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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革命推进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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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革命推进发展意见

为大力推进机关“效能革命”,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能,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意见》(合发〔〕15号)和市委八届十次全会、全市投资工作暨整治优化发展环境大会及区委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机关效能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严格执法与勤政廉政相结合为原则,以“服务企业、服务百姓、服务社会”为宗旨,以提高干部素质、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承诺为重点,以监督检查和管理为手段,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机关,为顺利实施“1234”工程,加快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二、目标任务

通过机关效能建设力求达到机关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和投资者对机关的满意度明显上升;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明显优化。机关效能建设的任务是强化对主体行为的约束,更好地服务企业、基层和人民群众;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做到用职能去管理,用机制去完善,用人格去影响,通过多维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打造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团结奋进的政治环境、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积极向上的人文环境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全区镇、街、园以上机关(含市直驻区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均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本区行政效能建设的主体。

三、制度规范

全区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确用权,正确履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努力做到“一站式办成”、“零时间停留”。严格执行市委关于行政效能建设的“四条禁令”,即:“严禁有令不行、严禁办事拖拉、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态度刁蛮”。为此,要全面推行以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根据本机关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明确,协调有序地运行。

(二)办事公开制。各机关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须公开,方便办事,接受监督。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三)AB岗工作制。窗口单位办理审批、发证、报名等手续的岗位都要确定AB岗,落实A岗、B岗承办人,A岗承办人因故不在岗时,B岗承办人自动顶岗,并全权负责。保证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为群众办事,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

(四)服务承诺制。各机关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时限等作出公开承诺,对承诺的事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兑现承诺,不得推迟延误。

(五)限时办结制。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办理时限并可以提前的提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其办事时限由职能部门本着“简化、优化、便捷”的原则,明确办理时限,并予以公布,严格执行。凡属区直部门审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必须在一周内办结;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告知充分的政策依据和理由。

(六)否定报备制。否决事项要报告备案,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到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承办人员对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并登记备案。承办人对不予办理的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问题应呈报主要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决定不办。

(七)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属于自己业务的必须马上就办;不属于自己承办的必须负责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经办科室、人员或相关联系电话。

(八)一次性告知制。承办人应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所审办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应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并及时把是否受理告知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

(九)两次终结制。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一个部门或一个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在一次性告知的基础上,第二次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要按规定时限批办完毕,尽最大努力提高即办率。

(十)特事特办制。对那些情况紧急,若按部就班办事会造成损失的,在不违背大的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突破常规,及时处理,事后再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十一)涉企检查报批制。为保证企业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每月1-20日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突发事件除外),20日以后要涉企检查,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四、责任追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辖范围内因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工作,侵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等,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意见追究其效能责任。

(一)机关按镇、街、园,窗口单位和区直其他部门分为一、二、三种类型实施效能责任追究。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意见由全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牵头负责,交有关部门执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到位,并反馈结果。

(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抵触或拒不执行;行政越权,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审批、管理事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行政不作为,对该管理的事项不管理,对该处理的事项不处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上级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经查实,责令改正,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违反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两次终结制、特事特办制等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推诿,服务态度冷漠、生硬,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使用禁忌用语,或未能履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否定报备制等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宴请的,收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现金、礼品、礼券、支付凭证的;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的;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的;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其他效能规定的,经查实,违反任何一种情形的,对当事人第一次,予以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第二次予以待岗,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第三次予以从重从严处理直至辞退。

(四)科室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对本科室、本单位效能低下问题失察、管理不善、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科室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缓提拔、岗位调整、降职使用、责令辞退等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触犯党纪政纪的,要从严追究相应责任。

(五)机关单位在效能评议中居末位的,第一次通报批评,单位不得评先评优,单位主要责任人向区委、区政府作检查;第二次居末位的,在年度目标管理中实行“一票否决”,对直接和分管责任人进行降职处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三次居末位的,分管领导就地免职,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五、保障措施

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重在落实,贵在坚持,区里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效能监察力度,切实予以保证。

(一)开展效能评议。开展“民主评议机关作风效能”活动,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公开受理投诉。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网络,对举报投诉件,要按照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查必到人和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及时办理,快查快结,保证办理时效和质量。

(三)加大社会监督。从社会各界聘请一定数量的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对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限期改正。要主动与新闻媒体联系,宣传报道全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动态,并对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

(四)加强督查通报。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加大暗访力度,并及时将督查结果向全区通报。

(五)效能监察结果与年度目标管理挂钩。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结果将作为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奖金挂钩。凡效能建设受到追究的机关或个人将按规定予以扣发。

六、组织领导

区委、区政府成立全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设在区直机关工委,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作为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是机关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要建立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办公,切实加强领导。要尽快制订《实施方案》和建立健全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重点解决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形成人人讲效能,处处抓效能,事事见效能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