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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根据县、乡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基本建成县级综合性救援队伍,全面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同时,不断规范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使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二、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全面建设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公安、财政、水务、农业、民政、卫生、教育、国土、建设、林业、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单位配合,建立一专多能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需要,制订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的互动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应急能力。确保在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任务。
二)深入推进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以机关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和退伍军人等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各乡镇要加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公安及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三、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有关部门、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全面加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基层抗旱防汛队伍建设。水务局要进一步组建完善县抗旱防汛队伍体系。各乡镇要组建由基层水管单位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乡抗旱防汛队伍,村委会要组建由本村村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村抗旱防汛队伍。县、乡、村各级抗旱防汛队伍要在当地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特别是重点区域和库区的乡、村抗旱防汛队伍,要做好汛期的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并加强平时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努力把隐患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积极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合理储备抗旱防汛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抗旱防汛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二)加强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村委会,国有林牧(农)场(站)自然保护区和森林、草原风景区等,要组织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职工和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主要任务是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隐患排查、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扑灭火和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要建立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火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县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三)加强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县农牧部门、气象部门及各乡镇要做好突发性重大低温冻害、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组建专业防治队伍,做好防治药械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县气象局牵头,各乡镇密切配合,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建成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政府及相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强降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社区、村镇气象灾害预防方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各乡镇及相关单位配合,组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隐患和灾情等信息报告,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容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在气象、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组织下,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县级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五)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涉及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要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工作。矿山及生产、存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所在地乡政府要建立队伍调运机制,组织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六)加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县电力、供排水、供热、交通、通讯、广电、环保、水务、燃气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本企业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干部职工,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同时,要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设备、运输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县发改、城建、交通、水务、质监、电力等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七)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各乡镇卫生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完善专家库,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配合相关部门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核与辐射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八)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县畜牧局牵头,各乡镇政府和林业、卫生、公安、工商、质检等单位配合,建立由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专业队伍,具体负责畜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同时加强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建设及疫苗、药品、试剂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提高队伍的应急能力。县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乡政府要对乡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规划,明确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公安、国土、交通、水务、林业、气象、安监、环保、电力、电信、城建、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切实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二)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发挥基层应急队伍的整体作用。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要立即集结到位,当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性应急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要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的联动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发挥基层应急队伍的整体作用。
三)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是专业救援的重要辅助力量,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鼓励现有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有关专业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应急救援队伍。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落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应急志愿者组建单位要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并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各级政府要根据情况,对志愿者队伍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大基层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县财政要将县、乡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要按照县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筹集。县财政要建立应急队伍投入机制,积极支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五)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县有关部门和乡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的免交过路费等政策措施。县民政局、乡民政办要研究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装备。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积极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推动基层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