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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自治区有关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我市适龄幼儿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奠基阶段,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全市共有幼儿园42所,其中公办园5所,民办园37所,在园幼儿10309人(其中:沙坡头区公办园4所,民办园15所,在园幼儿5786人),小学附设学前班幼儿16623人,全市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班)率达55%左右,基本形成了以市、县公办幼儿园为示范和骨干,小学附设学前班和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和民办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但受幼儿园数量少、办园条件差、管理不规范、师资力量薄弱、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约,严重影响了我市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把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作为深入贯彻实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突破口,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切实有效解决“入园难”问题,实现全市学前教育新的跨越。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
1、发展目标
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实施县(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至2015年,每个县(区)建1-2所标准化幼儿园、每个乡(镇)新建、改扩建一所安全适用的中心幼儿园,利用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建设村级幼儿园,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我市幼儿园新增加60所左右,幼儿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85%以上,办园条件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全市学前一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95%,学前二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85%,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65%左右,“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公平、全面覆盖。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改善城乡办园条件,加快缩小学前教育差距,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基本同等的学前教育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形成公办、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质量。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根本宗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突出游戏为主导活动。优化师资队伍,改进保教方法,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努力提升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坚持政策保障、形成合力。把学前教育作为发展教育、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并全面落实到城乡规划、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税费减免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事业发展。
三、健全完善学前教育发展体制机制
1、市政府负责全市幼儿园规划布局、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保障、生均公用经费筹措等。乡(镇)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的安全管理责任,积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办好区域内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负责辖区内各类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2、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学前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规范办园行为;对学前教育机构以“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与管理;组织培养和培训园长和保教人员,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幼儿园园本教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科学育儿的指导。
3、教育、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统计全市缺额幼儿教师数量,参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幼儿园师幼比不低于1:16的标准,核定公办幼儿教师编制,有计划地配备幼儿教师。在编制未增加的情况下,市政府为学前教育代课教师核拨一定代课金,以此加快学前教育的发展。
4、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办幼儿园建设费用、教职工工资列入财政预算,在设施设备、教师培训等方面予以经费保障,并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5、教育、建设、规划和国土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6、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7、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维护园所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畅通。
8、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知识的指导。
9、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10、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努力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
四、构建完备学前教育发展体系
1、市、县政府应无偿划拨土地,加快步伐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鼓励创办特殊教育幼儿班,争取在各县(区)每年至少建设2-3所标准化的公办乡(镇)中心示范幼儿园,全面增强学前教育办园实力,使公办幼儿园的示范龙头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2、积极鼓励村(社区)集体办园。采取以奖代补的政策,扶持经济条件较好、生源充足且具备办园条件的村(社区)独立举办幼儿园;生源不足的村,进行联合办园,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在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园辐射不到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当地闲置的校舍资源,下大力气办好学前班,大力发展学前一年或学前二年教育。
3、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和规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4、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五、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1、坚持科学保教,确保幼儿快乐健康成长。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综合协调全面发展。培养幼儿各种良好的行为习惯、好奇心、求知欲,学会适应新环境和与小伙伴相处能力,使幼儿在已有生活经验的基础上获得全面综合的发展。
2、遵循教育规律、严防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不得搬用小学教材,不得进行奥数培训、珠脑心算、拼音、写字等教育内容,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不得在正常教学活动内举办兴趣班并单独收费。坚决纠正幼儿写字过早、握笔姿势不准确、不注意用眼卫生等违规行为,积极开展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户外游戏活动和提高幼儿动手操作能力的手工活动,寓教于乐,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兴趣,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
3、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面提升整体办园水平。为使更多的孩子接受更优质的学前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抓示范、促一类、带二类”的管理理念,通过督导、分类、评优、开放、观摩等形式,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分别对示范类、一类、二类园提出具体的发展方向,并通过分类定级检查,狠抓不同类别幼儿园的内部质量,全面提升我市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
4、开放办园,搭建平台,共享学前教育资源。采取“资源共享、名园带动”策略,通过开放观摩,相互学习,共同研究,各县(区)成立合作共同体,强弱园合理搭配,充分发挥示范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形成以示范园为中心,覆盖全市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实现“示范园+民办园、示范园+新园、示范园+薄弱园”的有效带动,不断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5、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监测制度,全面落实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工作,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和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在园幼儿健康成长。
6、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教育成本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既要防止高收费、滥收费,又要保证幼儿园收费满足正常运转并保持发展活力。公办幼儿园和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按生均教育成本与办园等级确定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许可制度。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提升幼儿教师和园长整体素质。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落实经费,每年有计划地组织至少2次在职幼儿教师参加各类培训。鼓励和支持幼儿教师以不同形式参加学前教育学历培训,提升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和教学能力。市职业技术学校要大力发展幼教专业,依托师资力量,对农村幼儿教师进行轮训,切实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任职;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免费培训制度,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良好且比较稳定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
2、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建立健全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体系。公办园聘用人员的代课金及民办园教职工的工资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正式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办园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办园主体要逐步解决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七、完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检查,针对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