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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园区建设发展,着力发挥全市园区在“两城”建设中的龙头和主导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园区发展目标
1、确立总体目标。园区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速45%以上。税收年均增长30%以上。到2015年,全市园区工业增加值达到600亿元以上,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值占全市比重70%以上。实现工业增加值过100亿元的园区2个以上,过50亿元的园区5个以上。全市园区规划总面积200平方公里,到2015年建成100平方公里,其中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出口加工区)30平方公里。争创国家级园区1个。真正把园区建设成为全市产业的聚集区、开放的先行区、创新的试验区、城市的新城区、和谐的示范区,成为引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
二、加强园区规划引导
2、认真编制规划。根据“两城”建设规划纲要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原则,2010年内编制完成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编制3—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实现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加强规划引导,注重近期与远期、市与县、园区与城市、园区与园区、产业发展与基础建设的协调统一,增强园区的综合承载功能。
3、严格执行规划。园区各类规划依法依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规划组织开发和建设,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在保障生产用地的同时,完善服务配套功能,合理设置产业发展区、管理服务区、商业服务区、居住生活区,促进园区健康有序发展。
三、突出园区产业发展
4、选准主导产业。原则上每个园区确定1—3个主导产业或优势产业,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重要达到70%以上。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重点发展有色金属精深加工、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业等产业。
5、大力招商引资。把招商引资作为园区发展的“第一菜单”,园区招商引资总额要占全市招商引资总额的60%以上,其中工业类招商引资要占全市招商引资总额的80%以上。突出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与央企、省企对接。每个省级园区每年要引进投资过5000万元或销售过亿元的工业项目5个以上。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出口加工区)每年要引进投资过1亿元或销售过5亿元的工业项目10个以上。鼓励园区与园区、园区与县市区之间互相推荐招商项目或共同招商,实行招商引资任务、产值、税收、奖励等按比例分享。
6、引导产业集聚。按照各园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引导全市工业向园区特别是省级园区集中。今后,原则上不得在园区外审批新建适宜在园区发展的产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推动现有园区外工业企业或项目迁入园区做大做强。推行“飞地招商”模式,鼓励县市区和市外投资主体重点在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建立“园中园”或项目区,实行利益共享。
四、完善园区基础平台
7、完善服务配套。园区基础设施要与城市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相互衔接。坚持基础先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完善水、电、路、讯、气等管网设施,加强学校、医院、银行、市场、公交、休闲娱乐等社会事业建设,大力发展咨询、评估、会展、金融、物流、中介等生产性服务配套,继续完善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等通关平台。
8、兴建标准厂房。制定标准厂房建设规划,三年内全市园区每年保持兴建标准厂房规模200万平方米以上。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出口加工区)每年保持兴建标准厂房50万平方米以上。加快出口加工区二期建设。
9、创新开发模式。在政府出资建设基础设施的同时,积极探索市场运作模式,采取BT、BOT、特许经营、共建、合作等方式,广泛吸引民间、企业、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科研院所等参与园区建设。支持具有独立法人的园区开发公司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资产资源运作。
五、扩大园区管理权限
10、实施委托授权。按照“部门(政府)委托、园区办理、部门备案”的运作模式,各职能部门授权园区管委会直接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审批事项,确因法律规定不能委托授权的,通过其在园区的派出机构行使。需上报省直部门的,各部门协助上报,基本做到项目审批不出园。赋予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市级综合管理权限。尽快出台园区授权管理规范性文件,实现简政放权、应放尽放。
11、优化政务服务。巩固“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改革成果,提高园区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推行委托制、限(即)时办结制、并联审批制。各种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办结。重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规范对园区的检查评比,确因法定需要到园区检查的,应事先征得市加快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同意。
六、加大支持园区力度
12、加大财税支持。市产业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发展。2010年至2011年,园区工业企业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部分,按超基数部分的70%返还园区财政。园区规划内项目用地的出让净收入,两年内全额返还园区财政。行政性收费除上缴中省的,市及市以下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支持园区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化基地,受益财政对创办成为国家级研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的园区企业,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创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园区企业,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允许园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园区内优质企业发展。
13、保障土地供应。新增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园区用地,重大项目用地要特事特办。允许园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园区规划申请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赋予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规化范围内土地储备权,动态储备土地不少于500亩。
14、支持园区融资。各类投融资平台重点支持园区建设发展。支持园区建立独立的投融资平台。整合运营各类资产,鼓励企业通过企业上市、债券、私募股权、集合信托、产权交易等方式融资,支持园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重点扶持园区中小企业融资。确保各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的信贷70%以上投放到园区。
15、加强用工服务。加大财政对园区用工的补贴力度,鼓励本市劳动力特别是市内职业院校毕业生优先在本地园区企业就业。引导各职业培训机构在园区建立实训基地和园区企业在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专业培训班,加强用工对接。建立全市范围内的用工信息网络和人力资源市场,强化对乡镇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引导。把为园区提供用工服务纳入基层党委、政府工作考核范畴。开展面向城乡的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与园区签有固定期合同的务工人员可申办居住证,逐步实现其子女就学、社会保障、住房租购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办理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