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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发展环境,争创发展新优势,全面推动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和园区发展现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园区建设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中心,立足我市特色资源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按照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管理高效、政策优惠的要求,大力推进产业集约、集群发展,优化升级,把园区建成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我省重要的工业发展基地。
(二)园区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园区工业总产值达350亿元;到年,园区工业总产值达700亿元。
二、加强园区科学规划和明确发展定位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园区要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和园区特点,组织编制园区各项规划并分步实施。要做到规划科学合理、适度超前。同时,按规划合理划分功能区和布局产业。
(四)园区发展定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4号)和《中共省委关于加快西部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工业园区发展定位为:以天然气化肥、精细化工、甲醇制烯烃,以及能源和生物质能源等五大产业群为主,本地资源加工产业、边贸加工产业、物流仓储等配套产业为辅的大型临港精细化工工业园区。
三、完善管理机制,推进园区加快发展
(五)成立园区管理机构。根据省编办《关于印发中共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编办32号)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园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和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委和管委会分别是市委、市政府的副处级派出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行使工业园区有关职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体制。
(六)明确工作职责。园区工委主要负责园区内党建、组织、宣传、纪检等工作及园区建设发展重大事项决策。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施工报建、土地征用开发、行政事务管理等政府职能以及市政府授权的其他管理事项。园区建设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推进强区扩权,给园区更大的行政自主权。除了垂直双管单位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下放的权力以外,原则上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如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引进项目的立项、选址、用地测量、定界、勘测、报建和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回收等工作,均由园区独立完成。涉及市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事项,如各类证件、环评、安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工作,市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给予办结。
(七)创新干部管理机制。创新园区干部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明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原则,园区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副职(副书记、副主任、总规划师)由市委任免;园区直属部门领导职务:正科级职务(含主任科员)由工委提名,会同市委组织部考察,报市委审批;直属部门副科级以下职务(含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由工委按有关规定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工勤人员由工委按有关规定进行招录、聘用;管委会下属公司主要领导由工委直接任免。
工委、管委会可根据开发建设工作需要,对内部机构设置的岗位人员进行调配使用,实行因事定岗,发挥整体效能。对于园区管辖范围内乡镇(农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的任免,其上级部门应先征求工委的意见。
(八)加强财政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园区财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增强园区公共行政能力建设,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特征,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省外,余下部分由市财政与园区按一定比例分成。园区留成部分列入园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园区每年从本级财政中安排相应的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建设发展。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扶持。成立园区建设开发公司进行投资开发运营,引导银行资金、企业资金和社会资金对园区建设的投入。
四、营造园区良好发展环境
(九)加强土地管理,提高集约用地水平。园区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施单列。要适当储备土地,保障园区经济发展需求。要规范用地,土地的供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按规定出让土地;要按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产业效益等条件出让土地,做到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强化服务职能。园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审批限时制等,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市赋予园区的管理权限和相关政策,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对推诿敷衍、超时办结的,实行首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十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行政执法部门和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按标准收取,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要减少对园区企业的检查频次,避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处罚或收费。市行政执法部门凡进园区进行必要的检查、收费,应提前告知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委会协助实施。
(十二)加强监督指导。园区工委、管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入园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市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工委、管委会应当适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半年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原则上每月到园区听取工委、管委会的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