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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商务部、财政部评审通过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运作模式,按照商务部“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以提高回收率为核心,以节能环保为目的,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服务社会为根本,加快建立以再生资源回收站(亭)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促进我市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实施方案》和商务部《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在我市城区内凡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居民集散地和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必须设置1个回收站(亭),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5平方米。按照要求,全市应建再生资源回收站(亭)400个,其中:12月底前完成185个;2012年元月至6月底完成215个;到2012年6月底,全面完成400个回收站(亭)的新建或改造提升任务(各县区具体任务详见附件)。
三、建设与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与管理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运作模式;遵循“县区主办、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方便居民”的原则。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
1.明确责任主体,确保限期完成任务。各级政府要把设立回收站(亭)作为完善社区综合服务功能的组成部分,按照合理布局、网络通畅、标识醒目、环境洁净、管理规范、方便居民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各县区政府是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的布点协调和督办,协调落实本辖区各居民小区无偿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站(亭)需占用的场地;组织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收购站点;负责协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及时解决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市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和流动回收车的行业建设标准、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统一标识标牌。指导回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于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由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处理。
市规划局负责对市区规划新建的居民小区,预留再生资源回收亭位置。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市年度工作台帐》要求做好配合落实工作。
2.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经济实体投资兴建。各县区政府把选址定位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后,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建设:一是依托办事处、居委会自建;二是委托相关经营企业投资兴建;三是委托社会经济实体进行建设。
3.建设方式多样化。在实际推进过程中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选址,新建改造并重。以在居民小区新建再生资源回收亭为主导,市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都要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亭;对于确实没有建设空间或不具备其他条件在小区内部建设的,依据小区和街道现状,可以在居民相对集中的街道两侧或者小区门口合适位置选址新建。同时各县区依据小区街道实际,可以对一些闲置房屋进行改建,也可利用具备条件的环卫中转站改建。只要达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体系规定标准,制作悬挂统一的标识标牌,经验收合格后纳入管理体系,同样享受政策扶持。在城乡结合部或乡镇居民集聚区,能建亭的建亭,不能建亭的建站;再生资源回收站以整合规范现有的经营网点和新建相结合,也可以把门面房和闲置房改造整合成回收站。除此以外,对不便于设立回收站亭的行政事业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由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授权龙头企业,统一组织流动回收车辆实行定时上门回收服务,消除服务盲区。
(二)再生资源回收站(亭)的管理与监督
建成后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按照“属地管理、县区负责、建管并重”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投资者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可采取自营、委托或租赁的方式规范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亭)要与市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相衔接,做到日收日清,回收的物资原则上应交售给分拣中心,各分拣中心确保按市场价或不低于市场价格收购。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投资主体必须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亭),不得随意更改和降低标准。整合改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统一标识标牌。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不能享受政策扶持资金。
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站(亭)的管理监督力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的回收标准和服务规范;切实搞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县区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对无证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对违法经营的依法给予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不得擅自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站(亭)的用途。确需拆除和变更的,必须报经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补建。不经批准的不准拆除和变更。
四、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一)对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享受有关税费优惠。从业人员属于本市下岗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对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属于公房的,应适当降低租金标准。交通管理部门要比照市区环卫车辆给予市区流动回收车辆通行提供便利。
(四)对达到规范标准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1.再生资源回收站(亭)补助标准。整合规范和新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根据建设情况每个给予3000元-5000元的补助资金;对新建的再生资源回收亭,每个给予14000元的补助资金;对住宅小区确实无法新建而改造的再生资源回收亭,每个给予6000元的补助资金。
2.再生资源回收站(亭)验收及资金拨付。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亭)的初验和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初验合格的先预付补助资金的80%;待省、国家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再补足剩余的20%。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实施本辖区回收站(亭)建设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协调本辖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
(二)搞好宣传发动。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切实宣传好、发动好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在全市形成人人参与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共创生态宜居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和协调商务、供销、工商、公安、城建、房管、规划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县区回收站(亭)的督导督查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区要逐级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