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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片区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责任追究对象
(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及镇属办事处,各行政村党支部(总支)、村民委员会,各社区党支部(总支)、居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市人口计生局及市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单位)。
(二)乡镇(街道)及镇属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计生办干部、驻(联系)村(居)干部及相关责任人,行政村、社区党支部(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计生服务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计生服务员。
(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单位计生办主任或计生专干。
(四)市人口计生局及市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以上(二)、(三)、(四)条所列人员统称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
(一)否决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不能提拔使用,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1、乡镇(街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
⑵年度计划生育率或统计误差率不达标;
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恶性事件。
2、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
⑵不配合全市计划生育工作,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⑶本单位工作人员(含停薪留职、合同制工人和三个月以上以及在终止用工后三个月内计划外生育的临时用工人员)出现违法生育。
3、村(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
⑵计划生育率不达标。
(二)否决办法
1、市委、市政府对乡镇(街道)和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
2、乡镇(街道)和市级机关部门对所属单位、村(居)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
3、各单位在呈报和评定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展党员,企业评星时,应事先征求同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意见,按规定应予“一票否决”的,要予以“一票否决”。
4、跨年度评选的先进,只要其中一年被“一票否决”的,即不得评为先进。无明确年份限制的先进评比,应审查近三年的计划生育情况。
5、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为一年(上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自作出否决决定之日起计算。
三、严肃追究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一)对乡镇(街道)、镇属办事处、村(居)的责任追究
1、对当年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考核综合排名倒数5名以内且未完成计划生育率、统计误差率等主要责任指标的乡镇(街道)、镇属办事处给予黄牌警告(最多不超过3个),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年度岗位考核奖2000元,并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第二年仍被黄牌警告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免职。
乡镇(街道)、镇属办事处因工作不力,导致出生瞒报、漏报严重的,视情给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党政纪处分。
2、村(居)因违法生育2例以上(含2例)且计划生育率不达标的,停拨下一年度该村(居)除救灾、救济、优抚、低保、五保、残疾人补助外的各类补助(含村干部报酬补助),一年内不予审批各类用地、建房。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和审批的,须经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报请市领导同意。经一年整改,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考核标准的,可给予补发;仍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不予补发。
3、所驻村违法生育2例以上(含2例)且计划生育率不达标的,给予其驻村干部通报批评,并扣发年度岗位考核奖2000元;凡所驻村计划生育率不达标且社会抚养费征收不达标的(已申请法院执行仍无法兑现的除外),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凡在上级和我市组织的人口计生目标考核、明查暗访、工作督查及群众举报发现出生漏报的,扣发驻村(居)干部(入驻时间在两个月以上)或直接责任人年度岗位考核奖2000元;属往年漏报的,还要追究违法生育当年驻村干部的责任,扣发其年度考核奖2000元。发现2例(含2例)以上出生漏报的,视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4、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计生服务站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职导致违法生育或严重漏报的,扣发年度岗位考核奖2000元。所在乡镇(街道)、镇属办事处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给予调离、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5、村(居)计生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工作失误导致该村计划生育考核不达标或存在严重漏报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扣发其一定的报酬;情节严重的,由乡镇(街道)予以解聘。
(二)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追究
1、相关部门、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出现违法生育的,对所在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并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奖2000元。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没有按照人口和计生工作综合治理的要求履行职责,造成工作被动被一票否决的,扣发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岗位考核奖各2000元。不执行对被“一票否决”村(居)停拨款规定或者应不予审批而给予审批有关用地、建房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以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2、各类企业出现违法生育或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给予该企业通报批评,并取消评星资格和市级各项奖励或政策性补助。
(三)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责任追究
1、对无《生育证》的孕产妇产后48小时内未报告其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传送到市计生信息交换平台的,或对应引产而未引产及引产措施不到位造成违法生育的,或不严格查验生育证明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弄虚作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为他人开具虚假证明、施行假节育手术,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摘取节育器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按有关规定对该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停业整改、直至吊销行医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行政处罚,并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四)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责任追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认真履行职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扣发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岗位考核奖各2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公民的责任追究
1、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多生一胎或一胎以上的,是干部职工的开除公职或予以辞退、解聘,五年内不准再录用;是党员的开除党籍。
2、干扰、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程序
1、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要根据上级和我市考核、检查结果,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由市或乡镇(街道)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执行。涉及到直属管理部门、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落实责任追究。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以责任范围内出现违法生育、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事实为依据原则,实行跟踪追究制度。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已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已被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予以跟踪追究责任,追溯期为三年。
3、负责责任追究的机关和单位,应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
4、纪检、监察、组织、人口计生、效能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5、乡镇(街道)应参照本意见对所属村居、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详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