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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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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意见

加快保障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工作效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政发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重大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我县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改善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谋发展、促和谐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加快推进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建设目标任务。

二、明确思路,量化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加快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分层次、多渠道逐步解决全县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构建符合我县实际、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保基本,就是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统筹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结合棚户区改造,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在全面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础上,着力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状况。

促公平,就是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分配公平。结合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和住房困难群众的需求,动态调整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做到起点公平;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保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可持续,就是确保住房保障体系长期有效运行。统筹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等约束条件,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科学制定我县住房保障目标,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加强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加快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逐步完善适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实现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具体目标任务是:

1、到“十二五”末,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按常住人口计算)的20%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量达10000套以上。

2、全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3、通过筹建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改善新就业职工和进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三、落实政策,加大支持

(一)加强规划编制。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民政等部门和文星镇摸清县城范围内居民的住房状况,以及住房保障对象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对象底数,明确住房保障的标准和范围,科学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规划和国土部门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并预留建设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参与县城规划、土地规划的审查和实施,确保住房保障规划落实。

(二)确保建设用地。房产、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要提前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储备和土地储备工作,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土地供应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三)加大资金投入。一是加大政府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县财政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预算安排,并逐年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预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并实行分笔划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二是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渠道,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三是大力推进廉租住房租售并举、产权出让改革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共有建设模式。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政策,吸引机构投资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它社会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权益转让、投资回收机制,对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约定经营期满后,允许上市交易和政府回购。四是落实商品房建设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认真落实年第27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大力推行商品房开发异地配建,多层商品房增加配建费34元/㎡,小、中高层商品房增加配建费50元/㎡,高层商品房增加配建费60元/㎡,配建费在项目报建时一并缴纳,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年以后配建费标准,根据商品房市场价格适时调整。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所有税收依法按实征收后,由县财政将县级留存部分的60%返还给建设单位,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自来水开户按800元/户、电力开户按900元/户、有线电视开户按100元/户标准收取(包括设施材料及安装费),政府性基金全免,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政务中心报建费用按8元/㎡执行,勘探设计和建筑设计费按18元/㎡、可行性研究论证费按3元/㎡、环境影响评估费按2元/㎡、规划放线制图发证费按2元/㎡、国土测绘发证费按2元/㎡、质监及材料检测费按5元/㎡、监理费按10元/㎡、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按6元/㎡、防雷检测费按2元/㎡、室内空气检测费按5元/㎡收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出上述标准收费或另行收取费用。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维护管理。严格按照《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及退出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准入审查,规范分配方式,加强动态管理。同时,建立廉租房的长效管理机制,在廉租房的建设成本中提取30元/㎡的物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廉租房租金维修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具备资质的物业公司负责。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支出。

四、完善机制,狠抓落实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房产、发改、建设、国土、财政、民政、规划、环保、统计、文星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房产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房产局。

(二)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严格落实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县房产局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将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要按照房产牵头、发改立项、国土供地、规划报批、建设报建、财政拨款、民政审核、文星镇参与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快推进建设。

(三)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保障性安居工程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过程中要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强化竣工验收监督,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健全督查问责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督查。凡工作不力、措施不力、落实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要求,增强各方面推进工作的自觉性。同时,及时分析社情,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合理预期。并及时宣传典型,推介经验,凝聚智慧,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形成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