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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教育督导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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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加强教育督导发展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促进我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第64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陕政发[)]3号)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市政发[)]45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就完善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依法确立教育督导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一)教育督导是国家法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法律地位的确立,教育督导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能与地位日益明确。教育督导致力于落实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促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二)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加强教育管理中的教育督导监督环节,是深化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高度,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进一步确立教育督导的地位,明确教育督导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以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教育督导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是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和实现教育强区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落实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保障、导向和激励作用,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

(四)区政府要切实重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赋予教育督导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并善于运用教育督导推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把教育督导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理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完善教育督导管理制度,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督导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在进行教育决策时,要把教育督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重要依据;在实施教育管理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重要手段;在检查教育工作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重要内容;在评价区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作和学校教育工作时,要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重视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以此作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资金投入、选先评优,表彰处罚的重要依据,成为考核地方和学校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明确教育督导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区县教育督导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2.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单位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3.对辖区内义务教育、扫盲教育的实施和巩固提高以及素质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督导、检查、评估;

4.对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5.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会议,对辖区内教育经费安排、学校安置、教师队伍建设以及被督导评估学校校长的任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辖区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反馈情况,提出建议;

7.履行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教育督导的工作任务是:对区级人民政府以及区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教育工作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现阶段我区教育督导的重点工作是:.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的督导检查;

2、迎接省“双高普九”评估验收工作;

3、区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与考核;

4、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的督导检查;

5、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的监测和督导评估;

6、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等项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

7、基础教育布局规划的监督、检查。

(三)教育督导结果的运用。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被督导单位要按期整改并将结果报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综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对学校的综合考核提出建议;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的结果,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主要新闻媒体负责向社会公布。

(四)面向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类教育机构的检查、评估和验收,要逐步实现归口管理,纳入到综合性督导评估之中,或由教育督导部门统一组织和协调,避免多头、重复、过多的评估和验收,切实减轻学校和基层单位的负担。

三、坚持教育督导制度化,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性、

权威性和实效性

(一)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导与评估相结合的原则,以督政为重点,把督促区级有关部门、区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的职责情况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同时,以督学为基础,切实加强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工作的督导评估。根据目前情况,区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区级政府教育督导要以督学为主,兼顾督政。

(二)建立健全对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制度的通知》要求,逐步开展对每届政府任期内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一轮督导评估。

(三)建立健全中小学综合督导评估制度。根据基础教育新一轮课程改革的要求,根据相应的督导评估方案和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与办法,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三年对辖区内所有的中小学校进行一轮综合督导评估,逐步使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四)建立健全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围绕教育工作的中心和重点,对影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影响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或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教育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五)建立教育督导结果反馈、通报、公报制度。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结果以及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评估通报》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效力,被督导单位要按期整改并将结果报本级政府和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结果反馈、通报制度。将督导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涉及重大内容的,公布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要完善教育督导工作的运行机制,探索教育督导的工作新方式。根据政务公开、督导公正、评估公平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实践我区教育督导工作专业化、操作程序规范化的教育督导工作规程,以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水平

(一)区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是代表区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对的独立性和执法的权威性,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职能作用,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严肃性。组织、发改、财政、人事、编制、审计、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区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其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结构比例由区级编制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区级教育督导机构由行政管理干部、专职督学、专业技术干部三类人员组成,并设督政岗位,督学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专(兼)职督学由区政府聘任。

(三)区教育督导机构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必需的工作条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以适应教育信息化、现代化发展的新形势,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效率。教育督导工作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的原则核定,实行单列,并编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以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工作需要。

(四)建立一文素质优良、数量足够、年龄和专业知识结构合理,行政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逐步建立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严格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把一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教育教学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选配到教育督导队伍中来,实行专兼职结合建设督导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督导人员,不断提高督导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要建立教育督导工作表彰制度。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健康发展,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定期表彰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教育系统的表彰,也应包括教育督导工作机构和教育督导工作者。

(六)教育督导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修养,强化教育督导研究,促进教育督导创新,要严格遵守《督学行为准则》,自觉率先垂范,要规范教育督导行为,做到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政督导,秉公督导,实事求是,敢于查真情,讲真话,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做到督要知政,导要懂学,评要公道,查要深入,研要重据,谋要前瞻,树立教育督导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为实施义务教育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