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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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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发挥计划生育保险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杭人口计生委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计划生育保险是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防范和减轻育龄群众生育、节育和子女成长过程中的风险,促进计划生育措施的落实,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探索和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因此,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不仅有充分的政策依据,而且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我们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是开展等十部委提出要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主要内容

经前期调研,现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待失业家庭独生子女平安保险和困难独生子女家庭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保险,两项险种的保费由区财政落实,各街道、镇负责调查摸底、确定资格对象、填报投保清单;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协会负责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一)待失业家庭独生子女平安保险

1、保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出生满30日—18周岁具有江干区户籍的独生子女;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江干区《失业证》;

(3)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保险费:每人每年10元

3、保险期间:一年

4、保险责任

(二)困难独生子女家庭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保险

1、保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个子女的健康母亲;

(2)年龄在24周岁以上至49周岁以下;

(3)具有江干区户籍;

(4)持有市级或区级《困难证》;

2、保险费:每人每年60元

3、保险期间:一年

4、保险责任:

(1)女性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就医时,被首次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4种疾病中的任何1种或者多种,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认后,给付保险金20000元。

(2)住院补贴金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住院补贴金额每日30元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给付住院补贴金。被保险人1次或者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金以180日为限。

三、计划生育保险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人口计生局、计生协会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联合成立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安排计生保险推进工作。各街道、镇计生协要确定资格对象,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同时要积极组织引导辖区企事业单位计生协会根据各地实际参考本参保意见和内容为单位职工实施计划生育保险,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覆盖面。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险责任,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2、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级计生协会要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知识的宣传培训,掌握计划生育保险的基本要求,善于利用保险机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要向广大计划生育群众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引导其积极参加计划生育保险。

3、监管评估,探索经验。区人口计生局、计生协会和保险公司要建立计划生育保险的信息管理交流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保险运行各个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定期对推广工作进行评估,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