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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皖药监市[]347号),以及《转发舒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关于印发舒城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皖食药监[]94号)的精神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各医疗机构药房的规范化管理进程,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共同研究,制订了《合肥市二级(含二级)及专科以上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试行)和现场检查操作办法(试行)(见附件1、2)、《合肥市一级(含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试行)和现场检查操作办法(试行)(见附件3、4),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开展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号)精神为目标,以“规范药房”建设为新的载体,依据《药品管理法》、《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等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以下简称“两网”)建设,提高我市城镇及农村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水平,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民用药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进我市各级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卫生局联合组成“合肥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董宪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组长:陈守春(市卫生局副局长)、杨之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成员:洪向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春水(市卫生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办公室主任:洪向东,副主任:李春水,成员:张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叶桦(市卫生局)、程亦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步骤安排
各级医疗机构的“规范药房”建设,计划用半年时间,分五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为调研启动阶段(6月15日~6月20日):
各级医疗机构调研了解药房管理现状,走访学习先进经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县、区卫生局成立县、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方案,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阶段为建立试点阶段(6月21日~7月20日):
市、区及各县分别选择二级(含二级)及专科以上医疗机构、一级(含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各三家以上进行试点,通过帮扶促进、发现并解决问题,从而形成示范作用,以此带动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阶段为培训学习阶段(7月21日-7月31日)
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分管负责人及药剂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药房”标准及现场检查操作办法,现场检查操作示范等培训。
第四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8月1日-11月30日)
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规范药房”标准要求实施,整改工作。在组织建设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设置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建立健全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药剂人员健康检查档案等;在药品管理方面,要索取合法供应商资质和票据,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存记录;在基本条件方面,要设置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独立的药房、药库,并配置与药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各种设施设备等。
第五阶段为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开始)
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经验收符合“规范药房”建设标准的二级(含二级)及专科以上医疗机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局联合颁发“规范药房”标牌,一级(含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县卫生局联合颁发“规范药房”标牌,并适时在相关新闻媒体公布名单。通过“规范药房”验收的乡镇卫生院同时具备向辖区内医疗机构实行统购分拨的药品供应单位资格。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规范药房”建设是落实《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和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有效形式。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得力措施。各级药品及卫生监管部门要联合深入辖区医疗机构检查督促“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2、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增加设施设备,改善仓储条件,确保“规范药房”建设顺利推进。县、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领导组及办公室应针对性地安排重点帮促,确保各医疗机构按时按质完成任务,要对乡镇卫生院、村(社区)级卫生站“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给予督促和指导。
3、加强督查,动态管理。在“规范药房”建设过程中,市、县(区)两级药品、卫生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力量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对少数认识不到位、行动慢,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规范药房”标准的单位将予以重点监管。对已经授牌的单位实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摘牌处理,直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