心优质服务目标考核体系,将“三查”参检率、随访服务率、孕情登记及时率、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和免费服务率列为服务项目考核指标,实行完成任务与项目经费挂钩,严格考核兑现。
六、强化部门配合,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效机制
20、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宣传教育首位意识,创新宣传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协调社会各部门,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有声势、有特色、有影响的大型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文化、宣传、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人口形势和政策法规宣传。县委党校要将人口理论课列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全县中小学要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和青春期健康教育。
县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县文明办要把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纳入我县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在全县广泛开展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开展以“计划生育好、子女教育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关系好、勤劳致富好”为主要内容的“五星级生育文明示范户”评比表彰活动,努力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实现生育文明,推动乡风文明。
21、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加大对违法生育的处罚力度,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少数违法生育的钉子户,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达到惩处一个,教育一方的目的,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对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要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检查、过错责任追究、行政赔偿制度和监督机制,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政策外生育,漏报、瞒报出生人口以及计生工作弄虚作假,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社会监督机制。
22、进一步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教育、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扶贫、农业、妇联等部门都要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优先优惠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在入学入托、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要给予优先优惠;要按政策规定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城市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免费治疗,建立完善节育手术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促进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23、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完善和规范村级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公安、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主动向计生部门提供新生儿上户、新生儿分娩、婚姻登记、流动人口登记等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互通机制,努力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不重不漏真实准确。
七、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
24、建立党委、政府定期听取汇报制度。县委、县政府坚持每半年听取一次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县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必须每季度听取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25、建立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直职能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述职制度。县委、县政府每半年对部分乡镇和县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进行述职。
26、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县委、县政府每年将乡镇及县直职能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把领导联系点、驻村责任人、目标责任制考核列为衡量干部政绩、奖惩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实行乡镇领导及县直职能部门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期、离任、晋职考核,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生育失控、出现严重违法生育以及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的,对所在单位实行重点管理,对连续两年重点管理的,主要领导被“一票否决”。
27、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为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组建建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大队,隶属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要求配齐配强乡镇计生办公务员。为确保计生队伍的相对稳定,乡镇计生办主任、统计员的更换,必须征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
加强村级计生专干队伍建设,原则上按照年龄在3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配齐配强村级女专干,落实好工资待遇,村专干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村主职干部的待遇。
28、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县财政要千方百计给予保证。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规定,增加事业费预算,确保“*”末期县级事业费预算达到上级要求。
29、为更好地规范全县的计划生育工作,更好的贯彻落实本《意见》所例各项规定,将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出台相关细则,予以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