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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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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精神,大力实施“开发新岗位,创办小企业,以创业促就业”战略,更好地促进我县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经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措施

(一)建立“绿色通道”。小企业创业基地以项目立项为依据,经县认定考核小组审核,报县项目准入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列入项目库,优先安排用地;高效办理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小企业创业基地应成立管理机构对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理完善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消防、环保、规划、建设管理、产权等行政审批手续。

(二)加强规划引导和用地保障。积极贯彻落实《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采取利用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规定。把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纳入各工业功能区规划,西工业区、洪三工业功能区、坦头工业功能区、平桥花前工业功能区等均要规划一定面积土地用于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三)鼓励创办小企业创业基地。凡是新建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报批的各种规费在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的基础上,新建厂房按框架结构20元/平方米、砖混或钢结构15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贴。

(四)加大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扶持。经省、县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用于出租厂房和土地及占地,自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县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鼓励利用各类闲置旧厂房创办小企业创业基地。支持利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留下的旧厂房、旧场地或其它企事业单位闲置和废弃的厂房、场地等,加以改造建设成为小企业创业基地,经认定合格的可享受第㈣条政策。

(六)鼓励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对于符合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各类小企业创业基地,积极帮助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并争取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取得省级、县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称号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七)加大对入驻创业基地的企业实行政策扶持。一是给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企业当年入库的所得税比上一年增长20%为基数,超过20%部分的县得部分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二是给予租金补助。第一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贴3元,第二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贴2元,第三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贴1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当年所缴纳税额的县得部分。

(八)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开发小额融资新产品,面向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小微企业扩大融资业务;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模式,积极面向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小微企业开展担保业务。

(九)能源供应单位要优先保障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水、电、气等能源供给,并按规定标准的最低价收取开户费用。

二、加强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管理。一方面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督促指导和引导;另一方面创业基地本身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联系工作。

(二)完善机制。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考核机制,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动态管理,由县认定考核小组每二年组织一次综合考核。经考核,符合小企业创业基地要求的给予政策扶持。认定考核小组由经贸、财政、地税、国土、建设等部门组成。

(三)健全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体系。要整合社会资源,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服务机构为小企业创业基地内企业提供政务、融资担保、信息及管理咨询和政策、法律、财务等专业服务;支持面向小企业创业基地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实训)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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