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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幼教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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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幼教发展的意见

幼儿教育是十五年基础教育的基础,为了加快我区学前教育普及与提高的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就鼓励扶持我区幼儿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农村幼儿园建设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村幼儿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乡镇政府(街道)要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办好中心幼儿园。对个人投资创办幼儿园规模达到3个班以上,符合《浙江省乡(镇)中心幼儿园设置标准》的,视其规模大小给予一次性1-3万元的奖励。教育主管部门以每班1名公办教师的比例分期分批向乡镇中心幼儿园配置公办编制的园长和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定期组织园长、教师专业培训,努力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的教育水平,加强幼儿园内部管理,提高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办园质量。乡镇政府(街道)负责做好园舍改建的政策处理与当地关系的协调,协助做好中心幼儿园的选址等工作,并确定专职或兼职干部分管幼儿教育。

(二)因地制宜办好村幼儿园(班)。村办幼儿园为当地乡镇中心幼儿园的一个教学点。村里有学校撤扩并之后闲置校舍的,原则上应提供给幼儿园办园。根据村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和质量,教育部门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扶持奖励。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中心园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中心幼儿园的教研活动,不断规范办学行为。

二、建立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制度,促进民办幼儿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一)鼓励民办幼儿园上等级。民办幼儿园通过省三级幼儿园评估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通过省二级幼儿园评估验收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奖励;通过省一级幼儿园评估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给上等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以社保补助。对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在其做好本园教职工各类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对其单位缴费部分每年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对象:符合教育局规定聘用标准、经教育局审核备案的在职在岗教职工。补助标准:省一级幼儿园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省二级幼儿园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省三级幼儿园每人每年补助800元。

(三)鼓励民办幼儿园组建教育发展公司。经依法审批登记建立的民办教育发展公司,负责幼儿园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运作和组织实施,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加大对幼儿师资培训的投入,全面提升师资专业水平。

(一)鼓励公民办幼儿园在职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对学历进修达到学前专业大专或本科毕业后,并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园长、幼儿教师,在莲都区农村或民办幼儿园继续从事幼儿教育服务期满5年的,政府

予以一次性奖励补助:大专每人补助3000元,本科每人补助4000元。

(二)统筹年度教师培训经费。区教育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在职园长和幼儿教师的业务培训,对民办幼儿园经教育部门审核选派参加省、市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教师,给予补助50%培训经费。

(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幼儿教师岗位练兵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幼儿“体艺”大赛活动、教师才艺技能比赛、教师优质课或教育论坛评比及城乡教学互动活动,营造浓厚的幼儿教育教学活动氛围,全面提高全区幼儿教育教学质量。

四、对办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

五、同一所幼儿园如果同时符合省、市、区政府的奖励条件,或与区政府其它奖励政策相重合的,原则上奖励标准从高掌握,不重复奖励。

六、本意见试行期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