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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增强建筑市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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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增强建筑市场监督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政办发〔〕74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发〔〕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参与方,要自觉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要求开展工作,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无施工许可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责令立即停工,补办建设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规定记不良记录。未立案处罚的违法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承发包行为的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强化招标信息管理、加强评标现场管理、加强施工单位投标行为监管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承发包行为的管理。各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招标公告,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与建设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相互控股、参股的施工单位,不得参与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施工单位等参与招投标的应按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企业信誉档案和业绩备案,接受社会监督。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单位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参照施工招投标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工程参建各方需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勘查设计合同备案制度,逾期未备案但已开始履行合同内容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并记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停工整改。

二、严格落实参建各方监管责任,狠抓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一)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地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要严格把关,审查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资质、职业资格、上岗证、操作证、准用证等,凡是因参建队伍选择、材料采购供应、工程款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按处理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并严格执行,成立安全生产检查小组,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监理、施工单位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及考核办法,严格监督,及时跟踪整改;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每个阶段的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杜绝因造价过低导致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宅工程要全面实施分户验收制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否则不得通过验收。凡是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二)严格实行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强化现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面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措施。要认真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凡是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得组织施工。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和施工过程分阶段的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

施工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确需分包的,应在工程主体封顶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专业承包队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的企业资信和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由于审查把关不严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新的工程;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监理单位要对总承包、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人员资格等内容依法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协调管理施工现场所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活动,牵头负责现场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及上报等事项。属于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纳入统一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企业决策层必须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单独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对应设置),足额配备项目专职质检员、安全员,并依法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要将所有分包项目的人员持证上岗、职责履行、质量安全设施到位等情况全部纳入管理,各项管理工作记录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进行存档。装饰装修、水电暖、空调通风、设备安装等交叉作业应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规划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所有分包作业施工用电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方案,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等规定。对未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单位擅自给肢解发包项目提供水、电、机具等作业条件的,给予总承包单位责令停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

(三)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其他关键环节的管理。

1、提高勘察设计服务水平。勘察、设计单位要确保工作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及建筑材料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文件交底工作,对存在疑问或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工作要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和拖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对较大或复杂、重要的建设工程必须要有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对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要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并进行通报。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过程控制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安全监理人员按要求配齐,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备案表一致,查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会议记录两次总监(总监代表)不在岗或质量、安全相关履职资料未签字或不是同一人签字或未掌握工程施工实况的,认定为未完全履职,按规定处罚。监理机构人员调整时,需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需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每个工程项目变更备案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变更人员不超过备案人员总数的30%。人证不符的,对监理企业记不良记录。因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总监承接新的工程。

3、规范造价咨询市场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允许非承担本项目人员在项目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的,作为企业和相应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将依据《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并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建设单位直接或间接暗示造价咨询企业拖延审核时间的,以各种不正当理由不在三方定案表上签字的,委托无资质造价咨询企业或个人承担造价咨询业务的,记入其不良记录,并予以通报批评。

4、严格现场带班值班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施工现场值守带班,工程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要现场盯守。节假日期间,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上述人员擅离职守的,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三、强化建筑市场执法力度,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资格管理

(一)严厉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不得以“三方协议”等类似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凡没有资质或不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要督促其立即撤出施工场地,并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进一步打击挂靠资质工程行为。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发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关系、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一经发现立即停工整改,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高度重视村镇工程监管

(一)明确监管范围。各镇、街道、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以及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三层以及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房;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村镇建设工程,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理规划、建设、监督相关手续。

(二)落实责任制。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实行村镇建设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省、市政府规定,乡镇长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村镇建设的乡镇长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凡是区里安排在乡镇的建设项目,一律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建设项目和农民自建房,均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管,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不得出现空档。

(三)实行联动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区住建、国土、规划、城管执法、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加强督导检查,从源头上严密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切实解决村镇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职责权限和职能范围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能,加大辖区内建筑市场稽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五、加快推进建筑市场长效机制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一)全面落实教育培训制度。逐步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办法。加强全员安全法规、管理层标准规范培训,特别是对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加强一线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技能培训,制定激励政策,鼓励一线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获取各类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明确奖励措施,逐步形成“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企业为主”的教育体系,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二)逐步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本地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资质资格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对降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一律依法暂扣有关资质资格证书并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标准条件的,清出建筑市场;对外埠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个人执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对业绩不良的及时清出当地建筑市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继续组织开展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行等活动,凡是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不得评优,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要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