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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步伐,决定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意见如下:
一、配套资金总额
根据《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我市安排专项财政预算支出1000万元用于资金配套。
二、配套资金享受范围
1.享受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必须经过专家组评
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重点扶持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包括公用事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建筑。
3.重点扶持我市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配套资金使用办法
配套资金的使用办法将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
四、配套资金的审批程序
配套资金每年12月由通过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本意见于2010年6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