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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企业创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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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企业创建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建设环境友好型的奋斗目标,现就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强调:“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行动,对推动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在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遵循自然规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最小的环境成本获取最大化的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旨在引导企业大力提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水平,积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

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能源资源消耗大量增长,节能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尽快树立一批经济效益好、环境形象好、社会评价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是引导我区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履行社会责任、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企业是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细胞,也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的基础。企业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技术,大力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大力推行节能减排措施,大力提高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彰显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社会影响力,对促进全区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意义深远。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出发点,以引导企业树立环保意识,实施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履行社会责任,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为目标,通过精心培育、大力宣传、公正评估、系统评价、推广创新等方法手段,提升企业社会和环境责任,提高公众环境参与意识,推动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目标任务。紧紧围绕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自治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力争每年创建环境友好企业10个以上,到2015年,力争环境友好企业覆盖全区所有重要行业,达到40个以上,形成一批环境保护意识强,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成效突出,生产和生活环境清洁、优美、节约、安全的环保型、效益型、现代化企业典范,带动全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主要措施

(一)多部门联合推动创建工作。为确保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有序进行,深入持久开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上下结合,齐抓共管,共同抓好创建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监察、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精神文明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适合我区特点的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分类指导,拓宽思路,多策并举,稳步推进。

(二)大力开展宣传引导活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只有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人人关爱生存环境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才能实现创建目标。要将创建环境友好企业与提高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环境意识结合起来,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树立环境忧患意识,倡导环境道德规范,切实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与节约资源意识渗透到广大企业员工生产生活中,形成企业自觉自愿的环保行动,营造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氛围,提高企业创建的积极性。

(三)建立环境友好企业创建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环境友好企业的内涵,结合各行业污染治理、节能降耗的实际,制定环境友好企业创建管理办法,提出相应的技术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技术方法。企业要围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的内容、标准及技术方法开展创建活动,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环保领域专家和其他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评估技术方法和评估标准,对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意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环境友好企业”称号。获得“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享受自治区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发展项目和产品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优先安排财政贴息,优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延长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减少环保监督检查频次,提高企业信贷信用等级。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环境友好企业创建评估与复审工作。企业应该每年专门安排资金奖励本企业创建工作有功人员。

(四)实施环境友好企业复核复审制度。加强环境友好企业命名后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环境友好企业复核方案,每两年组织有关部门对“环境友好企业”命名以来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复核复审,对在复核过程中未达到环境友好企业评估标准的,取消“环境友好企业”称号,并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五)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创建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是组织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和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评审和评估活动,严禁一切乱评比、乱认定、乱推荐活动,坚决杜绝借评比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实行环境友好企业无偿公益宣传政策。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环境友好企业的宣传报道力度,在进行公益宣传中要提高环境友好企业的宣传比重,在政府招商、对外宣传时要积极推荐和宣传环境友好企业,扩大企业知名度,提升环境友好企业品牌效应,增强环境友好企业社会影响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为企业创建提供便利条件,加强技术指导培训,完善企业环保设施,增强企业创建能力。

(六)全面做好创建基础工作。各市县区、各企业要做好创建过程的记录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创建工作档案,将文件资料、表格、照片、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认真规范归档,全面反映本地区、本企业的创建工作成果。同时,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总结交流创建经验,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七)加强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过程是完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过程。要引导企业积极推行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建立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员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要重视企业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员工环境保护知识和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技能的教育培训,为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