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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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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社区、工作片、村、居民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党代会、人代会提出的“确保实现人口与计生工作一类县目标”的新要求,完成“百日大整治”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严肃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控制非法生育,严厉打击非法生育对象,充分体现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一条:凡是发现(或接到举报)有非法怀孕或非法生育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条:年度出生计划外,任何个案均应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足额征收,不准突破法律底线。并一律落实结扎措施。

第三条:计划外出生,已立案查处,未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5月12日前主动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可以落实以上环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逾期一律落实结扎措施,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前城区经联社成员的社会抚养费计算标准:10月前出生的计划外按农民标准执行。10月1日后出生的计划外按居民标准执行。

第五条:原发安排证对象,未按要求时间生育,未取得新安排证的,作计划外处理。

第六条:对违法生育对象作出处理决定前应查清非法生育原因及事实,由于未参加“三查”而造成非法生育的,按《计生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加收违约金1200元/次。

第七条:对违法事实存在,违法对象拒签谈话笔录、拒收送达回证的,不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拒绝落实四项节育措施或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列入“百日大整治”重点对象,由工作片、社区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交街道计生办,由街道组织各部门力量重点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