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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是小企业创立和成长的重要载体,加快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吸引力强、孵化成功率高的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既是推进全民创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壮大我县经济总量,深入推进“三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支持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府厅发号)精神,现就我县支持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引导
(一)鼓励建设高起点高标准的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创立和经营,能够为众多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有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创业场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创业促就业”的要求,把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规划与本地整体经济布局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引导建设一批起点较高、布局合理、环境优良、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规范和服务高效的示范型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
(二)鼓励改造利用各类闲置场地创办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重点支持各乡镇利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留下的旧厂房、旧场地或其它企事业单位闲置和废弃的厂房、场地等,加以改造建设成为民营小企业基地。鼓励各乡镇结合全民创业基地、创业园区建设,集约用地,盘活现有存量,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增加单位面积投资容量。
(三)鼓励建设科技创新和产业集群型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积极引导高新技术和创新型小企业向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集聚,我县着重围绕四大产业集群建设专业化、特色化的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特别是要围绕钨、稀土、铝、食品等加工大企业、企业集团建设配套协作生产的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通过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发展整合产业优势,延伸产业链,促进产业集聚。
二、完善服务
(四)规范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县民营企业管理局要加强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各乡镇成立的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本身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联系工作。
(五)健全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服务机构为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内企业提供政务、融资担保、信息及管理咨询和政策、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
(六)加强民营小企业基地的培训服务。鼓励创办以开展创业培训(实训)为内容的各类创业培训机构,支持向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实训)和技能培训。
三、政策措施
(七)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县财政要在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基础上,统筹安排创业基地的创业辅导培训、优秀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奖励,同时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
(八)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县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该优惠政策的适用期限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规定执行。
(九)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凡在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的创业者,在初创期间因自筹资金不足,均可向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创办企业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提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上述人员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扶持。县各金额机构要积极开发小额融资新产品,面向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扩大融资业务;支持县财政担保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和民间担保公司面向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开展担保业务;每年在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拿出1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金,建立风险准备金的补充机制。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规模较大的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的实体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可以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十)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县国土部门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考虑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切实帮助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解决建设用地问题。
四、组织领导
(十一)加强管理。成立县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民营企业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工信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局、民营企业管理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及县各金融机构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民营企业管理局,由县民营企业管理局加强对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服务工作,杜绝“三乱”行为,维护企业生产、生活秩序,并通过联合检查要多种方式加强对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督促指导,各乡镇也应成立相关机构加强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管理和服务。
(十二)完善考核。要制定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考核奖励办法,加强对级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限期整改;给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