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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规范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农民增收的需要,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中介组织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探索、大力规范,实现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夯实农村工作基础。
二、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投入不够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发动群众,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农民群众自行组织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可以鼓励企业、工商业者和寓外乡友赞助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三、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必须坚持农民自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背群众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强行分任务、下指标征收建设资金,不得用行政手段强行集资摊派,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平摊,不得乡村平调。
四、农民自行组织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般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也可以由若干地域相近、利益共享的农户自愿组成的团体为单位。团体成员由农户自愿申报加入,对于暂不愿进入团体的村民,不强迫命令。成立公益事业理事会和监事会,两会成员由团体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3—5人,其中理事长1人,设立固定的办公地点,建立《理事会章程》,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公益事业理事会负责本社区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五、在实施公益事业建设中,由理事会在充分考虑和征求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后,由理事长或理事召集团体成员进行集中商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超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理事会所议事项经请示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得到明确答复后组织实施。对决议持不同意见或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决议的,应由理事会成员逐户上门做农户的思想工作,充分尊重本人的意愿,
不准强制要求,违背农户意愿。每次会议必须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决议必须有农户的亲笔签名。
六、在实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由监事会对公益事业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负责对公益事业理事会各项决策执行情况、实施具体项目的运行过程和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工程项目结束后,由监事会负责向村民公布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确保群众的知情权。
七、农民自愿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纳入乡、村两级收入,不得由乡村干部保管、使用,更不得挪作他用,应由理事会统一管理、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所筹资金只能专项用于所议的公益事业建设,不得用于发放理事小组成员的工资补贴或作其他开支。
八、本意见适用于除现行减负政策允许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外的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