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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省教育督导条例》、《市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教督字〔〕5号)、《省教育工作示范区督导评估方案》(教督字〔〕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政发〔〕9号)、《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方案》(教督字〔〕11号)、《市人民政府对区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方案》(教督字〔〕10号)中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育督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近年来,国家教育督导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为促进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发挥了强有力的法制监督和制度监督作用。
教育督导也是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的监督、调控、评价、激励环节,是确保教育决策落到实处的重要一环。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在现代教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有力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做到“决策、执行、监督、促进”相协调。
教育督导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保障作用。教育督导对建立专业化的学校教育教学监督指导体系和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规范办学行为,纠正推进素质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偏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明确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省教育督导条例》、《市教育督导条例》、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的实施意见》(发〔〕8号),明确新时期我区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区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上级政府对县(市、区)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三)对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四)对全区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五)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先进经验。
(六)对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承办区政府、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区教体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加强和改进我区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成立区教育督导工作委员会。
成立区教育督导工作委员会,有利于理顺我区教育督导管理机制,为政府各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共促教育发展搭建平台;有利于达成省教育工作示范区、省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有关指标要求;有利于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专业性及权威性,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工作效能;有利于保障区域教育发展与改革既定目标的落实,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教育督导工作委员会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和协调解决教育发展以及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将根据市即将出台的有关政策明确区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小组及成员组成。区教育督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常务工作机构,即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全区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明确教育督导工作岗位职责。根据全国、省、市有关规定,在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设专职督学岗位,由区教体局统一调配,报由区政府聘任。
将教育督导专项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教育督导专项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教育督导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迎接上级督导评估、组织开展区级教育督导评估活动、以及教育督导科研、调研等活动。二是督学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区督学培训学习活动。
(三)充分发掘人力资源优势,不断优化教育督导队伍。
探索成立专家督导团。特邀全国、省、市、区知名教育专家,定期对全区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建立特约督学制度。聘任教育部门、以及与教育发展密切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共同迎接上级督导评估活动,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为政府教育决策提供依据。聘任部分关心、支持、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成功人士、社区有识之士,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完善专兼职督学聘任与管理制度。实行专兼职督学资格准入制度、换届制度、培训制度等,不断优化教育督导队伍。
(四)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完善督政制度。根据省、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绩效考核等相关指标,通过组织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对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纠整改,落实责任目标;通过将教育主要发展指标纳入《区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确保重点工作的推进与落实。同时,逐步建立督导评估结果的公告、限期整改及奖惩制度,提高教育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障各项教育发展指标落到实处。
完善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和督学责任制度,强化对学校、幼儿园办学情况的督导检查。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督学责任区建设的通知》,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落实督学责任。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评估与促进并行,组织专兼职督学对全区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发展性督导评估;邀请特约督学对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邀请专家督导团对学校进行会诊性督导评估。同时,不断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工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从考核内容上,结合每年教育督导考核要点、全区教育工作重点,确立考核主题、考核项目、考核指标,增加社会(家长、社区、公众)满意度考评要素。从考核办法上,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导向于“面向全体、面向学生全面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从考评结果呈现和使用上,采取向学校分别下达反馈意见书的方式,赋学校以申辩权,最后将督导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告,建立限期整改及奖惩机制。
(五)加强教育督导调研与科研。
加强教育督导课题研究,积极申报各级研究课题。对取得市级以上研究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及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先进经验。
针对区域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每年评选优秀调研成果,重要事项调研结果向政府提报。
四、营造支持和促进教育督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督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教育督导机制改革与完善,协助教育督导部门依法开展督导工作,营造合力共促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以全面实施国家、省、市、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导向,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加快“构建结构优化、质量一流、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教育体系”进程,推进教育“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优质均衡、服务发展”,为建设“创新、实力、宜居、幸福”做出积极的贡献。