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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发展计划生育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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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发展计划生育管理意见

各中心管理校、直属学校(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文件精神,更好地落实各学校校长亲自抓、重点抓的要求和计划生育的工作职责,经研究决定,就我区教育系统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学校评选文明单位、各类先进集体、各级示范性学校;授予个人“五·一”劳动奖章、劳模、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团干部、教坛新秀、课改之星、优秀青年专业人才、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入党入团、晋职晋级、评定职称等。

二、具体内容

(一)各级各类学校凡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评选文明单位、各类先进集体、各级示范性学校,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1.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达标;

2.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过程中,未能严格把关;

3.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分工职责、或出台不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的;

5.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6.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过程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工作指标动态管理过程中被悬挂黄牌的。

(二)凡有下列问题的,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各级各类学校凡出现计划外生育,当年和下年度一律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示范性学校等各类先进单位,其党、团组织不得评为优秀党、团组织,单位当年和下年度不得升级或上等次;其校长、分管校长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2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2.对计划生育工作抓得不力,敷衍塞责,使本校突破人口计划或未能达到计生目标管理主要指标和被列为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单位“黄牌”警告的,其学校校长、分管校长、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先进,不得晋升职称、工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连续二年仍未能改变面貌的,应视情节免去其现任职务或降职使用;已调离原单位的,仍要追踪追究其责任。

3.对有计划外生育,不实行晚婚晚育和不按规定落实期内四项节育措施,或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的当事人,除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法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外,作以下处理:

⑴自违法事实结案和处理完毕后,5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入党入团,不得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⑵违法超生的,党员一律开除党籍、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党代表一律撤销党代表资格;不得评为劳动模范、推荐五一劳动奖章等影响较大的先进和荣誉称号;不得晋级、晋升、提拔、转正等;

⑶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出现违法超生现象或在往年出现违法超生现象未处理而在任期内被立案查处的,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人大代表资格和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三、保证措施

(一)教育局将“一票否决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定期通报“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的有关单位和学校要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二)教育局把学校完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和使用奖惩的依据之一。

(三)各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检查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情况,切实把好评优评奖、晋升、晋级等方面的前置审查关口。

(四)各联系乡镇的教育局领导、各联系学校的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与相关单位和学校的联系,深入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动态,认真做好监督工作。

(五)实行追踪否决制度。对应否决而未被否决的单位、学校和个人一经发现,报有关部门予以否决,并按否决情况在原公布范围予以公布。

(六)把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作为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的一项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省级、市级及其它区级评先评优分别按省、市、区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原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