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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普及程度全面提高,优质资源持续增加,保教质量进一步提升,整体发展水平位居全省前列。年,全市共有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班)868所,园幼儿71846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整体规模基本满足全市3-5周岁儿童的入学需求。但学前教育仍是市各类教育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优质资源短缺、公办幼儿园数量较少;投入不足,整体办园条件较差;师资薄弱,保育教育水平较低;地域、城乡差距明显,学前教育发展水平不均衡等。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健康发展、提高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作为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重要突破口,全面纳入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抓好落实,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富庶文明和谐”新的目标要求,健全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强建设规范管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元需求,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奠定良好基础。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基本原则,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优质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坚持以独立建制的幼儿园为主,不再举办学前班。
(三)发展目标:以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为目标,以建设规范化幼儿园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教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网络,全面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年,每个县区建有2-3所直属公办幼儿园,且达到省级示范园标准;85%以上的乡镇(学区)建有1-2所规范化公办中心幼儿园,且达到一类园以上标准。各县区至少有40%幼儿园达到一类园及以上标准,至少有70%幼儿园达到二类园及以上标准。35岁适龄幼儿入园率达到82%规范化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占接受学前教育幼儿总数的70%以上。2015年,全市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入园率达到86%规范化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占接受学前教育幼儿总数的90%各幼儿园师资基本配备齐全,设置合理,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等人员持证上岗,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统筹城乡,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学前教育资源分布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统筹规划城乡学前教育布局,加快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真落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市规范化幼儿园建设规划》采取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方式举办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一批公办性质的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
(二)加快城市区和县城幼儿园建设。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扩大资源和规范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按照规模适度、方便就近的原则,根据区域人口规模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切实做到幼儿园与城镇化进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依据教育设施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同步建设幼儿园并无偿交付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小的按比例缴纳建园资金。对于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一律不予审批。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凡达到一定建筑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位置和规模,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现有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居住区规划、人口规模等条件,配套建设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设施配备。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四)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1健全和完善“以政府和集体办园为主、以公办教师为主、以政府和集体投入为主”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模式。把农村学前教育纳入农村公共事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2所达到一类园(市级示范园)以上标准的独立建制的公办性质中心幼儿园。
2大力推进农村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门资金,加快推进农村标准化幼儿园建设。本着靠近居民区、方便群众接送的原则,大村独立办园,小村根据需要设分园或联合办园,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原则上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0.3至0.6万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大力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完善幼儿园食宿等基本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和幼儿读物等。提倡举办农村“日托”式幼儿园。全面推行优质幼儿园在农村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的集团化办园模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覆盖面;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倡导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
四、加强建设,努力提升幼教师资整体素质
(一)建立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师生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国家尚未出台学前教育编制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可暂按“二教一保”标准配足教师和保育员;完善补充机制,按照国家幼儿教师专业标准的要求,实施资格准入制度,坚持公开招录凡进必考,保证公办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中小学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其公办身份不变。非公办幼儿园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足、配齐保教人员。
(二)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保障幼儿教师待遇。幼儿园公办教职工工资由政府全额保障,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序列。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有条件的地区财政予以补贴。建立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制定评聘办法和标准。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通过设立津贴补贴等方式给予奖励。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三)建立和完善幼儿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规划,完善幼儿教师培养模式。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鼓励非学前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采取入编、补贴、奖励等措施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把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体系,幼儿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建立实行骨干园长和教师的选拔培养机制,推动全市幼儿师资整体素质的提升。中小学转岗进入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先培训再上岗。加强对幼儿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和质量的监管。建立园本培训制度及幼儿教师的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培训,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促进教师自主发展、自我提高。
五、加大投入,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一)增加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要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发展学前教育。严格执行省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足额发放。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支持幼儿园和特教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
(二)实行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相关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审核、备案和公示制度。
(三)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高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要加强收费管理,完善价格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严格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建园费、赞助费等费用,不得向幼儿和家长推销图书、玩具等商品。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坚决制止和查处乱收费。
六、强化管理,着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一)完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根据办园性质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收费许可证等。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超经营范围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各县区要对目前存在未经审批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市、县两级要继续加强幼儿园定级定类考核评估工作,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年前所有幼儿园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二)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及时排查并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饮食安全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保教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指导幼儿园科学开展保教工作。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所有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教材。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图书的配备与管理,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工作规范与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指导工作。
七、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乡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办好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负责对各类幼儿园及其园长、教师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政府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支持办好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等方面的管理,为本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提供条件保障。有条件的乡镇政府在学前教育投入和幼儿园建设方面应承担更多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条件支持,组织科学育儿知识宣传。
(二)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三)强化督导检查机制。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化解突出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