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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优化财源结构,提升财源建设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增长和财政增收,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巩固壮大地方主体财源
1.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政发〔〕34号)、《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政发〔〕105号),区财政每年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大力扶持发展现代物流、动漫游戏、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业外包等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快发展楼宇经济、港站经济、总部经济基地、大型综合物流园区、大型批发市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等服务业业态和载体。
2.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积极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政办发〔〕31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66号),区财政每年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和资助新兴重点文化产业、文化产业重点技术改造升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和广告创意产业园等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奖励为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项目,积极探索资金有偿使用方式。大力发展休闲购物、商务酒店、特色餐饮、酒吧演艺等产业业态,挖掘特色文化资源引导发展文化旅游和文化创意产业,提升“休闲”城市品牌。
3.积极支持金融业发展。对新入驻我区商务楼宇的市级(含)以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类金融分支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24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租赁办公用房三年内按其租赁面积给予每年每平方米80元的补助(该项补助以符合补助条件申报企业的当年区级财政贡献为上限)。
4.鼓励工业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支持工业企业剥离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升企业专业化发展水平。工业企业剥离后当年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区级所得部分相应给予补助。对工业企业剥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剥离次年起,3年内,按剥离经营后新增地方税收的30%奖励该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剥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等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二、大力培植高效骨干财源
5.支持都市工业膨胀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8515工程”培强做大企业发展新兴产业的意见》(政发〔〕4号),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列入全市“8515”范围内我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支持重点企业和新兴产业膨胀发展,壮大现有工业经济规模和实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6.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从年到年,区财政每年设立200万元,专门用于科技创新“五个一”工程实施,对列入市科技创新“六个十”工程的项目,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支持,同时每年选择10家“五个一”工程实施好、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继续落实区政府〔〕86号文件,对年申请专利50件、30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等政策;落实国家出台的技术转让、软件和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名牌产品实行奖励制度,获得省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省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力培养选拔科技领军人物,加大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和使用,为科技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7.支持总部经济企业发展。对总部在外地的有税源的企业,将总部或地区总部迁入我区或将其在我区的分支机构改组为法人公司,或者我区现有企业外迁,但仍将总部继续留在我区,企业所得税在我区就地交纳的,以及对我区具有总部经济特点的跨区域经营企业,采取由总部统一销售外地分公司产品的方式增加我区地方税收的,前3年按新增区级税收的30%,后2年按新增区级税收的20%给予奖励。
8.鼓励本地大企业延伸产业链。我区大企业新引进的为其提供主要原材料、主要配件、配套服务的外地生产或服务企业,在区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3年内,按照其上缴区级税收的30%奖励相应的我区大企业。
9.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大对上市企业政策上的扶持,拟上市公司首次发行上市,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进入公司指定账户数额(扣除发行费用)为基数,按0.4‰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三、着力抓好新兴后续财源
10.加快蓝色经济区平台和载体建设。“十二五”期间,区财政设立蓝色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重点用于中央、省、市蓝色经济重点项目建设地方配套,对重大事项的推进落实、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示范推广项目以及重点园区给予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等。区发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项目筛选申报工作,争取国家、省、市蓝色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我区蓝色经济区建设突破发展。
11.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积极实施《中共市区委、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全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发〔〕16号)、《关于加快扶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发〔〕11号)以及《区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政发〔〕8号),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成长性中小企业规模化发展,特色产业集群、产业聚集区建设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设立1000万元中小企业信贷周转金,为结构调整中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主要从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新办担保机构,由区财政按照注册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助;对以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新增民营企业担保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1%给予风险补助。
12.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注重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比重。区财政设立全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400万元,按各单位完成实际外管到账外资额占全区总额比例进行奖励。对实际引进外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授予“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外经贸企业当年进出口超3000万美元前5名、实际使用外资超500万美元前5名的予以表彰,区委、区政府分别授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先进企业”和“利用外资先进企业”称号。对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种无偿资金、有偿无息和有偿低息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的单位,以取得的项目资金批文和当年实际到账的资金数额为依据,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创新财源建设投融资机制
13.扶持创业投资发展。拓宽创业投资资本来源渠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来我区设立股份制的股权投资公司,区财政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1000万元,对我区市场前景好和成长性高的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加快全区高新技术开发及成果产业化步伐。
14.做实做强融资平台公司。在摸清资产底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全区国有资产和资源、政府注入注册资本等方式,逐步扩大政府投融资平台资产规模,提高其融资和资本运作能力,把融资平台做实做大做强,打造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独立运行、滚动发展”的市场投融资主体。
15.挖掘资产资源运营潜力。加强政策研究,强化城市广告等资源运营,挖掘城市资源增值潜力。强化土地熟化整理,加大城市资产运营力度,全面盘活现有闲置资源,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完善财源信息监控体系
16.建立财源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区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听取成员单位财源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财源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财源建设工作的新政策、新措施。
17.建立企业纳税排行通报制度。区政府每年度按纳税额区级口径对企业(按集团统计)纳税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50名企业在全区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18.建立纳税信息反馈制度。国税、地税部门将各街道、园区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及时纳入监控征管范围,并提供相应的税收入库情况,尤其要对新投产大项目、新登记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追踪管理和信息反馈,形成涉税、征税、护税的良性循环。
19.建立投资项目财税评估和纳税分析评估制度。财税部门要对辖区内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拟建投资项目的税收贡献度进行预测、评价,形成财税预期效益综合评估报告。加强对区域税负、行业税负、企业税负的调查分析,严格征管、公平税负。
20.建立部门合作协税护税机制。健全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治税考核办法。强化重点行业、骨干企业、重点税种的征管,特别是加强对房地产产业和建筑业的税源监控,确保应收尽收。
21.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各街道、园区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与所辖范围内的骨干企业和重点驻区单位建立联络、沟通机制,积极为骨干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所面临的各方面问题,及时了解各重点驻区单位所涉及的与我区财源建设有关的信息,不断推进全区财源建设工作纵深发展。
22.建立联合评估机制。以“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整体推进”为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城区搬迁改造联合评估机制,加强对城区外迁企业、驻区大单位以及旧城旧居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等重点对象开展联合评估,在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从行业布局、土地规划、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政策扶持等方面入手,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努力实现城区资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六、建立财源建设激励机制
23.对地方财源贡献大户给予奖励。对年度财政区级排名前30名的企业,按实际情况分档次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
24.对区税收征管部门超收给予奖励。完善对税收征管部门税收完成情况考核奖励办法,根据其组织的地方税收超收情况,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25.对财源建设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区政府对在财源建设中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街道、园区和区直部门单位,在年终综合考核中给予表彰奖励。对直接争取一次性流动税收在我区缴纳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市、区两级的扶持政策,凡是区级按比例承担市级奖励资金的,不再单独重复奖励。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