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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业规模化发展、产业化经营,增强农业发展活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优质林果基地建设
扶持重点:优质核桃、樱桃、池梨。种植基地实行项目区制,年初全区统一组织招投标,招投标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项目中标单位按照中标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扶持计划。其他种植模式不享受本扶持政策。新发展核桃种植连续扶持三年,第一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二、三年每亩各补助200元。核桃项目区原则上不低于300亩,单片不少于100亩。对于当年连片种植樱桃50亩以上的,享受核桃种植扶持政策。项目镇中标实施后拨付年度扶持资金6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并一次性给予项目镇每亩50元管护组织费;项目验收不合格,由区财政将拨付的年度扶持资金和管护组织费从项目镇财力中等额扣回。各项目镇需配套相关政策,具体补贴到种植单位或大户。项目区每年发展亩数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认定。为保护池梨资源,对池梨予以财政扶持。
二、扶持畜牧业发展
扶持重点:桔秆生态养牛和畜禽产品深加工。对于新建标准化生态养牛场,年末存栏肉牛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的,奖励3万元;年末存栏肉牛200头以上的,奖励6万元。原肉牛养殖场年末存栏增加100头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投资建设畜禽产品深加工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达产达效,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三、扶持蔬菜、食用菌和花卉苗木生产
扶持重点:大棚蔬菜、食用菌和花卉苗木。对连片新建冬暖式蔬菜大棚(每个1亩以上)10个以上的,每个大棚补助3000元;对按照标准新连片建设5个以上(每个500平方米以上)食用菌和3个以上(每个1亩以上)花卉苗木大棚的,给予财政扶持。
四、扶持名牌产品和农产品标准化基地
扶持重点:农产品品牌和基地认证。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通过规范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和绿色农产品的,分别一性次奖励5000元和3000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机构认证的国家级农产品基地,给予3万元奖励。
五、扶持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
扶持重点:新上农业产业化项目和扩大生产销售规模。对年内贷款200万元、期限1年以上,用于购置设备和新建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区财政按一年期贷款利息50%给予贴息,最高贴息额20万元;对服务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奖励。
六、鼓励科技创新
扶持重点:应用新品种和新技术。育成新品种并经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批的给予10万元奖励;发明新技术并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并投产达效的,给予3万元奖励,推广应用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七、鼓励生物质能转化
扶持重点:沼气建设和生物转化。对年内新建大中型秸秆沼气工程,根据供气能力按每立方米300元补助;户用沼气未列入上级扶持项目,每池补助600元;达到“千池(户)镇”、“百池(户)村”建设标准的,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建池户占村总户数90%以上享受百池村政策);对达到建设要求、正常开展服务的大型农村沼气综合服务站,每站奖励1万元。
八、其他奖励
对发展都市农业、有机农业、循环农业以及农产品藏贮、流通、加工等重大农业项目,确需财政奖励的,采取一事一议。
九、符合奖励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年初制定实施方案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扶持计划。
十、同一项目、单位奖项重复的,只享受最高奖项;列入上级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区级扶持政策。
十一、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十二、本意见由区委农工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