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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保障性安居项目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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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保障性安居项目建设意见

一、加强房价调控,实行商品房价格区域控制

(一)合理确定、按时公布控制目标。年,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县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涉及的数据原则上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指标为依据。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关系全市发展改革稳定大局,各县区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合理确定,按时公布。

(二)确保目标实现。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兼顾各方利益,落实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统计部门要加强房价统计工作,会同物价、建设(房管)部门做好房价统计评估工作,向同级政府定期提供房价统计数据。物价部门要会同统计、房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548号),积极开展商品房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成本利润率,做好新建住房价格审核备案和交易房价监测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审批时,要出具经物价部门审核的备案价格及价格控制幅度。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对住房销售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超出备案价格控制幅度出售住房的,停止住房交易合同备案,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注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一)明确任务,确保全面完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稳定房价的重要举措。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市今后五年的重点工作和重要民生工程。我市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目标是:新认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862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5500户,新增廉租住房83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717套,实施棚户区改造468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202户,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266户)。新建项目套(户)开工率4月份必须达到100%,10月份主体竣工率60%以上,年内竣工率达到80%以上;历年续建的5017套廉租住房竣工入住率达到80%以上。各县区政府要围绕各自的具体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的建设任务。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工作,及时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二)强化政策落实。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要严格落实县区级财政收入提取2%、土地出让金总额提取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配套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金的县区,由市财政局通过年终决算扣回相应数额资金,作为全市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调剂使用。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三)加强对象管理。要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准入审核制度,健全租售管理和退出机制。

三、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一)严格执行住房结构比例政策。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陇政发〔〕104号)确定的“四种住房结构”体系,把住房结构套型比例政策规定落实到每个地块,每个项目上,同时,要尽快出台符合各自实际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调控住房结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有效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依据《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引导大中型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三)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各县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10%的政策规定,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项目和用地落实难的问题,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凡不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审批其新的开发项目。

(四)做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对市、县区政府已批准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其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支持农村教师安居工程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在实施农村教师安居工程中,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主渠道作用。

四、实施住房限购措施,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区和其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县,要出台住房限购政策。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的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实行住房限购措施的县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认真落实限购政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落实工作。

五、调整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财政、税务部门要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2号),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开展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价格认定工作,坚决堵塞售房过程中“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作用。

六、严肃信贷纪律,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中长期贷款。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的信贷投放。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二套住房的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支行要根据市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可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监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金融机构、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83号)要求,立足当地实际,进行第二套住房的认定,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加快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七、严格住房用地管理,确保土地供应

(一)做好用地供应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切实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同时,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将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落实到地块,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未落实以及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三类用地供应量达不到用地供应总量70%的县区,停止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的约束性条件,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等条款。

(二)完善土地供应方式。进一步完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方式,推行新建住房“先限房价、后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各县区要按照土地开发利用效率、销售利润率、建筑质量等级、环保节能指标等各项要求,制定综合评标办法,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所占比例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

(三)加强土地使用监管。严格审查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凡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八、加强市场交易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

(一)强化销售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商品住房的价格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建〔〕193号)精神,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向当地政府建设、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类住房销售(预售)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房地产企业已建成的商品住房,销售面积达不到80%的,不得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做好市场监管。各县区政府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违规出售企业自留房屋等行为,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大产权房转让、出售等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产权、价格评估、交易程序的监管工作。今年,各县区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物价、统计部门根据当地政府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严格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对申报价格超过控制目标的项目,不得办理(预)销售许可手续,对超过(预)销售许可备案价格销售住房的,要按哄抬房价行为进行查处。

九、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是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和核心,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落实责任,加快建设,按期完成责任目标。全市要以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切实推进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快完成市、县区信息系统整合和房地产纸质档案数字化进程以及各县区住房信息的全覆盖。建立覆盖市、县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情况,实现项目开工建设、在建工程抵押、房屋销售许可、商品房交易、买卖合同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权属登记以及二手房抵押、交易等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全面实现全市住房信息共享和查询。市县区统计部门要研究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各县要在年底以前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区争取在年底前建成房地产个人信息系统,并与省建设厅、市建设(房管)局联网。

十、加强正面宣传,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在及时准确宣传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正确引导住房需求的同时,积极宣传各县区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典型经验和有效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引导社会舆论更好地理解、支持市、县区政府采取的房价调控、住房保障和加强管理等措施,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严防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社会舆论和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强化县区政府责任,严格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制度

全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市政府负总责,县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问题的研究,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市发改、建设(房管)、财政、国土、地税、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出台相应的贯彻落实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2号),加强对县区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能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的县区和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将约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在年底的综合考核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对上述实施约谈的县区,除国家和省上的重大项目之外,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安排当地其他房地产项目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审批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同时,相关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根据相关规定,市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各县区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建设,加快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全面完成今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目标任务;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信息基础数据。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对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住房保障基础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