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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建设及电力系统运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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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建设及电力系统运行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电网建设保障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经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电网建设保障工作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电力可靠性保障。因此,要继续抓好电网建设,以市场需求为电网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有效提升电网建设保障工作,共同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做好电网建设发展规划

电力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供电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电网建设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乡镇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相衔接。各乡镇、街道、“两区”应当结合电网建设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网建设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并加以控制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电网规划,不得非法占用预留的变电所土地和线路通道。

(二)做好电网建设年度计划

供电局负责提出本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发改局备案,由上级电力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作为当年度供电局实施电网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工作依据。列入年度计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分工落实用地指标。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列入省重大工程计划,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三)开展项目立项核准工作

依法应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核准手续。依法应报省、市发改委核准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办理申请核准手续。

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化审批服务工作,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四)积极保障电网建设用地

电网建设用地由国土局牵头负责,根据供电局提供的建设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并保障电网建设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受理项目用地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土地审批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由市政府组织,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全额支付补偿费用。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电网建设,尽最大努力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保障顺利实施。

(五)做好电网建设行政许可工作

电网建设规划许可由规划局负责。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电网建设施工许可由建管局负责。在受理项目申请后,应开辟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项目施工许可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六)做好电力线路建设的拆迁和补偿工作

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在其走廊内按照设计规程必须拆除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依据市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全额支付补偿费用后,按照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法实施拆迁。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在其走廊内的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在技术上满足相互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跨越。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施附近规划建设时,应保证其与架空电力线路、电力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仅对杆、塔基础用地向权属单位或者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并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线路的政策处理由市政府组织,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项目所在地各乡镇、街道、“两区”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电网建设,尽最大努力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保障顺利实施。

(七)做好输电线路改迁工作

因政府重点工程或其他公益性工程,涉及电力线路、电缆及其他电力设施需改迁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改迁申请,包括改迁理由,需改迁的输电线路的名称、位置、范围,以及开发项目相关资料,并经电力部门初步审批同意,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调,规划、环保等部门提出相应意见和线路通道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输电线路改迁(建)项目的环评文件应由改迁(建)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主张方负责承担。

(八)做好电力架空线入地工作

按照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和建设计划,市政府组织协调落实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址的用地相关手续及道路修复、绿化补种等事宜。除中心城区和经供电局同意的电气化示范村镇外,原则上不推荐架空线入地,需要在本市架空线入地规划外增设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可与供电局协商并落实资金后,由供电局组织实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在统筹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和制定综合掘路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电力架空线入地项目的掘路及地下路径计划。

(九)开展电网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

电网建设责任制考核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范畴考核,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并实行配电网投资安排与输电网建设相挂钩的机制。对于支持电网建设贡献突出的乡镇、街道、两区,在该地配电网投资计划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支持。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主要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对保障供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深化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供电局要继续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等施工作业以及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有关安全隐患,供电局应向违章单位或个人开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抄送有关乡镇、街道、“两区”备案,并在每季末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安监局。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在发现情况后24小时之内上报。

各乡镇、街道、“两区”及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或审批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征询供电局的意见,并把电力安全隐患整治纳入日常工作,对本区域内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负安全监管责任。

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安全隐患的联合执法、联合整治工作。对于供电局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市安委办应及时组织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整治。对一般性的安全隐患原则上在1个月之内调查整治。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明确责任单位、整治期限进行整治。对重大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和跟踪治理,依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二)强化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供电局要进一步健全内部治安保卫防控机制,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的防范措施,加强对电力通道和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治安巡逻,发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局要把电力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工作,牵头市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两区”开展电力通道治安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电力通道附近外来人员的管理,取缔非法废旧金属收购点,开展电力设施治安群防群治工作。每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少于2次,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和完善“打、防、控”警电长效协作机制。

各乡镇、街道、“两区”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支持开展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考核工作

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安全绩效考核机制,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将电力设施保护、电力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两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实施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整体联动、通力协作的原则,切实发挥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保障电网建设有序推进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是保障全市电网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解决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整治和电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两区”应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区域内保障电网建设、保护电力设施的各项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林渔牧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建管局、国土局、工商局、供电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电网建设、保护电力设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