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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亮化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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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亮化建设意见

市政府提出城市要“亮起来”的目标,是提高城市品位,美化城市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更是提高城市市民生活质量、体现现代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市区亮化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一、市区亮化工程建设实施对象

1.新建和改造道路灯光照明。

2.背街后巷的灯光照明。

3.广场、游园、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各类较大桥梁的灯光照明。

4.主要街道的高层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的轮廓与外立面灯光照明。

5.居住小区的灯光照明。

二、实施主体

新建和改造道路、背街后巷、居住小区和广场、游园、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各类较大桥梁的灯光照明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负责实施;主要街道的高层建筑、大中型公共建筑的轮廓与外立面灯光照明由市建委组织,各产权单位负责实施。

三、实施要求

1.市建委作为市区亮化工程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区亮化工程建设规划。

2.亮化工程的设置均应符合市区亮化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其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3.凡属于市区亮化工程对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业主在委托建设方案设计时,要一并委托亮化工程方案设计,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方案时,要一并审查其亮化工程的设计效果。其亮化工程建设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同步验收。

4.沿街单位与个人在进行户外装修或更换招牌时,也应按照街景亮化的要求同步完成景观灯光的设置。

5.鼓励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景观灯光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做到亮化工程节能、安全、高效、可靠。

6.灯光的亮化时间,4月中旬至11月中旬:19:00—23:00,11月中旬至4月中旬:18:30—22:30,如遇法定节假日延长1个半小时。

7.住宅小区与主道路结合部亮化工程和承担市政道路功能的住宅区道路亮化工程,均纳入市政路灯管理网进行建设。

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1.市政府成立宣城市市区亮化工程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正文另发)。由市建委承担市区亮化工程的具体组织、督查和验收任务。市规划、城管执法、工商、供电、新闻媒体、社区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负责做好各自的相应职能工作,使市区景观灯光亮化工程建设有序、健康地进行。

2.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到顾全大局,齐心协力,千方百计搞好本区域、本单位的亮化工程的实施。对有条件建设亮化工程而不愿建设的,新闻媒体要给予曝光,并对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市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保证亮化工程正常运行。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建设”的原则。亮化工程建设和维护费用、用电费用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承担,日常维修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