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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治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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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治建设意见

各街办、镇(园),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增强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强化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我区建设“繁荣都市发展极、生态人文展示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领导干部法制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1、实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区人民政府、各街办、镇及政府各部门要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3次。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每五年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轮训,并参加统一考试。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鼓励领导干部自觉用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3、严格推行领导干部考法。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各街办、镇及区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察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

(二)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突出重点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围绕“繁荣都市发展极,生态人文展示区”发展定位和“三大战略”(大开放主战略、重点项目带动战略、精品工程打造战略),重点加强重点项目推进、产业发展转型、城市环境提升、特色文化发展、民生保障改善、社会和谐稳定、资源环境保护、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制定符合我区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为全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青云谱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媒介,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后要通过政府公告、政府(部门)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严格执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青云谱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必须在制定后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街办、镇及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制定后15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件不备、有错不纠等问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坚持“立、改、废”并重,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能力

1、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区人民政府、各街办、镇及区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决策涉及利害关系人范围或者区域范围的大小、投资数额或者实施成本的多少、影响周期的长短以及公众关注度、敏感度的高低等因素,确定本单位、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和《青云谱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及其配套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各级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兼顾不同利益关系或者不同意见的人员。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3、做好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提出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4、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监督。区人民政府、各街办、镇及区政府各部门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加强对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建立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定期组织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评估,确保信息的公正、中立、客观。对收集的各方面信息,要进行系统梳理、综合分析,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重大决策未经集体讨论、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该纠正的错误决策不及时纠正,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改革行政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2、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推行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明确执法权限,避免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推进综合执法,有多项行政处罚权和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部门要整合执法资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机制,进一步精简、调整和下放审批事项,并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逐步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罚没收入、行政收费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经费挂钩。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3、改善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各街办、镇便民惠民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窗口”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强化监督管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全面落实“两集中、三到位”行政审批模式,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确需单设大厅的,需经区政府同意,并接受区行政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完成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筹建,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归并集中,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合并一体化管理模式,加强日常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对违法行为,凡通过教育能够达到执法目的的,要慎用或者不用强制和处罚手段,转变单纯依靠处罚进行管理的做法。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严格执行《市行政检查办法》,合理确定行政检查范围和行政检查周期,规范行政检查程序,避免滥检查、乱检查。区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强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落实和错案追究。严格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抓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执行,加强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机构、机制建设,并向社会公布机构地址、人员姓名、投诉渠道、监督办法、联系方式、受理状况、处理结果等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执法案件和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运行效能

1、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推进公开渠道向街办(镇)、社区(村)基层延伸,提升基层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服务水平。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2、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3、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全区行政机关全覆盖、所有行政权力全覆盖、网上行政监察全覆盖,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4、完善政务公开的监督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区政府和区政府部门应当把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内容,定期组织对门户网站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区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调解机制,提高矛盾化解能力

1、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并纳入同级大调解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部门受理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加强行政复议和争议化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纠纷中的作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缩短受理时间,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要依法积极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继续落实和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做好行政争议信访件的办理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有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3、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指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七)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提高行政监督力度

1、自觉接受监督。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区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2、加强政府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着力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做好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各级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要探索创新行政监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3、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认真对待网络监督,增强运用网络手段访民意、查民情的意识和能力。

4、严格行政问责。加大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作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行政首长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各级行政首长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健全推进依法行政体制机制。各街办、镇以及区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单位、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区人民政府和镇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大主席团)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各街办每年要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区政府部门每年要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要认真研究设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干部任免和奖惩挂钩。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日益繁重的依法行政任务相适应,保障法制机构开展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的必要经费。行政执法任务繁重的工作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各街办、镇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狠抓落实,扎扎实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