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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招生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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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招生管理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促进基础教育区域间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年合肥市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办[]86号)、《关于合肥市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教基[]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今年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依法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接受义务教育;以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充分发挥义务教育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使招生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有利于推进全区基础教育健康、均衡发展。

年我区中小学招生工作的任务是: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均能按时入学(经批准的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除外);确保符合条件的来我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认真贯彻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稳步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确保区人民政府年工作目标中提出的教育任务圆满完成。

二、幼儿园、小学招生

(一)幼儿园招生

年龄在三周岁以上(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由家长持“三证”(户口簿或家长身份证、儿童计划免疫证、入园健康证)携其子女于7月3、4日到居住地附近有办学资质的幼儿园报名。今年小学一律不得办幼儿园。

(二)小学招生

1、小学统一报名时间为7月3、4日。凡户籍在我区年满六周岁(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都应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到学区所属小学办理登记手续,延缓入学期满后应及时入学。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由家长持“六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计划免疫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学前教育报告单)携其子女到所属学区的学校报名。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报名手续的,于7月10日办理补报名手续。

2、小学招生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按学区进行。我区小学学区100%覆盖本行政区,确保本行政区所有适龄儿童都有明确的学区。各招生小学要将区教育局划定的学区范围在学校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小学招生工作继续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一起,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对婚后因无住房一直随父母三代同住一室,其第三代适龄儿童中可以有一名视为与父母一起单独立户。对其它各种情况造成的户籍与居住地(凭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不一致的适龄儿童,一律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3、我区小学学区今年有部分学校进行了适当调整。由于合肥市于湾小学规模小,适龄儿童入学逐年减少,决定将合肥市于湾小学并入合肥市会棚小学,以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合肥市裕溪路学校小学部与合肥市裕兴学校小学部今年小学一年级招生以就近、安全的原则,以合裕路为界,合裕路以南原合肥市裕溪路学校小学学区由合肥市裕兴学校负责接收;对合肥市蚌埠路第二小学与合肥市凤阳路小学学区交叉的天长路与铜陵路之间地段,决定以临淮路为界,临淮路以南学区由合肥市蚌埠路第二小学负责接收,临淮路以北学区由合肥市凤阳路小学接收。

4、新建开发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在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就读。对于没有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的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根据2001年7月市政府专题协调会后印发的《关于住宅小区适龄儿童入学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第51号)精神,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区招办统一协调安置,其相关教育费用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部门与区教育局共同协商,并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少年儿童入学问题。

5、为实现我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搭建校际间沟通、交流平台,我区今年合肥市和平小学、合肥市蚌埠路第二小学和合肥市滁州路小学分别与合肥市隆岗小学、合肥市凤阳路小学、合肥市明光路小学等3所学校结成对口共建学校。合肥市隆岗小学、合肥市凤阳路小学、合肥市明光路小学在今年秋季一年级设立1—2个对口共建班。为强化共建效果,采取支教学校派一年级教师到被支教学校进行包班,支教包班实行一轮3—6年,被支教学校也可派教师到支教学校进行学习交流。为深入开展城乡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各小学继续根据市教育局、市人事局联合下发教人[]49号、瑶教[]127号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性地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三、初中招生

1、凡本区小学,以校为单位,于6月19-22日,到区招办统一办理小学升初中报名手续。在外区就读回本区报名时间为6月17—18日,须携带原有毕业学校证明、学籍表<学籍证明>、房产证、户口簿等四证及一寸半身脱帽照片一张,到区招办办理报名手续。对在外区就读错过回本区报名时间的学生,可于6月24日进行补报名。各小学应将今年招生政策及具体要求告诉每一位毕业生家长,并认真指导填写报名登记表。每位毕业生交一寸半身脱帽照片一张。

2、按照“两个统一”的要求,继续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对口”的原则,做好小学毕业升入初中工作。1所小学毕业生尽可能对口升入1所初中,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对口升入2所初中;1所初中对口1所小学,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对口2至3所小学。小学毕业生均应有对口升学的中学。

3、凡不符合“两个统一”的要求,又无特殊理由,仅将户口挂在瑶海区的小学毕业生,应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升学。如确有实际困难需在我区升学的,按合价费[]209号文件精神收取借读费。户口及实际居住地均在我区且符合“两个统一”的要求,在外地、外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愿意回我区升入初中的,由区招办统一安排到相对就近、学额不满的学校入学。

4、我区初中学校学区今年原则上不作调整,各学校将继续负责接收原学区适龄儿童入学。由于今年省级示范高中学校停止招收初一学生,决定将原合肥市第十中学初中学区划归合肥市南陵路学校。

5、为实现我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搭建校际间沟通、交流平台,合肥市第三十八中学、合肥市第三十九中学、合肥市第五十五中学和合肥育英学校分别与合肥市南陵路学校、合肥市三十埠中学、合肥市裕兴学校、合肥市第四十中学等4所学校结成对口共建学校。合肥市南陵路学校、合肥市三十埠中学、合肥市裕兴学校、合肥市第四十中学在今年秋季初一年级设立1—2个对口共建班。为强化共建效果,采取支教学校派初一教师到被支教学校进行包班,支教包班实行一轮3年,被支教学校也可派教师到支教学校进行学习交流。为深入开展城乡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各中学继续根据市教育局、市人事局联合下发教人[]49号、瑶教[]127号文件精神,积极创造性地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四、普通高中和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招生

我区合肥市第四十中学普通高中、综合高中、职业高中今年在全市继续招收应历届初中毕业生。学校综合高中部今年首次招生,开设课程与普高部相同。职业高中设置微机应用专业。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进行收费。

我区合肥市化工职业技术学校、合肥市化学工业技术学校今年继续在全省招收应历届初、高中毕业生。合肥市化工职业技术学校设置化工工艺、机电、微机应用、机电一体化、焊接、电子与信息技术、工业分析与检查等专业。合肥市化学工业技术学校设置机电、焊接、化工工艺、数控等专业。合肥市化工职业技术学校、合肥市化学工业技术学校实行免试(推荐注册)入学,复试录取的办法。应历届初、高中毕业生凭毕业证(或相关有效学历证明)及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两张一寸照片于9月30日前到学校报名,由学校负责办理有关录取手续。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进行收费。

五、其它招生工作

(一)特长班招生工作

为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积极推进“体教结合”工作,今年继续在部分中学招收具有体育、艺术、计算机或英语等特长的小学毕业生。各学校举办特色班的类别、招生计划、招生条件等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评估批准后,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具有相关特长的小学毕业生,在本人申请、自愿的基础上,由毕业学校推荐,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特长生招生条件严格审核,安排到区内相应的特色班就读。招收的特长生名单及符合条件情况要在毕业学校和录取学校张榜公示。招收特长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文化课测试。

(二)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民办学校必须是经市或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否则不具备招生资格,不得招生。

各民办学校要按照批准设立时所确定的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和纪律。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宣传材料必须经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以后,方可对外。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审定的招生计划。外区民办学校来我区招生,必须经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招生。

合肥育英学校、合肥少儿艺术学校两所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实行自主招生,凡自愿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可到合肥少儿艺术学校、合肥育英学校报名,由区招生办公室严格按招生计划审批。

民办初中统一进行预报名,若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招生学校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实行电脑派位等公平方式录取。确定录取的新生,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录取到民办学校的学生名单应及时通知到学生本人和毕业学校。

录取的民办学校新生报名缴费时间为6月12日—16日。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民办学校要在6月17、18日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仍回原学区升入小学或参加对口升学。

(三)残疾儿童招生工作

要切实保障盲、聋哑、弱智等残疾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我区的盲、聋哑儿童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弱智儿童到瑶海区特殊教育班(蚌四小内)就读。对于因家庭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到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四)接收来我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工作

做好来我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加快合肥现代化大城市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关来我区务工农民子女入学事宜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在合肥市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44号)精神执行。我区确定5所定点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其中3所初中学校为合肥市行知学校、合肥市第四十中学、合肥市第二十四中学,2所小学为合肥市庐东学校、合肥市常胜小学。

来我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须提供以下证明:

1、在我区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办企业人员出示工商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定的、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并在我市市区经商或务工1年以上(含1年);

2、暂住证: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区市区的有效暂住证,并已暂住1年以上(含1年);

3、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4、适龄儿童计划免疫证;

5、非起始年级学生随父母或监护人来我区就读的,除须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及转学证明。

今年4月至8月间的每月15日、30日,区教育主管部门受理来我区就业农民子女在我区入学工作,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在我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由其父母提出申请,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安排到定点学校就读,并免收借读费,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六、招生原则及有关要求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实施义务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精神,所有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均应在本行政区入学,因特殊情况需到外地入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到学区所属学校办理登记,方可到外地就读。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招生工作,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管理,包括学区划分、招生计划及工作安排等。

(二)坚持“划片、就近、对口、免试”的原则。小学适龄儿童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学区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口分配到初中招生学校。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区教育主管部门及招生学校,要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招生计划,对口升学方案,招收特长生和来我区务工农民子女入学办法以及招生工作的日程安排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将学区划分示意图配上详细的文字说明,向社会公布;区教育主管部门及招生学校公布招生工作的联系部门、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四)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市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严禁招收择校生,且不得接收“跨区借读”生,对违反规定接收“跨区借读”学生的学校,按违反招生工作纪律处理。凡要求择校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可引导其就读本区域内民办学校。

(五)进一步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学校的各项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书面考试或其它形式的测试等办法录取新生。严格控制大班额,城市小学每班学额控制在56人以内(少数招生热点学校经批准最多不得突破60人),初中每班学额控制在60人以内(少数招生热点学校经批准最多不得突破64人),并积极向标准班额努力。

七、政策性照顾

小学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一)父母中的一方户籍不在本市,子女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三)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四)烈士子女。

(五)符合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问题的意见》(教基[]111号)文件中确定的高层次人才范围的子女。

(六)在我区投资的外来企业,达到以下投资规模的投资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加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文教卫体等社会事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等其他三产类项目。

享受上述政策性照顾的小学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须在录取学校或毕业学校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区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学校要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关注弱势群体以及少数民族适龄儿童的入学问题。

八、加强领导,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行为,加强对各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从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健康、均衡、持续发展的高度,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顾全大局、服从协调,令行禁止,做好招生工作。

(二)严格招生纪律,维护教育形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社会高度关注,区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学校,要把招生工作作为机关效能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教育为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严格招生纪律,维护教育形象。

维护招生政策及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不得提前招生,不得扰乱招生秩序。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招生工作人员要激情对待工作,热情对待群众,耐心解释政策,勤政廉洁,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对招生政策的宣传,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要通过报纸、广播或电视等媒体以及学校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各教育阶段招生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争取社会和家长对我区教育招生政策及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各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使我区招生工作有序进行,成立以副区长李国玲为组长、教育局长唐平生为副组长的合肥市瑶海区招生工作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监察小组与各招生学校签订《规范招生行为承诺书》,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秩序,提高招生透明度。

(五)各学校、幼儿园根据区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为学生及家长服务的咨询电话。对家长反映的子女上学、升学问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及时处理。各招生学校及招生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勤政廉政,自觉排除干扰,维护教育形象,确保我区招生工作稳妥、有序、顺利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