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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进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统筹、以县为主、改造薄弱、均衡发展的要求,以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为重点,以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为载体,以国家义务教育试点项目为牵动,着力缩小校际、城乡和区域间的差距,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大力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原则。省、市政府(包括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下同)负责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统筹协调;县(市、区)政府(包括农垦和森工系统,下同)是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主体,负责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县域义务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计划、分阶段落实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目标。
(三)坚持突出重点、改造薄弱的原则。以改造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为重点,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县域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校际、城乡、区域之间教育均衡发展。
(四)坚持促进公平、确保质量的原则。把保障教育机会、教育过程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五)坚持试点先行、全面建设的原则。各地要因地制宜,城乡一体,全面建设,先行先试,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按时完成规划目标任务。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目标是:到2012年年底,40%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到2015年年底,所有县(市、区)全部实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是:到2012年年底,13%的县(市、区)率先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到2015年年底,45%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到2020年年底,所有县(市、区)全部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届时,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全部实现标准化,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学校和城乡办学条件、教学设施、教师素质、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基本均衡。
(二)主要任务。
1.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统筹兼顾城镇化发展、新农村建设、城乡学龄人口变化等因素,科学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布局,大力改造农村薄弱学校,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办学条件基本均衡。
2.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范围,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统筹管理使用各项建设资金,向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完善贫困学生和弱势群体资助救助体系。
3.实行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建立和完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教师队伍制度,实行县域内城乡教师编制和工资待遇同一标准,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全面推行以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为主体的交流制度。
4.深化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建立和完善城乡学校统一评估考核制度,采取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整合、重组、对口支援等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升县域内学校总体办学水平。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5.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政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初中升优质高中定校配额制度。大力推进减负工作,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6.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和评估认定制度,加强过程性督导,实行问责公示制度,确保各项责任和任务落到实处。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统筹县域教育规划布局。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发展、学龄人口变化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标准化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和薄弱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倾斜机制。积极推广联盟式、学区式、托管式等学校管理模式,促进校际共建和资源共享,切实解决学生就学困难、学校班额过大、寄宿、安全、交通等问题。保障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基本教学条件,不断提高师资配备水平。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性的教育需求。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规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012年达到占GDP4%的要求,将义务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保证“三个增长”;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程、“校舍安全”工程等专项经费,重点改善农村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均衡配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完善寄宿制学校生活配套设施,更新远程教育软硬件条件;保证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新增教育投入重点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点、民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倾斜。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弱势群体学生补助标准。
(三)统一配置和管理县域教师资源。建立由县(市、区)政府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教师、校长交流制度,逐步推行校长竞聘选拔制和职员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教师资源库,实行“无校籍管理”,促进校际、城乡、区域间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研究、选择教师交流模式,统筹规划,积极试点,整体推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教师岗位设置、资格认定、公开招聘、职务聘任、培养培训、校际交流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确保城乡中小学教师学历、职务比例和素质能力大体相当。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实施“特岗计划”、支教和农村教育硕士计划,保障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推进、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教师待遇。
(四)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制度和机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合理划分学区,解决初中、小学“择校”和“大班额”问题;加大中考改革力度,继续降低中考难度,缓解学生升学压力,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强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市)要率先取消中考;逐步扩大初中升优质高中定校配额比例,重点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积极探索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业质量监测制度、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和城乡统一的学校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教育部门领导联系薄弱学校机制,提高薄弱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完善初中、小学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和社区参与学校管理等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矿工子女、少数民族、残疾儿童、边境军人子女等群体的关爱服务体系。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发学校、社区、家庭教育资源,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育人机制,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优良环境。以建设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为重点,加强“三防”建设、生命教育和安全演练,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落实和开全开足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推进实施“体育艺术2+1项目”,保证学生每天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探索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推行小班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基础能力建设,促进资源整合,形成区域性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依托农村现代远程教育信息平台,建立省、市、县、校四级联动、功能互补、由点到面、覆盖城乡的教研服务制度,完善以学习型组织建设为核心的以校为本、基于网络、联校联片、区域互动、资源共享和开放的教研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建立和完善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监测、公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减轻过重课业负担,依法严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确保县(市、区)内无“重点校”、“重点班”、乱补课、乱收费、以升学率对学校进行排名以及跨地区招生等违规行为。
(六)完善督导评估制度。省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发展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办法,对各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经省教育督导部门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发展标准的县(市、区),由省政府认定后报教育部审核认定。教育部对通过审核认定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予以授牌。审核认定结果作为考核公示、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各市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对县(市、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评估制度,加强过程性督导,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均衡程度进行监测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问题,公布评估结果。
(七)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教育、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规划到位、保障到位。按照教育部要求,,省政府将与教育部签订备忘录,与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责任书;各市(地)政府(行署)也要与所辖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和任务,确定各级政府分阶段、分年度完成县域城乡一体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机制,宣传各地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