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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立平安通畅县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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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立平安通畅县区建议

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局《关于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创建活动的意见》和《关于印发<省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历年以来,努力按照部际、省际联席会议创建平安畅通县区的总体部署,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取得了仁怀市被评为部级平安畅通县区,余庆县、赤水市、桐梓县、汇川区、红花岗区、习水县、湄潭县被评为省级平安畅通县区,占全市县(市、区)的57.1%,基本实现了创建活动总体目标要求。但我市城镇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依然薄弱,特别是公路标准低,安全防护设施落后,交通安全管理力量不足,交通违法仍然普遍,交通事故较多。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巩固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成果,改善城镇、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从起,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5年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现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规划的实施,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营造良好城镇交通秩序,进一步深化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强统筹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基础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发展“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保障落实,全面推进城镇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主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实现县、乡(镇)人民政府有专门机构、专职领导干部,行政村组织有专职人员,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二)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网络覆盖全部乡(镇)和行政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多样化、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在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实施,群众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常识知晓率明显提高。

(三)农村客运进一步发展。基本实现全省所有乡(镇)、92%的建制村通班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违法载人现象明显减少,农民群众出行便捷、安全。

(四)公路通行条件进一步改善。县道、乡村道路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率明显提高,道路交通基础建设明显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农村地区翻车、坠车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五)道路通行秩序进一步好转。县城镇、中心城镇和县级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行条件有较大改进,行车秩序、行人行走秩序守法率明显提高,违法占道和乱停车现象得到遏制,道路交通秩序得到有效改善,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等严重交通违法率明显减少。

(六)2012年所有的县(市、区)达到部省级平安畅通县市创建标准。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和《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建设。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乡镇要设置由1名乡镇干部和2至8名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组成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办公室或交通安全管理中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同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村委会工作职责,并配备专门的安全员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基本财政保障,解决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经费问题。

2.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县(市)、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网络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3.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十一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贯彻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地区交通规划、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在2015年前制定完成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并制定组织实施县级市城市建成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明确年度交通安全任务和目标。

4.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评价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对成效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责任倒查和追究。对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积极解决农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1.加强政策研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调查,了解掌握农民群众的出行现状和出行需求,专题研究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的措施和对策,分阶段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问题。

2.扶持发展农村客运。通过政策引导、税费减免、市场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适合农村道路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

3.建立完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机制。加强政府对农村客运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并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明确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4.规范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出台推进校车发展、扶持农村学生交通服务的政策和办法,进一步加大投入,有条件的要组建专业校车服务机构,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并严格校车驾驶人的安全培训和日常管理。要指导公交客运企业延伸服务,利用公交车辆开设接送学生上下学班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农村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和承租用于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情况,落实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对“黑校车”的整治。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全面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完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策划组织,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2.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和制度化。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投入,建立并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开展社会公益宣传,依托社会资源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常态化。

3.加强农村宣传网络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设置并完善乡村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提示牌、墙体标语等设施,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农村广播、有线电视广泛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4.加强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采取制作宣传画、挂图、卡片,组织互动和体验式游戏、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定期到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养学生文明交通行为习惯。

5.坚持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车辆管理所、驾驶人考试场等窗口阵地宣传,创新宣传方式,完善宣传设施。定期制作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宣传品,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开展提示、警示和曝光活动。农业(农机)部门结合农时特点,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

1.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以农村道路为重点,将排查道路安全隐患纳入政府年度工作重要内容,全面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交通拥堵点段,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2.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整治”。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在本级财政中安排道路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资金,大力实施农村通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和公路安全防护“生命工程”,逐年解决农村通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问题。

3.大力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城、县级市市区、中心城镇交通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完善路网建设,优化路网布局,提升路网整体密度和功能;加快建设公交枢纽、公交港湾车站等公交基础设施,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和渠化交通安全设施。

(五)严格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1.创新农村交通管理警务机制。科学规划农村交警中队布局,全面加强农村交警中队建设,落实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措施,采取建立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在派出所设立交通管理警务室或设置专职交通民警等形式,加强农村地区交通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按照警务跟着警情走的要求,针对农村民俗日、集市等重点时段以及交通流量大、秩序乱、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科学勤务,实施重点管控,落实工作责任。

2.整合管理资源强化路面管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农机监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并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农村专(兼)职交通安全员的作用,强化源头教育管理,及时发现、规劝、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隐患车辆、不合格驾驶人不出村镇、不驾车上路。

3.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从严查处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无牌无证、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以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营运车辆超速50%以上、客运车超员20%以上的,还要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异地客货运机动车和驾驶人的,还要及时将交通违法信息转递给机动车登记地和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依托省、市际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乘载人数、驾驶时间和驾驶资格、车辆检验情况、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态等项内容的检查。严禁客运车辆22点至次日6点通行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5.加强农村客运车辆运营管理。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农村客运车辆运营管理,组织有关部门,重点查处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

(六)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安全管理

1.加强机动车驾驶人教育培训。进一步完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人培训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培训教育体系,严格执行驾校培训质量监管和分析研判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培训,督促驾校落实教学大纲的培训要求。

2.推动文明交通进驾校工作。建立并完善驾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开展设立一个文明交通宣传阵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常识课、每位学员观看一次文明交通宣传片、参与一次交通劝导服务、每位新驾驶人参加一次文明驾驶宣誓仪式等“五个一”活动。

3.深化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服务措施。实现所有县级车管所均可办理国产小型汽车登记业务,实现50%以上的农村地区交警中队办理或代办摩托车登记业务。依托农村派出所、警务室、流动车管所,定期深入乡镇和农村开展上门服务,为农民群众办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换补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不断提高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办牌办证率。

4.严格驾驶人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落实科目一考试远程监控和科目二、三考试项目要求,结合本辖区道路特点,安排山区、隧道、涵洞等道路环境的科目三考试内容,严格核发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准驾车型驾驶证。加强本辖区内驾驶人的教育管理,特别是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驾驶人要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每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天并记录备案。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监督。严格落实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强化对辖区内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的安检机构,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6.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定期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监督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

7.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场站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严查不进站经营、无证经营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8.强化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安全监管。底前,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督促运输企业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驾驶人基础台账。充分发挥派出所、交通协管员、安监站和农机监理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客货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工作台账,摸清基础信息,并及时了解出行动态信息。

四、考核评价

(一)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年度《平安畅通县市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市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

(二)每年4月底前,地市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对上一年度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9月底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进行抽查或者互检,并公布复评、检查结果。以前已获得平安畅通县(区)称号的,其称号继续有效。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在考核评价中一票否决,已授予创建称号的,予以撤销。

(三)申请参加畅通工程评价的县级市,不再同时参加创建平安畅通县市活动的评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地及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制定本地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及时提请政府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已达到部、省级创建标准的县、市,要按照评价体系标准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防止创建活动与长效管理脱节。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统筹组织下,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形成部门合力,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检查指导。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