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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金融的先导作用,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把握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增强工作主动性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实体经济是金融业发展的基础,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是金融的本质要求,金融与实体经济休戚相关、共存共荣。金融机构要始终坚持金融与实体经济共同发展、协调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与实体经济对接,不断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力求在转型跨越、支持产业发展上有新作为,在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上有新举措,在扩大融资规模、拓展融资渠道上有新突破,在促进金融业均衡、协调发展上有新提升,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环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立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明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积极推进组织机构、业务结构、产品服务、考核制度优化调整,加强对各分支机构的动员和指导,形成正确导向,不断强化对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
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强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三)支持蓝色经济区建设。围绕蓝色经济区建设,完善投融资体系,鼓励设立与涉蓝经济紧密结合的金融机构,开发有关金融产品。进一步加大对涉海及临港重点产业、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扩大海域使用权、船舶、海上物资等抵(质)押贷款业务。与涉蓝产业投资基金深化对接合作,探索建立支持涉蓝产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四)支持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出信贷投放重点,综合运用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同业合作等方式,支持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面向地毯、渔具、家纺、海洋渔业等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基地型产业,发展围绕核心企业、覆盖产业上下游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加快发展融资租赁,支持船舶、汽车、纺织、食品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大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对符合政策的平台融资项目进行支持。
(五)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新信息、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为支持重点,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提升融资比重。鼓励金融机构设立面向科技型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继续完善“科技支行”运作模式,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一步深化“政产学研金”合作,创新服务平台,丰富合作方式。有效发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为创新型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
三、保持信贷平稳增长,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资金需求
(六)促进信贷均衡稳步增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宏观货币政策,合理安排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保持月度间、季度间的平稳投放。争取信贷工作实现“三个高于”,即全市信贷增速高于全市经济增速、中小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七)多渠道争取增加信贷规模。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争取总行、省级行的支持,力争将市列为资金配置的重点区域。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的对接,争取更多涉农扶持资金。支持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市开展业务,扩大异地银行授信规模。
四、加快发展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八)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发挥我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扶持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推动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市场上市。强化对拟上市企业的分类指导,加强创投、信贷服务等综合扶持,推动其加快上市步伐。支持上市公司强化资本运作,通过并购重组及其他再融资手段,突出主业,加快产业升级。
(九)促进股权投资业加快发展。进一步优化投资创业环境,吸引更多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我市。鼓励和引导有实力企业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深化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对接。
(十)引导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进行融资,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规模。鼓励设立区域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支持区域集优债券、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的发行。积极帮助解决企业债券融资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采取可行方式降低企业债券融资成本。
(十一)稳妥参与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支持高区争取“新三板”试点,推动优质企业到代办股份系统挂牌。稳妥推进企业到国家或省级监管机构认可的股权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充分利用各类要素市场支持企业发展。支持原上柜公司通过场外市场交易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二)引导企业稳妥进入期货市场。支持企业积极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降低经营风险,逐步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增强自身产业竞争力。鼓励期货专业机构通过业务创新和差异化服务,为实体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对冲工具,规避市场风险。
五、充分发挥保险业作用,为实体经济保驾护航
(十三)提升保险业保障水平。支持保险业机构开拓保险市场,扩大保费规模。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发展,探索发展涉农高风险险种和巨灾保险,鼓励开展林木和特色农业保险试点以及水利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业务,引导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业务。大力发展公众责任、环境污染、医疗事故责任等责任保险。加快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十四)促进保险业创新。鼓励保险业机构创新保险业务,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涉农物权抵(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担保机构再保险、科技保险等新型业务。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探索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对接合作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六、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涉农和中小微企业支持
(十五)壮大涉农涉小金融服务体系。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银行化”改革,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充分运用差别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扶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市(区)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各级工商、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单位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以及担保抵(质)押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鼓励比照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扶持,在涉农业务补贴、贷款风险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加快融资性担保业发展,鼓励有实力、符合条件的出资主体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参股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或成立再担保机构。积极稳妥地发展各类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更好地为“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
(十六)创新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鼓励各金融机构研发多元化、个性化金融产品,开发中间业务,提高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加快中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考核激励机制,简化审批流程。积极发展产业链、商业圈、融资仓储、融资租赁等融资模式,丰富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业务品种,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
(十七)促进县域金融创新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县域延伸发展,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加快农村金融产品、服务方式、担保抵押方式的创新。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评价结果在支农资金、农业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应用。加强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建设,推广涉农补贴“一卡通”、农村自助服务终端等助农取款服务。
七、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服务外向型经济
(十八)发展跨境金融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产品,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覆盖面和影响力。探索推进以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为核心内容的主体监管新模式,方便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毗邻日韩的优势,争取开展韩元等小币种挂牌交易以及人民币与日元直接兑换等试点业务,优化本外币兑换环境,支持涉外企业业务开展。
八、创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互动发展
(十九)规范发展民间投融资。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按监管要求发起设立金融组织。逐步推进民间借贷信息平台建设,促进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规范化。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服务。支持保险业机构、担保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保险和担保,降低民间借贷风险。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动服务和监管机制,促进民间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切实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判预警,完善应急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风险管控,防止平台融资风险、民间融资风险、企业资金链风险等积累蔓延。以信贷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等行为,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