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管理意见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管理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指导我县农民用水协会建设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顺利推进农村水利基层组织体制改革,实现水利工程管理和经营机制创新,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根据《省水利工程条例》和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水字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加强、培育和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管理,解决多年来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主体”缺位,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效率和效益逐年下降的问题。依靠互助合作的集体力量,自主兴办和管理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提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创新,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乡(镇、场、管委会)水利工程管理的历史习惯、管理水平、存在问题等实际出发,坚持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具体措施。

2、积极稳妥,注重实效。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改革步伐,加强、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同时要讲求实效,确保改革一处,成功一处,发挥效益一处,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3、政府指导,自主管理。各乡(镇、场、管委会)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扶持,要真正放权,把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与责任都移交给用水户自主管理。

4、自愿组合,互利互惠。坚持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互利互惠的原则,避免行政机构越俎代庖、强迫命令。

三、工作要求

1、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任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以农田灌溉工程受益区域为范围,由受益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经登记后具有法人资格。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任务是以服务协会内农户为己任,谋求其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维护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调解农户之间的用水矛盾,并按协会制订的《水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向用水户收取水费。

2、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程序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必须坚持自愿、公开、民主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抓好以下环节:

(1)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用水户积极参与。

(2)在计划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区域内,成立由农民用水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水管单位应积极参与,做好引导和扶持工作。

(3)按照协会受益区域,原有村、组的界限,合理确定协会的管理边界,同时划分若干个用水小组。协会管理的工程范围确定后,需报县水务局备案。

(4)选举用水户代表,推选协会执委会候选人,并对执委会候选人和用水户代表进行培训。

(5)对协会内农户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

(6)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选举协会执委会成员,制定协会章程和各种管理制度。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经用水户代表大会通过后,是协会的最高指导性文件,它规定协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应制定与协会章程配套的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用水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奖惩制度等。

(7)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管理,协会主管单位为县水利局,主管单位可以将有关管理业务委托给乡镇水管部门。

3、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织机构

(1)农民用水户协会分为若干个用水小组,由用水小组召开本小组全体会员大会,选举本小组的代表参加农民用水户协会代表大会,每个用水小组选举产生一名首席代表,负责本小组的用水和工程建设、管理等事务。

(2)农民用水户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用水户代表由各用水小组选举产生,原则上2—3年进行换届选举。用水户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选举和罢免执委会成员;审议和修改协会章程;审查和通过协会各项制度和计划;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负责用水小组的划分和制定用水小组的运行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代表大会:即年初讨论和通过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计划及财务预算计划等,年终进行总结和通过财务决算。)

(3)执委会是用水户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一般由正、副主席及若干名委员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如用水管理、工程维修、协调水事纠纷等。执委会由用水户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代表大会负责。

4、规范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行管理

(1)农民用水户协会必须按照管理规范化、决策民主化、事务公开化的原则,加强管理,确保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当地党委、政府在坚持协会自主运行、自主管理的同时,应加强引导和扶持,减少行政干预。

(2)由县水利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政策指导和业务技术指导。同时,应创造条件,帮助其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其科学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5、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政策支持

(1)加快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适应当前农村形势、解决建设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乡镇、有关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快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步伐。

(2)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管理的支持力度。县民政局在对农民用水户协会注册登记时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县水利局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扶贫和移民办等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在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计划时,应优先安排已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工程项目,未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国家资金补助。

(3)各乡(镇、场、管委会)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2010年5月15日前组织编制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每年组建3—5个管理民主、运行规范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同时,逐步加大培育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扶持本地农民用水户协会后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