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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强化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根据2011年11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设置和职能范围
各乡镇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全称为“市XX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为各乡镇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由市安监局及相关市直部门负责指导。
乡镇安监站受市直有关部门委托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二、人员设置
各乡镇安监站设专职安监员3—5名,安监站组成人员由原乡镇19名企管员和17名原市安监局安监中队队员组成,安监站站长由安监局牵头,监察、人事、编办部门参加组成考评组,在原安监局安监中队队员中公开考核选聘。
被选调为乡镇安监站的工作人员必须于2011年12月10日前与原工作完全脱钩,专职从事乡镇安监站工作。
三、管理与考核
(一)各乡镇安监站组成人员,要专人、专职、专用,从事乡镇安监工作。任何单位、任何人均无权调作他用,特殊情况下需调整工作者须由分管安全的副市长和市长批准。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监站的领导与管理,要重视和关心安监站工作人员,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对本乡镇重大社会经济建设项目,乡镇安监站应提前介入审验把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安监站有权提出否决意见;对于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安监站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各乡镇每月向市安监局书面报送安监站的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必须有乡镇长和分管副职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市安委办、市安监局要加强对乡镇安监站的考核。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应会同各乡镇、人事、监察等部门每半年对安监站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认真负责、履职到位、业绩优秀的安监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工作落后的安监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停发工资、待岗培训,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对因不负责任而酿成安全事故的工作人员严格问责。
四、工作条件与经费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改善安监站的办公条件,确保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办公设施、设备及安全监管装备(见附件四),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乡镇安监站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乡镇安监站经费原则由市政府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