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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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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议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前,需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料理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规范、平战功能认定手续。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依照国家公布的强制性规范进行设计。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必需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本市辖区内。原则上一律按规定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全市防空地下室就地建设率力争不低于70%凡属人防“结建”管理规定明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三、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料理规划及建设手续。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四、防空地下室及上部地面建筑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将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资料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查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后,出具防空地下室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凭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无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质量认可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五、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建设规模、结构形式、地质地形条件等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时,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需按省规定的规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无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的民用建筑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严格落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管理政策规定。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对下列项目给予适当减免: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用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七、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执法检查,凡不按规定与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确定的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的行为,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八、市发改、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九、防空地下室归投资者所有,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做好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大力做好社会宣传,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本意见未尽事宜,继续依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24号文)有关要求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