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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作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行晚婚晚育的家庭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对于晚婚晚育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二、独生子女户家庭
凡确属独生子女户家庭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可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用工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村级有条件的由行政村支付,暂时确有困难的需积极创造条件给予兑现。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增发退休金。
三、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可凭医疗单位的证明,按以下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上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四、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已婚育龄妇女。凡已婚育龄妇女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手术经费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支付,并按以下规定给予休息:
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工以下的,给予产假42天。
五、以上奖励政策,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